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不要冒着坐牢的风险赚钱--完整版
CompanyLOGO不要冒着坐牢的风险去赚钱——新环保法、固废法、“两高”司法解读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固辐处目录一、加强固废管理的重要性二、固废管理案例及基本知识三、新环保法涉及固废内容四、两高司法条款解读一、加强固废管理的重要性空气污染——污染来源污染特点水体污染——污染来源污染特点固废污染——污染现状污染特点既是水气污染的归宿,也同时污染水气土壤危害健康,来源多种类多数量大成分复杂,长期难以消除达100年,不能自净,集中生产分散污染,短时使用长期污染。全国流动,环境安全的重点。10年紫金矿业污染,11年浙江路桥铅污染,,12年广西镉污染、云南铬碴污染,13年暴露山东地下水污染。14年泰州水污染水和食物可选择,空气无法选择,无法利用,随气象扩散,可短时消除,呈锯齿状变化。控制煤炭,达标排放,管好VOC,管好扬尘,管好机动车。可以选择,可自净,可回用。小河道治理见效快,但一般江河短时难以消除,大江大河短则一二十年,长则二三十年,截污,月份123456789101112合计产生量(吨)305453084832288402103366038084357998545445139465025199147872518390当期期末贮存量(吨)229472338528992255302706826344269303196934011323813418434349-超一年贮存(吨)8751811872230775075976690635158645655581463616397-自行处置量(吨)211841918018726225082288626106235177508332879341273882132206367223南京市以重化工、汽车制造、钢铁和电子为支柱产业,产生了大量工业危险废物。“十二五”初,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介于30-40万吨/年,位于全国副省级城市前三位。2014年产废达到50万吨,需焚烧的危废约5.5吨,库存达3万多吨,超过5万吨以上无利用途径,跨省市转移1万多吨。预计2015年全市危废产生量将达到60万吨,需焚烧的危废约6万吨以上。产废申报的企业数量2013年底400家,2015年初的800家。一、加强固废管理的重要性形势之一:危废产生量持续加大,处置能力不足一、加强固废管理的重要性•全市产废企业普遍存在“四不”“两没有”问题:环评数量与实际产生量不一致、贮存场所不合格、处置不规范、台账不完整;没有管理计划、没有应急方案和演练。•很多企业将危废当一般固废管理,随意堆放、露天堆放、随意处理,尤其是非生产性危废、应急产生的危废、大修产生的危废;有的把危废长期当作副产品进行销售;少数不法企业非法排放、处置、倾倒事件屡禁不止规范化管理的抽查合格率是企业危废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抽查项目12项30条,如同开卷考试。抽查中暴露的问题并不难解决,难的是许多企业对此结果不以为然,满足于“不出大事就是合格”。形势之二:企业危废管理重视不够二、固废管理案例及基本知识1、环评不重视,管理遇困境——源头上把关2、副产鉴不清,官司惹上身——不逃避监管3、责任倒追究,生产者负责——谁污染谁治理4、固废随意堆,处罚又限产——加强规范管理5、处罚加坐牢,违法闯大祸——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危废管理案例分析高淳桠溪根据《固废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此,环保部门将环境评价的结论作为执法依据,在大量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企业对环评报告及其审批结论重视程度不够,给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管理造成极大困扰。1、环评不重视,管理遇困境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为电子信息材料型企业,主要为液晶平板显示器配套生产偏光板,是液晶面板的关键零组件,功能是将不具有偏极性的自然光,转变为偏极光。在生产偏光板过程中会产生偏光板边角料。偏光板膜的结构是中间两层醋酸三纤维素薄膜夹一层聚乙烯醇,在偏光板生产裁切和包装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边角料。国内同类型企业的偏光板边角料大多定义为一般固废,交由一般废旧物质回收资质企业回收。案例1该公司在2003年编制项目环评报告时,因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偏光板边角料无法综合利用,偏光板虽不属于危险废物,但环评结论出于慎重,提出送交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该项目年产生偏光板边角料仅为16.5吨/年,企业未引起重视,对其按危险废物的处置的要求未提出疑义,项目建成后按照危险废物管理。2005年、2010年偏光板工厂进行了两次扩建,产量不断增加,随之产生的偏光板边角料也不断增加,目前年产生量已达到1500吨/年,焚烧经营单位焚烧处置需要一笔巨大的费用,极大增加公司成本,而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企业苦不堪言。有些企业深知环评结论对后续环境管理影响重大,十分重视环评过程。如:晓星住电钢帘线(南京)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轮胎用钢帘线,建设项目一期环评以及批复中将生产废水处理渣和湿拉润滑液渣定性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项目于2011年7月验收后正式投入生产,年产废水处理渣和湿拉润滑液渣400吨/年。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晓星住电钢帘线(南京)有限公司拟在现有厂区进行扩建,建设年产54000吨金属复合线项目,扩建后生产总规模为78000吨/年钢帘线,并委托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2由于此类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打“*”号,存在鉴定的可能性,该公司随即向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申请,对废水处理渣和废干拉润滑粉进行危险特性鉴定。经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组织编制鉴别方案、采样分析和专家论证,最终明确结论:该公司废干拉润滑粉和废水处理渣不属于危险废物。2.“副产”鉴不清,官司惹上身危险废物通常仅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将危险废物先进资源化利用,符合《固废法》的立法精神和危险废物管理中的“三化”原则,环保部门也给予支持和鼓励。但危险废物的资源化过程中也应依法进行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国家法规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单位、利用单位和转移审批环节有明确的规定,切不可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环境监管。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某外资化工企业年产生上万吨的精蒸馏残渣和残液,环评定性为危废,项目建成实际运行后处置费用很高。