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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护摘要: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已经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尤为严重,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妇女的各项权益,而且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更让人担忧的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在探析家庭暴力涵义的基础上,阐述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然后重点分析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再有针对性探讨妇女权益保护的对策,旨在抛砖引玉,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特别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丑恶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护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和谐社会建设必然要求婚姻家庭的和谐。然而,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另据统计,家庭暴力问题90%左右发生在夫妻之间,妇女被施暴的占大多数,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可见,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一个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将从探析家庭暴力的涵义和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入手,探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成因,从而探究保护妇女权益的对策。一、家庭暴力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涵义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早已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但关于家庭暴力的涵义,各国及理论界都有不同的认识。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的定义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学者主要是从下面两个方面认识的:从受害主体上讲,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则专指夫妻之家的暴力行为又称为婚姻暴力。从暴力侵害的客体来看,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和性权利等方面的暴力侵害行为;狭义则仅指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身体侵害行为。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条款所称“家庭暴力”均系广义解释,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文探讨的家庭暴力特指最普遍的,丈夫针对妻子的婚姻暴力。(二)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如前文所述,我国有三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90%的受害者是妇女。就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而言,不仅体现为受害者本人的身体、精神、性权利等受到侵犯,而且会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碎,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并且,调查表明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密切相关。“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一旦家庭暴力超过她们的承受能力,最极端的反应就是杀死施暴者。此外,那些遭受家庭暴力控告无门而离家出走的妇女,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据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表明,1/4—1/2妇女都曾经受到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在我国16%的妇女曾被配偶“拳打脚踢”,1/4—1/3家庭承受着家庭暴力。其中25%发生在高级知识分子当中。除此之外冷暴力、精神虐待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些现状无不表明对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二、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成因(一)历史文化根源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父权文化观念,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在很多人脑海中根深蒂固,儒家推崇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理念赤裸裸地表现为“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戒条,一直将妇女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取得的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而在人们的观念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尤其表现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思想的流毒是家庭暴力的产生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封建思想意识的作用下,人们秉承了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丈夫在家庭生活中高高在上,完全以自我为中心,认为“打老婆天经地义”,妻子一旦有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招来暴打。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会下意识的心甘情愿受制于丈夫之下,对丈夫的施暴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逆来顺受,不敢声张。如此一来,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二)社会经济因素从社会因素来看,对于夫妻间施暴行为的社会容忍与邻里认同也是助长家庭暴力气焰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隐私的保护,多数人常将家庭暴力淡化为夫妻之间的吵闹,美其名曰“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相爱”,这自然会形成邻里不问、居委会不管、执法部门不理的局面,究其实际就是社会对妇女遭受暴力的默许和对男性施暴的宽容。周围群众即使知道暴力残害的事实,也会因“床头吵架床尾好”“夫妻越吵感情越好”的调和观念而持漠然态度。纵然是司法人员也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真正介入其中了,可夫妻之间又可能马上和好,反过来埋怨自己“狗拿耗子”,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这些情形无疑会将遭暴女性最终置于孤立无援的困境。从经济因素来看,毋庸置疑的是,男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占相当的主导地位,并且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影响,以致相当数量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因无直接的经济收入来源,自然就也只得依附于丈夫。而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强势的丈夫常常也会利用由此而生的“优越感”,顺理成章地觉得自己对妻子有天经地义的控制力,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可能恶语伤人,甚至是大打出手。再者,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也会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因此,家庭经济地位的失衡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三)保护机制不力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就妇女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保护方面,虽然在宪法中有宣誓性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其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尚未形成比较体系化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往往原则性太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和有效的制止手段。