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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1页2012年3月6日协定书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规定以及相互承认基于这些规定的批准的条件(*)(第2版,包括1995年10月16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案)————附录9:第10号法规第4修订版包括所有如下有效文本:03系列修正案的勘误1—生效日期:2010年3月10日03系列修正案的补充规定1—生效日期:2010年3月9日04系列修正案—2011年10月28日04系列修正案勘误1—生效日期:2011年10月28日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VEHICLESWITHREGARDTO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联合国(*)协议的原名:《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1958年3月20日制定于日内瓦.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2页第10号法规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目录法规1范围……………………………………………………………………….52定义………………………………………………………………………53认证申请…………………………………………………………………64认证……………………………………………………………………..95标志…………………………………………………………………….106技术要求………………………………………………………………117配置“RESS充电模式”的特殊要求……………………………….158增加或替换电气/电子组件(ESA)后,对车辆型式认证更改或认证扩展……………………………………209产品一致性…………………………………………………………….2010对产品不一致性的处罚.………………………………………………2111正式停产……………………………………………………………..2112对车辆或ESA型式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2113过渡规定………………………………………………………………2114认证试验技术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22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3页附录附录1本法规涉及标准列表......................................................23附录2车辆宽带参考限值-车辆到天线距离10m.........................25附录3车辆宽带参考限值-车辆到天线距离3m...........................26附录4车辆窄带参考限值-车辆到天线距离10m........................27附录5车辆窄带参考限值-车辆到天线距离3m...........................28附录6电气/电子组件宽带参考限值..........................................29附录7电气/电子组件窄带参考限值..........................................30附件附件1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31附件2A有关电磁兼容性的车辆型式认证的资料性文件……………..32附件2B有关电磁兼容性的电气/电子组件型式认证的资料性文件…36附件3A通知书…………………………………………………………….37附件3B通知书…………………………………………………………….39附件3C对条款3.2.9的证明…………………………………………….41附件4车辆的宽带电磁辐射发射的测量方法………………………..42附件5车辆的窄带电磁辐射发射的测量方法………………………..48附件6车辆对电磁辐射抗扰度的测试方法…………………………..50附件7电气/电子组件的宽带电磁辐射发射的测量方法……………58附件8电气/电子组件的窄带电磁辐射发射的测量方法……………61附件9电气/电子组件对电磁辐射抗扰度的测试方法……………..63附件10电气/电子组件的瞬态发射和瞬态抗扰度的测试方法…….....70附件11车辆交流输电线谐波发射测试方法……………………………71附件12车辆交流输电线电压变化、波动与闪变发射的测试方法…..73附件13车辆交流与直流输电线射频传导发射测试方法…………….75附件14车辆网络与通信射频传导干扰发射测试方法……………….77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4页附件15车辆交流与直流输电线电快速瞬态/瞬间干扰抗扰度测试方法……………………….79附件16车辆交流/直流输电线浪涌干扰抗扰度测试方法…………….81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5页1.范围本法规适用于:1.1.L、M、N及O1/类车辆的电磁兼容性1.2.在条款3.2.1中限定的车辆上打算安装的零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电磁兼容性本法规包括:(a)车辆某些功能对辐射骚扰和传导骚扰的抗扰度要求,这些功能是关于车辆的直接控制功能;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的保护功能;关于驾驶员和其它道路使用者引起混乱的功能。(b)控制无用的辐射和传导发射以保护自己或邻近或附近的车辆上的电气或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要求。控制来自用于汽车改造的附加装备的骚扰的要求。2.定义对于本法规而言:2.1.“电磁兼容”:是车辆或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其电磁环境中能令人满意的工作,又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造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2.2.“电磁骚扰”:指任何可能降低车辆或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工作性能或降低邻近车辆运行的任何其它仪器、设备或系统单元的工作性能的电磁现象。电磁骚扰可以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介质本身的变化。2.3.