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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1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节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一名。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五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3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与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议事程序第十四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节附则第二十三条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4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10-21
本文标题:江苏神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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