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AccreditationCriteriaonSpecialEquipmentInspectionAgencies(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7月23日TSGZ7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前言2004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颁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007年5月9日,颁布第1号修改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基本条件进行了部分修改。现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作进一步修改》。2008年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修修改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8年8月,协会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订)草案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年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的修改特别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现状和发展情况,在1号修改单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并且增加了基于风险的检验、合于使用评价以及理化检测(核准)项目,并且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甲、乙两类。另外,对检验检测联合重组、检验研究技术中心的设立提出了要求。2004年版本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吴绳武、李宁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李伟忠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卜四清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王祖悦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周国庆、强天鹏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沈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管坚本次修订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5)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9)附件C乙类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附加要求………………………………………………(41)附件D检验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核准的附加要求………………………………………(42)附件E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设立的基本要求……………………………(44)附件F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45)附件G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5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核准的受理和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部分单项检验检测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核准的受理和审批其他单项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TSGZ7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并且认真执行。具体条件见附件B,乙类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附加要求见附件C、检验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核准的附加要求见附件D,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设立的基本要求见附件E。第三章核准程序第七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3)。申请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或者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原件(见附件F,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本;(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的检验师证书或工程师证书(复印件)。无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批文;(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四)申请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拟承担的检验责任区的见证文件(见附件G),见证文件应当根据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范围和持证检验人员的数量确定拟承担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数量,如拟覆盖的检验责任区与已有的检验机构交叉或检验人员数量无法覆盖检验责任区的,应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划并确认;(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一)申请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3-(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第十二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第十六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第十九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检TSGZ7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验师、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核准实施机关。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经批准延续有效期的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年的《核准证》。延续时间应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同时废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5-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A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1GJ1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2GD1定期检验3GJ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4GD2定期检验5GJ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6GD3定期检验7GJ4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8GD4定期检验9RJ1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监督检验10RD1定期检验11RJ2球形储罐监督检验12RD2定期检验13RJ3第三类压力容器监督检验14RD3定期检验15RJ4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督检验16RD4定期检验17RJ5氧舱监督检验18RD5定期检验19RD6铁路罐车定期检验20RD7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21RD8长管拖车、集装管束定期检验注明品种22RJ9储气井式高压容器监督检验23RD9定期检验TSGZ7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续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24DJ1压力管道长输(油气)管道监督检验25DD1定期检验26DJ2公用管道督检验监27DD2定期检验28DJ3工业管道监督检验29DD3定期检验30DJ4管道元件监督检验31KJ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32JD1锅炉介质发电锅炉的介质定期检验33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锅炉的介质(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4PD1气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35PD2焊接气瓶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6PD3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37PD4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38PD5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9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40FD1安全阀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含在线校验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41FD2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42TJ1电梯各类电梯监督检验含防爆电梯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43TD1定期检验44QJ1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注明品种,含防爆起重机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45QD1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7-续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46QJ2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监督检验注明品种47QD2定期检验48QJ3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监督检验注明品种49QD3定期检验50QJ4门座式起重机监
本文标题:TSG-Z7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100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