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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1页共4页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2页共4页办公室负责。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3页共4页(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4页共4页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文标题:建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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