具体表现为:在家庭暴力发生前,没有行之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又因缺少切实可行的处罚方法而制止不力。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执法者往往会因法律规定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手段,外加考虑到双方毕竟是夫妻关系,而最终采用折中的方法处理,使受害者难以感到法律援助之手的真正力量。这种情形下,许多妇女根本无法躲避施暴者的侵害,更难以拿起法律武器保障捍卫自身权益,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吞”,默默承受施暴所带来的后果。此外,各种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这也是造成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是多元化的,除了司法机关外,还有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的妇女专门工作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工作协调委员会以及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虽然保护机制貌似庞大,可实践中它们职责分工不明确,处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状态,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致使实现不了对家庭暴力进行社会控制的初衷,甚至有的是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的对策(一)提高公民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首先,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和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养、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家庭伦理道德是使家成为人们理想意义的“家庭”的最重要纽带,其水平的提高可让每个成员更珍惜家庭和家庭的和谐。而文化水平的提高则可以增强个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开阔人的心胸和眼界,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用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概率。同时还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肃清人们思想中封建思想流毒。此外,法律素质的提高可以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定权益、义务和责任,明白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并要受到相应制裁,明白受到家庭成员的哪些侵害时可以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其次,树立新观念,建立良好的舆论环境。破除人们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全社会不能容忍的丑恶现象的陈旧观念,从而走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误区,家庭其他成员、邻居、其他知情人应当根据暴力程度及发展趋向,采取介入劝解、缓和矛盾、制止暴力、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等适当的措施。同时,公民和社会舆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揭露和批评施暴者,支持和声援受害者。各基层组织、单位、群众团体、有关部门等平要加强教育、开导,帮助解决家庭矛盾和心理疙瘩,一旦接到家庭暴力的控诉或者举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二)培养妇女独立意识,增强化解家庭矛盾的本领首先,要实现妇女经济上的独立。作为新时代女性,应该通过自身努力,学习好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从而实现经济上的独立。针对一直以来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情况,国家完全可以尝试通过立法形式实行“家务劳动货币化”,以保证家庭妇女相应的经济地位。此外,还要改变固有的性别意识,树立同男性平起平坐的理念,建立家庭后不囿于个人小家庭,而要保持对事业、家庭、友情、学习、兴趣等多元化人生目标的追求,拓展相当的社会交往面,避免以婚姻家庭为自己唯一的人生支柱。其次,要增强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家庭矛盾的本领。在家庭生活中,要努力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极力避免让自己的某些不足和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善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护自己,勇敢地同家庭暴力进行斗争。实践证明,只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若是一味逆来顺受,那样只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不幸。(三)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多援助机制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前文所述,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有关的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以致无法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措施,特别是不利于司法具体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议尽早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其次要为受害女性提供咨询机构和保护设施。法律制裁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是最后一道防线,而面对家庭暴力时人们常常需要更多的是事前的疏导、减压或心理咨询。截至目前,我国不少省份已经效仿国外省设立了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有十几个省的妇联还与公安机关共同设有“110”家庭暴力报警机制,还有上海设立了反家庭暴力热线、陕西建立反家庭暴力支持网等,这些具体做法在防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完全可以推广。四、结束语妇女生活状况的发展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侵犯和践踏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摧残了妇女的自信和尊严,而且对整个社会有相当大的冲击力和破坏性。因此,切除家庭暴力这一与和谐社会相悖的“毒瘤”已是燃眉之急,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其蔓延之势,为妇女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切实让妇女拥有属于自己的半边天。参考文献:1、胡文文:《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载《青年科学》2009年第11期,第11页。2、涂国章:《论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成因与预防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下),第197页。3、犯罪学研究表明,大多数犯罪人的内心是有残缺的,而多数是由于小时候不健全的家庭生活造成的。4、其中主要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5、当然,这并不是主张女性结婚后完全不顾家庭,毕竟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更为关键。这也只是说女性婚后不要封闭自己,要保持适度的社会交往,所谓的“全身心扑在家庭事务上”是不可取的。6、就日本而言,他们本世纪初颁布实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非常值得我们效仿,其他的一些具体举措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本文标题: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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