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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东建发〔2006〕39号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1工程排污费0.262工程定额测定费0.093社会保障费2.604住房公积金0.22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26安全施工费1.50二、有关事项: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费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二00六年三月三日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建管字〔2006〕36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本标准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配套使用。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社会保障费按工程造价的2.6%计取。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不计取,结算时凭依法投保实际缴纳保险费凭据按实结算。安全施工费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工程数量计算,结算时凭签证按实计算。注:本表中“工程造价”不包含规费及税金。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泰安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泰建办发〔2006〕3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国土建设局,有关单位: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工程定额测定费0.1社会保障费2.6住房公积金0.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5安全施工费(税前)1、总承包建筑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2%计取2、单独招标的装饰、大型土石方等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8%计取。2、有关事项说明:(1)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2)安全施工费,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时,按泰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税前)。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投标时按此费率进行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计算。本规费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工程招标时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一月六日=============================================莱建发[2010]38号关于调整和规范建筑工程规费措施费费率的通知两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规划环保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费费率的调整(一)调整的依据: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和莱芜市建委《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莱建发〔2007〕6号)等文件规定。(二)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工程排污费0.562%住房公积金1.5%社会保障费2.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5%安全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为2.0%;其他工程为1.0%(三)有关事项:1、以上规费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3、原莱建发〔2006〕60号文件《关于发布建筑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停止使用。4、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二、规范措施费费率(一)规范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2号)和莱芜市建委《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莱建发〔2009〕67号)等文件。(二)有关事项:1、措施费费率按照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中规定计取。2、原莱招办发〔2006〕2号文件规定的《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底资料(招标投标部分)》停止执行。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四、本通知由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威建发〔2006〕14号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及其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用及其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费用适用于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等内容。二、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建安工作量的2‰计入,在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结算(不包括违规的罚款)。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8‰计取。3.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目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按建安工作量的2.6%计取,仅将其作为计税的基础。4.住房公积金:按建安工作量的4.8‰计取。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取。市政、园林工程凭缴款凭据按实结算。6.安全施工费:包括《山东省〈建筑安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鲁建发〔2005〕29号)规定的全部费用。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1.45%计取。单独招标的安装、装饰:按工作量的0.85%计取。市政、园林工程因目前尚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此费用暂不计取。三、本通知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四、原威建发〔2005〕32号发布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同时停止使用。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济建建字[2007]3号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省定额站鲁标定字[2007]4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二、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投标报价、招标标底以及合同价格确定时,应依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列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删减。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单列安全施工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四、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施工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施工增加项目清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施工增加项目单独报价。五、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增加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六、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备案表》(见附表),并提交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备案表》。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执行市建委济建建字[2005]10号、济建[2005]61号、济建[20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2007年1月1日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八、本通知由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文标题: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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