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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作者:彭秋莎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重庆,401120刊名:科技致富向导英文刊名:KEJIZHIFUXIANGDAO年,卷(期):2010,(15)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7条)1.蒋大兴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一从裁判思维的路径展开20022.赵旭东公司法实务系列之五,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20023.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20014.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南京大学法学文库)19975.李晓东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2009(2)6.张湘玉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研究7.蒋大兴股东出资构成法律问题-从理论修正和立法检讨的路径展开2001相似文献(9条)1.学位论文吴冀湘股东瑕疵出资及其民事责任200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非根本性地违反出资义务,即在履行出资义务过程中,不完全符合章程的规定。瑕疵出资的深层基础在于出资制度与出资义务。出资制度的价值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立法者。股东需要效率;债权人需要安全;立法者需要发挥有限责任功能、防止有限责任滥用、实现公司设立便捷、确保公司稳定。资本不为债权人提供安全,故出资制度应该适应效率,促进资本生成并巩固公司独立的基础。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法定、而非约定的义务。出资义务的产生以公司成立、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为前提。适应效率需要的出资制度要给予股东出资自治的充分空间。股东出资自治的形式是章程,章程不创设出资义务,只是法定出资义务的具体化,产生公司法、合同法上的效力。瑕疵出资违反章程,包括不适时出资、不适额出资、不完整出资、不适格出资四种一般形态,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违反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违反对其他股东承担的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补缴差额、赔偿损失。公司不能放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及补缴差额;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能与出资义务的内容同一。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同时、分别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仍受有限责任保护,不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2.学位论文申志敏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2007在现代社会,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公司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影响力。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人格健全的关键,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则会动摇公司法人独立的基础。公司章程公示股东所承担的出资义务,是交易对象获取公司信息、判断公司能力、预测交易后果,从而决定是否发生交易的重要依据。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导致公司章程名不符实,则会影响社会交易信心与交易诚信的建立,导致交易萎缩或者导致全社会充满尔虞我诈。股东的出资义务还关系到股东之间的公平,在同股同权的原则下;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所获取的股份“注水”,则会导致对其他股东的不公,甚至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普遍存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并成为导致经济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引发信用危机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因此,要确保出资义务得到履行,就应该研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然而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却相对薄弱,笔者故选取该题,期望能够有所突破和创新,获得一个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全新、系统、多角度、全方位的认识,并对司法实践产生指导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和理论学说的考察,应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系统探讨了股东瑕疵出资的定义、特征、一般形态、在实践中的具体判断和认定原则以及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对于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包括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概念、特征、价值目标、责任的种类、性质、依据、归责原则、适用情形、承担责任的方式、免责事由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在研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时,既以一般的民事责任原理作为指导,同时还结合公司法理,研究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特殊之处。同时,笔者将股东是否要因出资瑕疵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纳入了研究内容之中,并得出股东并不因出资瑕疵而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结论。最后,笔者总结归纳了我国公司立法在构建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上取得的进步,并且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3.学位论文李敏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研究2010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法人格确立最基本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担保。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的途径。但在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行为是实践中颇为普遍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来了严重危害。我国对瑕疵出资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民事责任制度规定较为简略,操作性不强。学界对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也集中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分析上,对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关注较少。而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的目的之一包括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考虑到研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选择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本文共分为四章,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归纳等方法就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br 第一章,概述了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本文从瑕疵出资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入手,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个概括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非常重视股东瑕疵出资刑事责任的规制;而民事责任的规制则略显薄弱。因此,提出研究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了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br 第二章,对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进行理论探讨。