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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提高我国腹膜透析水平,扩大腹膜透析覆盖面,使更多的慢性肾衰患者得到安全、有效、可及的腹膜透析治疗,我部将在全国进一步推进腹膜透析工作。现就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腹膜透析是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部署,逐级开展腹膜透析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能力。积极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为推进腹膜透析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二、为提供腹膜透析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示范中心候选医院进行了技术审核,确定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31家医院作为第一批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确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28家医院作为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培育单位(名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培育单位)。三、各示范中心负责区域内开展腹膜透析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各示范中心要按照《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卫办医政函〔2011〕405号)和我部有关培训要求,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要制订科学的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师资,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受训医师的管理和考核,保证培训效果。第一批示范中心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部将定期组织对各示范中心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示范中心资格。各培育单位要按照《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作,我部将于6个月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培育单位授予卫生部腹膜透析规范化培训示范中心资格。未取得示范中心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腹膜透析培训工作。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示范中心提供支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市、县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示范中心进行培训、进修。各示范中心要为区域内拟开展腹膜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现场培训、指导。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订医疗质量考核和医院评审、评价等指标时,腹膜透析液费用不计入药品收入,按照医用耗材收入进行统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腹膜透析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胡瑞荣、焦雅辉电话:010-68792413传真:010-68792513E-mail:mohyzsylc@163.com
本文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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