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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论粮食税》和《论合作社》导读第一部分《论粮食税》列宁论述苏联过渡时期新经济政策的重要文章。文中阐明了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建立工业与农业之间的正常经济联系、巩固工农联盟、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等问题。一、写作背景1918~1920年,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反革命叛乱,迫使苏维埃政权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1920年,苏维埃俄国主要产粮地区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牲畜死亡,农民开始对余粮收集制不满;工业和运输业遭到了严重破坏,日常生活用品极度缺乏,饥饿和失业也使工人中出现了不满情绪。1921年3月,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根据当时国内政治、经济形势,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的决议,标志着苏维埃俄国由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开始。列宁在1921年4月写了《论粮食税》,论述了新经济政策的意义及其条件,奠定了这一政策的理论基础。该文1921年5月印成单行本出版。二、基本内容文章的第一部分,论述了过渡时期的经济成份,提出加强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全民计算和监督的必要性。列宁引证了他在1918年所写的《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一文中,关于国民资本主义,以及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成份的论述。他指出,所谓“过渡”,在经济上说,就是既有资本主义的也有社会主义的成份、部分和因素。当时,苏维埃俄国存在着五种经济成份:①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的农民经济;②小商品生产(包括大多数出卖粮食的农民);③私人资本主义;④国家资本主义;⑤社会主义。在这五种经济成份中,占优势的是小商品生产。斗争的特点是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和私人资本主义抗拒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干涉、计算与监督。列宁认为,国家资本主义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在经济上无比地高于当时的经济;它没有包含任何使苏维埃政权感到可怕的东西,因为工人和贫苦农民的政权已经得到保障。无产阶级政权要利用国家资本主义来恢复和发展生产,同小私有者的无政府状态作斗争。列宁强调,从小商品生产占优势的国家走向社会主义,都必须经过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全民的计算和监督的道路。没有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粮食税、贸易自由、租让制等问题。列宁认为,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必须采取最坚决的、最紧急的办法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和提高他们的生产力。而要做到这些,就要改变粮食政策,用粮食税来代替余粮收集制,不再征集农民的全部余粮,而是以征税的方式,向农民收缴事先规定限额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完税后的余粮和其他农副产品农民可以自己支配、自由买卖,国家则用工业品去交换。为了发展工农业间的流转,必须恢复社会主义国营工厂的生产,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恢复小工业。列宁认为,实行粮食税,允许自由贸易,城乡资本主义就会有一定的发展。这种发展在千百万小生产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无产阶级政党不是去禁止或堵塞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要努力把这一发展引上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列宁提出,应该利用国家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他详尽地论述了把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轨道上的各种形式。列宁认为,国家资本主义的最普通的形式是租让制。租让制就是苏维埃国家同外国资本家订立合同,把暂时无力经营或开发的企业、矿山和森林区租给这些资本家经营开发。目的是要加强大生产来反对小生产,加强先进的生产来反对落后的生产,加强机器生产来反对手工生产,增加可由自己支配的大工业产品的数量,加强由国家调整的经济关系来对抗小资产阶级无政府状态的经济关系。在租让制下,需要给外国资本家一定的“贡款”,但这样做就能够立即在某种程度上使苏维埃政权的地位得到加强,使经营条件得到改善。列宁认为,为了建设事业,不要害怕让共产党员向资产阶级专家学习。列宁当时把合作社也看成是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的一种,认为如果要限制小农经济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就需要把他们引导到组织合作社的道路上来。从便于计算、监督以及苏维埃国家便于和资本家订立合同关系来说,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相类似。合作社政策施行成功,能够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在一定期间内,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后来,列宁在《论合作制》中,论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认为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文中提到国家资本主义还有两种形式,即①国家吸收资本家收购和推销产品,付给他们一定的佣金;②国家把国有的企业、矿区、森林区、土地等租给资本家。列宁在“政治总结和结论”部分,着重论述了克服小资产阶级政治动摇性问题。这也可以说是贯穿《论粮食税》整篇的一个重要思想。三、理论贡献与现实意义《论粮食税》作为关于新经济政策思想的一篇重要文献,它的发表,不仅为苏维埃俄国人民提供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据,而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的改革开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经济政策思想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观点,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先提出的。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有一个从前者转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这里讲到的只是过渡时期的政治方面,而没有讲在经济方面采取哪些措施。在其他一些地方,如关于党的近期纲领的一些文件中讲到一些措施,但除此以外几乎没有从理论上阐明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由列宁解决的。他从苏维埃俄国的实际出发,论证了创造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条件的必要性,同时指明了过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2.关于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工人国家同农民在经济上结合及其形式问题,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曾作过一些论述,但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的是列宁。列宁没有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的词句,而是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粮食税、发展工农之间的产品交换等重要思想。3.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强调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资本主义,但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应当利用资本主义这个思想却是列宁的贡献。