“电磁抗扰度”:是车辆或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车辆内部或外部的特定电磁骚扰下不降低功能工作的能力。这些骚扰包括无线发射装置的预期射频信号或工科医(ISM)设备的带内发射信号。2.4.“电磁环境”:是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2.5.“宽带发射”:带宽大于特定的测量设备或接收机(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25,第二版,2002和勘误表2004)带宽的发射。2.6.“窄带发射”:带宽小于特定测量设备或接收机(CISPR25,第二版,2002,2002和勘误表2004)带宽的发射。2.7.“电气/电子系统”:带有相关电气连接,是车辆的组成部分,不必独立于车辆进行型式认证的电气和/或电子设备或设备组。RESS和RESS充电耦合系统都被认为是电气/电子系统。2.8.“电气/电子组件”(ESA):带有相关电气连接和连线,是车辆的组成部分,实现一项或多项特定功能的电气和/或电子设备或设备组。ESA可应制造商或其全权代表要求作为“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STU)进行认证。2.9.“车辆型式”:和电磁兼容相关的车辆型式是指车辆在以下方面无本质区别: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6页2.9.1.发动机室的总尺寸和形状;2.9.2.电气和/或电子零部件的总体布置及总体连线布置;2.9.3.构成车身或外壳的基本材料(如钢、铝或玻璃纤维体壳)。车身基本材料不变,不同材料的板材存在不改变车辆型式。但是,这种不同必须注意。2.10.“ESA型式”:和电磁兼容相关的ESA型式是指ESA在以下方面无本质区别:2.10.1.ESA完成的功能;2.10.2.电气或电子零部件的常规布置。(适用时)2.11.“车辆线束”:车辆制造商安装的供电电缆、总线系统(如CAN)电缆、信号或有源天线电缆。2.12.抗扰度相关功能:(a)关于车辆直接控制的功能:(i)发动机、传动装置、制动器、悬挂、主动转向系统、限速装置等设备的降级或改变;(ii)影响驾驶员的位置,如座位或方向盘定位;(iii)影响驾驶员的视野,如近光灯、风挡雨刮。(b)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保护功能:(i)安全气囊和安全约束系统。(c)受到骚扰时,引起驾驶员或其它道路使用者陷入混乱的功能:(i)视觉骚扰:方向指示灯、制动灯、示阔灯、后位灯、应急系统的车灯杆等的错误操作,驾驶员可直接观察到的有关(a)或(b)功能的警告指示器、灯或显示的错误信息。(ii)声音骚扰:防盗警报、喇叭等的误动作。(d)关于车辆数据总线性能的功能:(i)妨碍车辆数据总线系统的数据传输。车辆数据总线系统用于传输数据,需要确保其他抗扰度相关功能正常。(e)受到骚扰时,影响车辆法定数据的功能,如车辆转速表、里程表。(f)与RESS充电模式相关的功能;(i)导致车辆的意外移动。2.13RESS,即为电动车辆提供驱动能量的可再充电式能量存储系统。2.14“RESS充电耦合系统”,即安装在车辆内部用于RESS充电模式的电气电路。3.认证申请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7页3.1.车辆型式认证3.1.1.关于电磁兼容的车辆型式认证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商提交。3.1.2.资料文件的样本参见附件2A。3.1.3.车辆制造商应列明细表以描述相关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或ESAs,车身类型,车身材料的变化,常规连接线布置,发动机变化,左驾驶/右驾驶型式和轴距大小。相关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或ESAs是那些可能发射强的宽带或窄带辐射,和/或与车辆抗扰度相关功能(参见条款2.12.)有关的系统或ESA,和那些为RESS充电提供耦合系统的系统。3.1.4.型式认证的样品车辆应根据制造商与主管权威机构双方达成的协议从明细表中选择,应基于制造商提供的电气/电子系统来选择车辆。如果双方协议考虑到车上采用了不同电气/电子系统,并与第一辆样品车辆比较可能对车辆的电磁兼容性产生重大影响,可以从明细表中选择一辆或更多的车辆。3.1.5.按上面条款3.1.4进行选择仅适用于实际生产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组合。3.1.6.制造商可以在申请中增补测试报告,所提供数据可供认证权威机构拟定型式认证通知书。3.1.7.如果负责型式认证测试的技术部门自己进行测试,那么根据条款3.1.4应提供一辆代表认可车辆类型的样车。3.1.8.即使型式认证时车辆还未安装RF发射机,制造商也应提供一份关于RF发射机的频带、功率等级、天线位置和安装规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应包括车上正常使用的所有移动无线电业务。这些信息在型式认证后必须公开。制造商应提供证据,证明这种发射机的安装不会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1.9.车辆型式认证应适用于RESS和RESS充电耦合系统,由于它们被认为是电气/电子系统。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8页3.2.ESA)型式认证3.2.1.本法规对ESA的适用性3.2.2.关于电磁兼容性的ESA型式认证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商或ESA制造商提交。3.2.3.资料文件样本参见附件2B。3.2.4.制造商可以在申请中增补测试报告,所提供数据可供认证权威机构拟定型式认证通知书。否是是否否是YesNo否否是是否ESA分类ESA是专门的车辆设备?ESA或系统是无源的吗(如火花塞),电缆,无源天线)?用技术手段限定在非机动车上使用机械固定到车辆上,没有工具则无法拆除或移动?10号法规适用不考虑不标记不型式认证与车辆线束永久或暂时连接?连接到通过本法规型式认证的接口?10号法规不适用是ECER10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第9页3.2.5.如果负责型式认证测试的技术部门自己测试,那么制造商应提供代表要认证类型的ESA系统样品,如果有必要,样品的提供应在和制造商讨论诸如在布置、零部件数目,传感器数目可能的变化之后进行。如果技术部门认为有必要,可选择更多的样品。3.2.6.样品上的制造商商标名称或标记和类型标记必须清晰,不可擦除。3.2.7.在可能的情况下任何使用中的限制都应被识别。任何限制均应包括在附件2B和/或3B中。3.2.8.作为配件在市场上出售的ESAs,如果它们有明显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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