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经济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目前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我国又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使创业变得容易,增加了就业机会,大大缩短了失业周期;同时还可刺激经济增长,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可谓一石多鸟。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投资主体的个人性——是由一个中国的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企事业单位、外资均不可)2)企业财产的个人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其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3)责任的无限性——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有所不同。由于是一人投资企业企业财产完全为个人所有,故,企业的行为等于个人行为,企业的债务等同于个人的债务。投资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尤为重要!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破产。但个人财产通常与家庭财产难以分开。•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应当是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4)企业的非法人性——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仅是一个经营实体,而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特征之一即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且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这就决定了其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分析案例(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理解如何?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1)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作厂、店、部、商号等等。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由于该投资资金只是经营资金而并非注册资本,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经营风险的作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投资人出资的具体数额,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与投资人申办企业的规模相当。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所有企业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厂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如办公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等。5、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满足其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的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的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工商登记——执照签发即成立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投资者姓名居所、出资额及方式、经营范围;同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申请文件:•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成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业。否则,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连续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吊销营业执照。•2、设立分支机构,也应当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者承担设立的工商管理案例分析•沙河口区的张某,原系某家电子企业技术人员,2003年2月初辞职,并于当月15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他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如下:•1、经营场所为高尔基路18号;•2、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维修•3、现金1000元作为出资•4、企业名称为“远清家电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应的文件资料如产权证、身份证等。•3月3日,他接到了工商局电话,告知不予登记•问题工商局不予登记是否合法?通知有否问题?为什么?(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⒉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所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⒊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⒋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登记时明确以家庭财产作为投资的,应当以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在权利方面:•1、企业财产所有权•2、自主经营权•3、申请贷款权•4、取得土地使用权•5、拒绝摊派权就以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来看,这是在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严格规范投资人的行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而如此规定的,较宽松的设立条件必然伴随着严格的责任形式。在义务方面:1、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诚信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依法纳税3、承担无限责任等。•特别说明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1、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3、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三、事务管理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与授予的权力范围。2、委托人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3、委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禁止的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下列哪一个人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A.15岁的张某,智力超常B.乙声明以出资额承担责任C.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丁是下岗工人课堂练习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具有何种效力()?A.可以对抗任何人B.不能对抗任何人C.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A.②③①B.①②③C.①③②D.③②①5、个人独资企业()为其成立日期。A.申请之日B.获得批准之日C.试营业之日D.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该企业应当()。A.解散B.变更C.转让D.拍卖7、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8、以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说法,()是正确的。A.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B.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D.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可以是外国公民9、下列内容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且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且无注册资本的限额规定C.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公司”字样D.投资人可以用自己存款或家庭共有的房屋出资,但不能用个人的劳务出资10、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1.D。2.B。3.C。4.B。5.B。6.A。7.ACD。8.ABC。9.ABCD。10.BC。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时无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即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5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但如果
本文标题: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0165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