他不但认为应当利用资本主义的发展来战胜小私有经济,而且认为应当利用资本主义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此外,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学说、在组织生产和流通方面向资本家学习的思想、反对官僚主义以及发挥地方在经济建设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观点等,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建设理论的重要贡献。新经济政策思想的实践意义主要有:1.列宁关于新经济政策的基本思想是从苏维埃俄国的实际出发提出来的,它有效地指导了苏维埃俄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但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却不仅仅局限于苏维埃俄国,而是对所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譬如我们党在50年代所领导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性地运用了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思想。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在过渡时期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2.新经济政策是适应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政策,但其许多方面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我们今天学习《论粮食税》这篇文章,深刻理解和把握列宁新经济政策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在落后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工农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我国目前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80%,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只有重视农业的发展,处理好工农关系,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其次,新经济政策的特点是从过去取消商品货币关系转到利用商品货币关系。这一思想为开启我们的改革思路,即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同时注意限制它的消极作用。再次,列宁关于不要害怕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发展和利用资本主义,向资产阶级专家学习管理经验的思想,对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搞好改革开放,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二部分《论合作社》《论合作社》一文通过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合作社地位的分析,就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途径和方法问题进行了全新的探索。1.合作社的伟大意义(第一部分的1—2段)。列宁首先指出,由于国家政权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的合作社的性质也便相应地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自十月革命以来,合作社在苏俄就有了非常重大的意义。这种意义产生于新经济政策的实践,因为“从实质上讲,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十月革命以后的情况表明:“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这种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及极小农结成了联盟,这种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得到了保证,如此等等——难道这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难道这不是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曾被我们鄙视为做买卖的合作社的——现时在新经济政策下我们从某一方面也有理由加以鄙视的——那种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吗?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这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这说明,合作社的伟大意义在于它是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2.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基本原则(第3—10段)。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在政策及具体措施上应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从而使农民过渡到新制度。第二,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要给以资助。由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因此“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甚至和给重工业等部门的一样多。”并且“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第三,对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实行奖励政策,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考虑到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自觉性及合作社的质量。第四,为了过渡到社会主义,需要有全体人民群众在文化上提高的一整个阶段。就参加合作社的全体居民而言,最基本的要做到人人识字,能读书看报。“要善于把我们已经充分表现出来而且取得完全成功的革命气势、革命热情,同一做一个有见识的和能写会算的商人的本领(有了这种本领就足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结合起来”。第五,合作社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合作社及合作社成员是商品生产者,因而参加合作社的居民要成为文明的商人。3.关于合作社的性质(第二部分1—8段)。列宁论述了不同社会条件下合作社的性质,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在国家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苏维埃政权条件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因为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这就是说,合作社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正是由于这一点,合作社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条件下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列宁在这里指出的是合作社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前途。4.对社会主义看法的根本改变(第9段)。由于列宁认识到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讲也就“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这种根本的改变表现在:从前我们是把重心放在而且也应该放在政治斗争、革命、夺取政权等等方面,而现在重心改变了,转到和平的‘文化’组织工作上去了”。这一段表达了列宁晚年思想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列宁对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验的一个总结。这里所说的“从前”不仅指十月革命以前,而且也指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最初几
本文标题:论粮食税+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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