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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2-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七、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3-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八、索赔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九、其他其他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第八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见附件一。第九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4-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应根据《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二、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四、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5-单。措施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编制人不得漏项。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第十五条规费税金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由编制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六条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对应的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1.定额编号设置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编号分六位设置,从《计价定额》中查找。-6-①②③装饰装修工程楼地面定额编号BA0001①表示计价定额册,A代表建筑工程、B代表装饰装修工程、C代表安装工程、D代表市政工程、E代表园林绿化工程。②表示计价定额的章(分部),由一位英文大写字母表示。③表示计价定额的项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见附件二。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分析表。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7-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投标人对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评标时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存在差异造成措施费用变化或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计取标准在投标报价中不得低于《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90%。第十八条其他项目费用一、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5%左右估列预留金。二、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第十九条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条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用工要求,投标人填报的用于核算签证计工的人工单价。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规费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9-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其风险承担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为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5%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5%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5%或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5%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跌幅超过基准价5%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二、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招标人按材料费的5%作为风险系数,材料风险费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第二十三条标底、预算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价;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标底价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10-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
本文标题: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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