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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台灣經濟發展史(全)講授者:江燦騰副教授北台灣科技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台灣大學歷史研究所文學博士教學內容摘要從近代世界貿易體系的角度來分析台灣經濟發展從傳統走向現代的歷程,學習的重點,包括從荷西、明鄭、清代、日治、到戰後迄今各階段近四百年來台灣的經濟發展。教學目標本課程的學習,可使聽講者了解台灣經發展與國際經貿環境的影響,始終都是密不可分的。與對岸大陸和北方日本的經貿關係,尤其如此。所以能妥善處裡近鄰的政經事務,是台灣能突破經貿困境的先決條件。教學目標而此種認知,透過對台灣經濟發展史的長期經驗觀察,更能真實體會先民所經歷的前近代經營模式的辛勞,以及當代面臨此一同樣問題時的應有謹慎作法。講授方式課堂講授視聽教學媒體運用(CD)開課學分和開課年級一學期2學分,每週上課2小時。四技商學院一年級。課程綱要導論:台灣經濟發展的背景分析荷、西來台經營時期的掠奪經濟鄭氏王朝在台時期的藩鎮經濟清代前期的封建經濟清代後期開港後的國際化經濟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現代統制經濟光復初期的台灣經濟台灣經濟發展六十年台灣經濟發展的困境與出路結論:台灣經濟發展的遠景教科書陳正茂編著《台灣經濟發展史》(新文京版,2003年)參考書目1.周憲文編著《台灣經濟史》台灣開明書店,1980年。2.袁穎生著《光復前後的台灣經濟》聯經,1998年。3.劉進慶著《台灣戰後經濟分析》人間版,1992年。4.薛化元編《台灣貿易史》外貿協會,2008年。學習成績考核方式1.期中考30%。2.期末考30%。3.平時成績40%(出勤率、課堂表現、作業)。上課內容第一章導論原住民的氏族共同經濟型態本課程是要對台灣經濟近四百年來的發展軌跡,有一系統性(通史)的理解,而在外力入侵前的台灣原住民各族的原始經濟型態,即構成台灣經濟發展史的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觀察對象。第一章導論:原住民分類原住民分類高山族和平埔族•屬於所謂南島語系(AustronesianLanguageFamily)屬馬來玻利尼西亞(Malayo-Polynesian)文化的族群部分原住民族如十三行遺址便有可能是馬賽人(Bassayer)八里坌社的遺留第一章導論:原住民分類清帝國統治期問,分為所謂的「生番」、「熟番」熟番接受教化、歸附與納餉反之則為生番日治時代的學術研究分為以下兩個平埔族•凱達格蘭、噶瑪蘭、西拉雅、邵高砂族•泰雅、賽夏、布農、鄒、排灣、魯凱、阿美、卑南、達悟(雅美)、太魯閣原住民的分佈第一章導論從長期的歷史經驗來看,台灣原住民各族的經濟生活,一如在東南亞或南洋的「南島語系」土著,並非善於農耕或經商活動,所以在近代東亞的國際經貿活動中,他們往往遭受來自西方海上強權或中日等國的海盜、海商或大量漢移民的外力入侵。第一章導論原住民的氏族共同經濟型態因此,他們從島上「唯一主人」的地位,最後淪落為被宰制或被剝削的「弱勢族群」。所以真正促成台灣經濟發展或變革的因素,並非原住民,而是來自外力的入侵和影響。第一章導論:原住民的氏族共同經濟型態台灣原住民的經濟型態,可稱為氏族共同經濟的生產型態。亦即各氏族的成員,在共有的土地內,以群體合作的方式,從事狩獵或其他勞動生產。共同狩獵和共享獵物是原住民主要的經濟活動,而豐富的鹿群,既是他們主要的食物來源之一,也是最初外力入侵時,與其交易或交換物品的主要對象。第一章導論漢人來台和國際外力入侵帶來的巨大改變鹿皮能外銷日本,可供軍服之用,有極高的商業利潤,所以早在1624年荷蘭的聯合東印度公司來台經營之前,即有中日的走私客來台從事鹿皮的購買。此項交易活動和高經濟收入,歷經荷西時期和明鄭時期共半世紀之久。第一章導論漢人來台和國際外力入侵帶來的巨大改變不過,其間,以漢人的從中牽線,最為重要,同時也由對岸的漢人收購多餘的鹿肉和鹿茸等。至於原住民的土地被侵佔或生活空間被壓縮,則始終是長期的歷史現象,迄近代為止,依然如此。