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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王丽萍本次讲课的主要内容:1、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分析、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2、营业税最新政策变化分析。本次讲课的提纲(一)收入方面(7个收入类型)1、收入的确认及售后回购与折扣2、不征税收入的积极的变化3、免税收入和免征、减征所得4、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5、视同销售收入6、财产转让所得与特别纳税调整7、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二)成本费用方面1、税前扣除的原则2、成本费用扣除3、资产的税务处理汇算清缴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3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25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第一部分:收入一、满足收入的条件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一)一般性的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东莞玩具厂破产(怎么办?)(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所以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现场案例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属于时间性的差异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思考:如果以后收不到钱了,坏账损失的金额是多少?(二)增值税:发出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同样不考虑经济利益的流入生产机构发出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签了总合同,每次发货的时候没有合同,定期结算,结算多少,开多少增值税发票,通常发货数大于开票数。问题:按发货数还是按开票数确认销售收入国税局:一般都按发货数现在是买方市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建议按发货数开票,提前交增值税怎么办:1、国有大型企业按发货数开票,提前交增值税,情愿吃亏。现在专查大企业,大企业都委曲求全。2、小企业先沟通,不能沟通也只能按发货数开票3、如果把发货数做成和开票数一致,就有做两套帐的嫌疑。这样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2009年04月14日问题内容:我公司收到客户退回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而客户在90天内并未拿去认证抵扣,我的问题是:1、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冲销?2、如果不能开红字发票冲销这笔销售,客户并未支付这笔货款,现在货,票全部退回,交易不存在了,我们的税款多交了,那是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呢?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2009年04月14日总局网站回答:超过认证期限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退还或留抵下期税款。(三)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一)稳健型1.发出入伙通知书(毁损、灭失)法释[2003]7号2.收到全部购房款(二)急进型(喜欢)万科:200720%,确认全部收入2008年年报,毕马威税法:特殊规定31号文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银行按揭方式分两次充分考虑经济利益流入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有重大变化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1、新旧政策的不同点:(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必须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因此,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按照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同于“会计收入”的。2、思考: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1)新31税法不存在预售收入的问题。税法都叫销售收入。会计有收入必然要有成本配比,税法只有收入,没有成本配比怎么办?一理通,百理明收入在完工前取得时,按预计毛利率征税;收入在完工后取得时,按实际的毛利率征税。这是理念的重大变化,这一条可以说是整个新31号文的基础。思考:有的税务局在完工后取得的收入,仍然按预计毛利率预征税款,可以吗?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预售收入指的是什么?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全部确认为收入。能够确认实际利润的,按实际利润确认企业所得额,不能确认实际利润的,按预毛利计利确认所得额。但是与会计上的收入是有区别的。(2)企业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都是以收入为基数计算的。按照以上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后以“预收账款”为基数计算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将允许扣除(因为预收账款已经被确认为收入)。怎么填申报表?同时做视同销售和成本(A)京国税发[2009]92号:可以(B)苏国税发〔2009〕79号:可以,不得重复计提(C)大地税函[2009]77号:可以(D)福州市国税局:不可以(E)广东:没有表态(稳妥还是水平低?)3、按《预售合同》确认收入的两个问题(1)预收的定金、诚意金的税收待遇问题(A)定金要预征企业所得税(B)诚意金不要预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合同)尚未签订预售合同,则不作为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处理。具有预收款性质的订金、保证金、诚意金、内部认购会员卡或会员费也同预收的定金一样处理,暂时不用征企业所得税。等签合同才征税。定金属于已经签了合同的预收账款定金所谓“定金”,其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即有合同为前提,没有合同即不可定义为“定金”。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预收账款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预收账款科目指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问题:定金是否要交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18条):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是否还有效?收到款项和合同约定付款日要遵循孰先的原则。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说不清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新前置条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权责发生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取的款项的三种情形1、应税行为发生前收取的款项如预收账款,征不征税?2、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的款项当天3、应税行为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定金:一收到钱马上交营业税一般条款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因此,对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条款: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业或者租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09】第0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1.(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财税[2003]16号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失效)诚意金是否要交营业税?暂时不交订金(保证金、诚意金)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履行可抵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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