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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襄办〔2011〕42号)精神,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为契机,结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水利建设主体责任,加快全县水利事业发展步伐。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保持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襄城这一科学发展的首要目标,确保中央重大政策措施尽快落实、顺利实施,确保中央投资安全、透明、高效地管理和使用。根据县水利工作部署,结合全县水利项目建设的实际,重点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落实中央的政策措施。从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的高度,认真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是否做到了统一思想、行动迅速,督促各乡镇水利服务管理站及水利局相关业务股室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新增投资项目的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建设尽快启动、顺利实施。要及时发现和纠正观望懈怠、贻误时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各取所需、随意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用于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等方面的建设,真正办成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有利于打基础管、长远的大事、实事。要按照推进科学发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有关标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三)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格。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检查新增投资的使用和新增项目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督促有关地方在扩大投资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认真搞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各项工程该公开招投标的必须公开招投标、该审计的必须审计,所有项目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上项目时各行其是,先斩后奏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坚决防止一些部门把关不严、随意变通、简化程序甚至玩忽职守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进行。(四)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以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要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执行、变更和资金拨付情况的审核,加强对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监督检查;要检查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严防暗箱操作,严防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严防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五)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资质以及项目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健全和完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验收交接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办法,确保工程质量过硬;特别是要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工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一)成立水利局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总工、防办、办公室、财务股、工管股、农水股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监督检查工作。(二)根据工作进度,成立专项工作监督检查组,分片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人员和检查时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及时对各乡镇和局属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加强工作协调,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水利服务管理站协作配合局属有关单位、股室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财务、工管、农水等股室要加强协作,具体安排好监督检查工作。四、严肃纪律,确保“三个安全”(一)做到关口前移。要通过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水利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机制,要全面认真地安排监督检查工作,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做到经济工作和反腐败工作同时部署,建设项目实施和廉政教育同时展开,对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同时进行。(二)做到全程监督。要从设计方案、计划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各个环节入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职能,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做到严肃执纪。对贪污、挪用资金,以及在项目投资和工程建设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或领导干部的责任。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文标题: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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