第二章荷、西時期來台經營的掠奪經濟型態及其影響來台的動機及其對抗的背景•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是在1624年8月26日來到台灣。在此之前,曾多次努力要在中國沿海尋覓設立商館的基地,以從事對中國的直接貿易,甚至一度在澎湖築城,但都遭到中方拒絕,所以才撤退到台灣來,在大員港的沙洲島上築城,從事商業的經營。第二章荷、西時期來台經營的掠奪經濟型態及其影響經營台灣,並非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最初的目的,能搶在已經營馬尼拉多年西班牙之前,壟斷對中國和對日本的貿易,才是他的主要目的。因此,台灣在當時是作為西歐海權國家在東亞從事國際貿易的轉運站來看待的。生絲與瓷器引發的商機誘因•而為了源源不絕地,購買中國的生絲和瓷器,以獲取高額利潤,荷蘭殖民當局,迫切的需要在中國沿海,覓尋優良的貿易據點,最後他們才會看上了澎湖或台灣。•就地理位置言,澎湖西面正對著當年大陸東南兩個最重要的海上貿易商港月港與南澳港。若能佔有台、澎,就可以控制中國商品的貨源,打開對華貿易大門。荷蘭人到臺灣後,以臺灣為瓷器的轉口站。1602年到1682年荷蘭平均每年從中國輸出二十萬件的瓷器,其中絕大部分是經由臺灣轉運的。自1635年開始,荷蘭人在臺灣用木頭製作一些模型,送到景德鎮等地去訂製,以適合歐洲人的需要。興建熱蘭遮城1624年,從澎湖來到台灣的荷蘭人,在佔領澎湖期間,早已多次派員調查台灣的情況,甚至還在大員建了簡單的城砦。因此,1624年9月,宋克率領艦隊到台灣後,立即在大員的城砦原址改建築新城堡,取名為奧倫治城,後又改名為熱蘭遮城(即安平城),至1634年內外城陸續完工。城牆是以糯米汁、糖水調合蚵殼灰,砌紅磚築成的。城的四角稜堡各有五砲台,火力強大。城堡附近則建大員街。熱蘭遮城即是作為荷蘭時期統治全島和對外貿易的總部。普羅文遮城•1625年,荷蘭人在大員對岸,以布匹向新港原住民換得今赤崁地區,興建宿舍、倉庫、醫院、住宅、儲藏室及民房,設備齊全,並鼓勵漢人移居,使其成為商業中心,稱為普羅文遮。•後因爆發漢人頭領郭懷一聚眾大規模反抗的嚴重事件,於1653年,該地改建為普羅文遮城。統治初期的國際貿易衝突:荷日的衝突•1624年荷蘭殖民台灣的初期,即向來台收購鹿皮及轉販生絲的日本「御朱印船」徵收關稅,被日方以是本身是先來者且荷蘭並未擁有台灣領土主權而拒絕。但荷蘭人卻加以沒收。於是引發爭議。統治初期的國際貿易衝突:荷日衝突1626年爆發的「濱田彌兵衛」事件,影響更大。日本長崎代官末次平藏的兩隻船由濱田彌兵衛率領至台,船上藏有大批武器,被荷蘭人發現扣留,濱田要求發還不遂,乃拐騙新港社原住民多人前往日本,假扮使節,要求將軍德川家光將台灣納為屬地。統治初期的國際貿易衝突:荷日的衝突荷蘭駐台長官諾易茲聞訊,迅即強迫新港社原住民,立被拐走訴狀,親自帶至江戶。德川幕府信之,而拒絕接見濱田帶去之「台灣使節團」,並下令禁止今後,帶任何福爾摩沙人到他那裡去。1628年,濱田率船再度來台,船隻又被荷蘭殖民當局扣留,濱田大膽採取突襲手段,挾持諾易茲,要求交換人質,並賠償損失,以及釋放新港社人等為條件。統治初期的國際貿易衝突:荷日的衝突濱田回日不久,幕府下令,關閉平戶荷蘭商館,以為報復,扣留荷船禁止對荷貿易。最後,荷蘭當局,於1632年將諾易茲,引渡到日本服罪監禁多年,才平息幕府之怒,允許恢復通商。荷蘭在台經營時期與鄭氏兩代的經貿衝突問題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在台灣的據點,前後共經營38年(1624-1662)直到被鄭成功的軍隊擊敗而退出台灣的經營。原先來台的目的,是要壟斷對中或對日的直接經貿利益,但始終無法如願。早期有鄭芝龍和其後有鄭成功相繼成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在台與中國直接貿易的對手。荷蘭在台經營時期與鄭氏兩代的經貿衝突問題•荷蘭與鄭氏海上武裝集團的關係,自鄭芝龍崛起後,雙方在經貿競爭上,彼此是既合作又競爭。•1628年,荷蘭新任駐台長官,諾易茲甚至親到廈門,以謝罪為名,將鄭芝龍騙至船上,脅迫其簽訂,一項為期三年的沿海貿易協定。