该企业对其中部分危险废物自行制定了副产品企标,并报质监部门备案。该企业认为通过这些工作已将危废变成副产品,遂销售至泰州无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利用。随即泰州利用单位员工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虽有副产品标准,但危废性质未发生变更,此行为属于危废非法转移和处置,环保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企业中方人员写信上访到市委主要领导,以“潜规则”暗喻地方环保部门破坏南京投资环境,不尊重外商利益。辩称:技术监督部门与环保局同属政府部门,结论相互矛盾,造成企业困境。案例3《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所以,一般属于事前监督!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它是事后监管的一种管理手段,属于行政许可法第61条规定的行政机关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是否属于危废”是行政许可事项,环保部门依据《国家危废目录》判定;对目录以外项目,按鉴定结果判定,并规定了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企业标准仅由企业提出,交政府部门备案,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仅是事后监管的一种手段。如同药品上市前要取得批准销售文号,不能以企业标准代替行政许可。危险废物的法定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含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危险废物不是一般的从公共安全角度说的危险物品,也就是它不是易燃、易爆、有毒的应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但它又不能排除有毒、有害的成份。如:4S店的废机油。(2)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办法。(3)虽没有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如该废物中某有害、有毒成份含量标准而认定的危险废物。(4)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酸、废碱、废油等。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急性毒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它的危害性大,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背景知识什么是固体废物?具备以下几层意思的废弃物质才属于《固废法》所规定的固体废物:(1)它产生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人为活动产生的)(2)它是固态、半固态(液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体积相对固定的。(3)相对于产生单位而言,它应当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特别说明:“固废”在产生单位内部利用,说明没有丧失利用价值且未被抛弃,属于清洁生产,符合减量化原则,是受环保部门支持的行为,不作为固废管理。2010年1月江宁区环保局发现滨江开发区段江堤内堆放大量化工残渣和废桶,初步定性为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因紧邻长江边的全市饮用水源地,引起普遍关注,各南京媒体纷纷报道,称“500桶有毒废料倾倒长江边,紧靠水厂取水口几百米”。为防止污染扩大,当地政府及时清运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妥善处理,共收集、运送、处理危险废物及周边土壤共计595.69吨,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228.96万元。因当时未查获违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江宁区政府启动行政代处置,垫付了处置费用。案例4案件随即得到侦破,查明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三家企业,红太阳化工厂等单位将产生的危废交由个人处置,其个体户收钱后将危废倾倒至江宁滨江开发区附近的江滩。红太阳化工厂等公司按比例支付了行政代处置的费用,环保局对这些企业依据《固废法》进行了处罚,其中红太阳化工厂仅此一项,付出了近200万的代价。对具体倾倒人提起刑事诉讼,经江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倾倒人张某、姚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张某案发后未主动投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姚某主动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仅对企业进行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没有对生产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刑事处罚。3.责任倒追究,生产者负责企业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资质的接受单位(个人)属于违法行为,产废企业误以为将危险废物转移出去后,法律责任也随之转移,这种行为,实则自欺欺人。《固废法》规定明确了“生产者负责”的原则,转移了废物,转不掉责任。合法转移的危废,完成转移手续后,法律责任也随之转移,由具体运输单位和处置利用单位承担,但生产单位有消除污染的义务。如接受单位无法继续承担处置利用任务时,产生单位应收回危险废物,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仍由接受单位承担。生产者负责的原则,也适用于企业资产合并、转让过程中,无论企业资产如何处置,“生产者负责”的原则没有改变。《固废法》规定:企业拆迁过程中的污染责任及后来的土壤修复,由原企业承担;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旧企业产生的污染,即使有合同约束,变更后的企业仍有治理义务。2011年,群众实名举报南京八幸药业有限公司将精馏残渣私自埋入厂区。环保局随即开展调查。经举报人来厂区内指认废物填埋地点、对该地点钻井采样分析,填埋物中含有危险废物成份,举报属实,必须对其实施挖掘,消除污染隐患并实施安全处置,防止环境污染。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该厂址原为当地农药厂,后当地农药厂与八幸药业合资,后来又变更为八幸药业独资,而在厂区内挖坑填埋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的行为发生在八幸药业独资之前。案例5根据《固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本文标题:不要冒着坐牢的风险赚钱--完整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08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