结合国内外各种理论学说,分析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笔者支持信赖利益说。然后分别从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三个方面对该民事责任进行了性质分析,认为该责任是一种侵害债权人信赖利益和债权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据民法理论,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br 第三章,对域外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立法分析。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概括出了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br 第四章是本文的归属和落脚点。在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目前我国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定上的不足与缺陷,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构想。4.学位论文丁惠强论发起人民事责任——以契约为基点2008发起人责任制度以平衡公司、发起人与第三人利益为宗旨,使得公司和第三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在受到发起人设立公司行为损害时获得相应救济。发起人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中又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文基于基于契约的角度对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综合运用归纳法、实证法和比较法等方法,通过系统地论述发起人基于契约责任的理论基础、责任性质和责任方式等内容,结合世界两大法系有关公司发起人违约责任的理论与立法,对我国现行的有关发起人责任立法进行评析,并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契约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契约视角:发起人责任一般性理论分析”中,首先,从发起人的定义、种类与资格以及发起人的地位方面对发起人进行了界定;其次,对发起人基于契约的责任进行了一般性的理论探讨,指出了从契约角度研究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意义。简要评析了“公司契约关系”、“公司法人说”理论,明确了发起人基于契约的责任既是契约法上的约定责任,同时也可能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最后,从契约的视角将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基于“内部”契约的出资责任和基于“外部”契约的发起人先公司行为契约责任。第二章“发起人出资责任分析”中,指出发起人的出资责任性质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归责原则。并将出资责任分为瑕疵出资发起人的违约责任和全体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就瑕疵出资违约责任,详细阐述了瑕疵出资形态以及瑕疵出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制度;就资本充实责任,论述了该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价值理念以及责任承担形式。第三章“发起人先公司行为契约责任分析”中,笔者把发起人签定的先公司契约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从契约签定主体、时间和契约利益归属方面对先公司契约进行界定,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先公司契约的理论与立法规则的比较分析入手,总结出世界各国对发起人以不同名义签定的先公司契约的责任承担主体制度,以供我国立法之借鉴。第四章“完善发起人民事责任规则的思考”中,对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关系做了分析比较,得出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能有效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的情形下,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应为任意性规则,允许当事人约定。并对资本充实责任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先公司行为契约责任方面,首先明确无论发起人以什么名义签定先公司契约,都不应该否定契约的效力。其次,根据发起人签定先公司契约的不同名义,分别借鉴英美法系的“契约更新”理论和大陆法系的“有限同一体”说构建我国先公司契约的责任承担主体规则。5.学位论文宋寰宁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比较研究2008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公司法人格确立所必需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公司对外交易的责任财产,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股东出资是公司法人资产得以形成的原始环节,也是公司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之独立法人的前提和基础,但在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行为是实践中颇为普遍的行为,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瑕疵出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作了较大的改进,但其规定仍然尚显简略且可操作性较差。经过对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及其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对于我国应如何建构合理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体系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股东瑕疵出资概述。本章从分析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内涵着手,对较为流行的几种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出资行为有瑕疵,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就股东瑕疵出资的一般表现形态而言,可分为股东出资不实与股东抽逃出资两大类。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对公司、对其他已适当履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对公司高级经营管理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第二章我国股东瑕疵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瑕疵出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应是全面的,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本文重在分析民事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差额补缴、瑕疵担保责任,既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又具有侵权责任的性质;对其他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三章其他国家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及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介绍分析德国的催告失权程序、发起人负总责制度、利息罚则制度、明确规定股东的价格填补责任和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强调每个因出资懈怠而被除名的前任股东的出资义务、赋予瑕疵公司自行更正瑕疵的权利等相关制度规定;日本法关于资本充实责任最为详尽、完备的规定;美国法授权资本制下强调股本的真实性、确立股东的“诚信义务”、强调股东出资义务的债权特征、股份发行过程中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对价的适当性等制度规定;英国法公司设立合法与否的形式判断准则、定金罚则、股份留置权等制度,并对相关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提出可行性建议。笔者以在我国确立催告失权程序、完善我国的资本充实责任为重点,比较我国的类似规定,剖析其合理性及可行性。第四章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思考与重构。在肯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进步之处的同时,笔者提出仍然存在的两大方面缺陷:责任体
本文标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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