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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贵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釆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6、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15、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期限改正,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1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8、有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1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明;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20、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1、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2、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23、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25、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26、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27、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8、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29、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30、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3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3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3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拟采用特殊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4、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35、《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36、《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7、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38、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39、搭建临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0、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4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2、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中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瞥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43、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44、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45、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査。4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7、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48、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4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50、从事房屋建设、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治理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房屋建设、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治理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2、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5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5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5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56、《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58、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59、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60、安全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61、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目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6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6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査,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6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65、“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66、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6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应知和应会。68、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69、《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70、“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7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72、起重机械使用满15年的,每年开展一次,满20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评估须由法定单位实施。73、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74、本市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电梯安装管理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动。7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7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77、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78、“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79、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80、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8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2、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本市企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安全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许可证。2、外省市
本文标题:2017年-上海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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