荷蘭在台經營時期與鄭氏兩代的經貿衝突問題但明朝政府不答應開放,導致雙方開戰,而荷蘭海戰失利,損失慘重。其後,荷蘭改弦易轍,不再尋求與中國沿海貿易,反而與鄭芝龍重修舊好,雙方達成若干貿易協定。荷蘭在台經營時期與鄭氏兩代的經貿衝突問題等鄭芝龍降清後,其子鄭成功,卻以東南一隅之力,舉兵抗清,又繼續與荷蘭在東亞海上商業利益的競爭,雙方的矛盾日益加劇。其後鄭成功在圍攻南京遭到敗績,退守金廈,得到荷蘭通事何斌的獻圖和建言,才於1961年進兵台灣。歷經九個月的圍攻,終於將荷蘭逐出台灣。荷蘭在台經營的模式:國際市場的取向其實,荷蘭時期的在台經營,其最初目的純粹是基於商業利益的考量,所以其著眼點,完全是以國際市場的取向是否有效為最優先考量。荷蘭在台經營的模式因此,從先從海岸港口開展,再逐漸朝本島內地展開經營;而來自對岸的大量中國無田勞工,即是荷蘭人賴以開墾土地、與原住民交涉商務或稅捐的最大幫手。荷蘭在台經營的模式米和糖的大量栽培,是從荷蘭時期開始的。勞動力主要是來自對岸的漢移民,先在今台南一帶,形成栽培水稻和種植甘蔗的農業聚落,然後漸次朝北和向南發展。熱蘭遮城前商船往來頻繁荷蘭時期的轉口貿易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以大員作為轉口的貿易商品,在1640年以前--以來自大陸的生絲、絲製品和沙糖與磁器最為重要,貿易的對象,從日本、東南亞、波斯到歐洲,都有很高的商業利潤。荷蘭時期的轉口貿易來自南洋的胡椒、香料、琥魄、錫、鉛和歐洲商品,也透過台灣轉口,銷往大陸。而台灣出產的鹿皮、硫磺和籐條,也外銷到日本和大陸,獲利極大。特別是1640年以後,由於大陸戰亂,出口銳減,所以台灣本地所產的鹿皮、沙糖和硫磺,更成為對外貿易的主要商品。荷蘭時期的王田制與結首制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由於是獲政府特許授權才成立的,在土地的管轄權上,定位為國有地,所開墾之田,即稱之為「王田」,不許民眾私有及買賣。眾多的來台漢移民,則是替公司耕作的「佃戶」。荷蘭時期的王田制與結首制荷蘭人在眾「佃戶」中,每十人中選出一較有錢和懂事的領班,稱為「小結首」。又集合數十「小結首」,再推舉一公正、有錢、能力強和大眾信服的領導,稱為「大結首」。公司方面有任何事情要傳達給「佃戶」,都是先透過「大結首」,再分層轉達。反之,「佃戶」要向公司反應意見,也是逐層向上轉達。所以「結首」的任務,對上是奉承公司命令,對下是約束「佃農」。荷蘭時期的王田制與結首制荷蘭時期的王田制與結首制1652年爆發的郭懷一抗荷事件,所以有近一萬六千名農民參與舉事,就是因為郭懷一是「大結首」的緣故。荷蘭時期的稅制「執照稅」或「包稅制」是荷蘭人最常採行的徵稅方式。對於每年從大陸來台在沿海捕撈大量烏魚的船隻,都要先向駐警管制的執事人員辦理登記手續,取得許可執照後,才可進行撈捕。荷蘭時期的稅制捕撈後,魚獲也須過磅和課稅後,才可離境。對於鹿皮和鹿肉的交易,初期雖未嚴格管制,但中後期也逐漸改採發放「獵鹿執照」的方式,來進行扣稅和管制獵捕數量。荷蘭時期的稅制為了控制漢人入山和土著私下進行交易,所以採行「社區包稅制」。凡要進行山地交易的漢族商人,要先向公司提出申請,經過投標中選者,才能進行交易,並繳納原承諾的包稅額。荷蘭時期的稅制此種商人,稱為「社商」。此類商人,一般說來,都是資金較雄厚的大商人,他們與土著的交易經驗,甚至比荷蘭人來台更早。台灣鹿皮的外銷,最先就是由他們開啟的,只是後來才被荷蘭人控制和扣稅而已。荷蘭時期的土地制度荷蘭人在台計量土地的單位,是5尺為1弓,2弓半為1戈,25戈的平方面積為1甲。也就是四圍每邊各25戈為1甲。荷蘭時期的土地制度和稅制土地按肥沃或收成狀況,分上中下3等分別課徵田賦。上則田每甲徵18石,中則田每甲徵15石6斗,下則田每甲徵10石2斗。荷蘭時期的土地制度和稅制甘蔗園則按上中下三等徵收:•上則園:每甲10石2斗。•中則園:每甲8石1斗。•下則園:每甲5石4斗。荷蘭時期的各種稅制和影響賦稅中的生產稅,是包括農民向公司繳交的農業貸款和利息、治安維持費(防番費)。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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