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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积极治理案例分析积极股东•一种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而向公司管理层施压的一种投资策略,行使股东积极主义的股东就被称为积极股东。•积极股东希望能够通过行使股东积极主义影响公司的决策,从而实现自己的诉求。积极股东的诉求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只有积极股东才有可能实施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所以直索责任、即债权人追究责任的对象应是积极股东。机构股东积极主义•机构股东积极主义(InstitutionalShareholderActivism)是指机构投资者不再“用脚投票”而是通过征集代理投票权和提出股东议案等方式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由于各国公司法对提起股东提案的股东的持股数有要求,机构股东在行驶股东积极主义方面较之个人股东更有优势,而且机构股东行使股东积极主义的收益也更大。•美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主义通过示范效应和国际投资等方式迅速输出到国外,英国、德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也掀起机构股东积极主义的浪潮。中国资本市场的股东问题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是中国社会焦点问题之一。在中国资本市场一个个破灭的“神话”背后,无处不闪烁着大股东侵犯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影子:•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拖欠不还•虚假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操纵利润分配•信息披露中公布虚假信息•利用上市公司进行借款担保。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末,仅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就累计达到509亿元。在这种环境下,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要得到有力的保护,更需要发扬“股东积极主义”精神。中国机构股东积极主义的实践•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信达、华融等国家控股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尤其在一些实施了债转股的上市公司中,甚至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商业银行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也可能进行一种选择性地参与公司治理。•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类型的丰富和在上市公司中所持股比例的增加,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开始“用手投票”,参与公司的治理。案例一:中兴通讯增发H股风波•2002年7月19日,中兴通讯公告拟在香港增发H股。•这一方案遭到持有中兴通讯A股的众多基金的强烈反对:1.该方案有“圈钱”之嫌,中兴通讯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银行信贷或是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该方案的融资方式值得商榷。2.在市盈率水平相对较低的香港市场发行H股,会摊薄高市盈率的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的权益。3.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因为在公司公告之前的几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就出现了明显的放量下跌,因此存在信息提前泄露的嫌疑。•中兴通讯管理层坚持发行H股,并且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了该方案,由此导致基金“用脚投票”大幅减仓以示抗议,股价下跌34.62%。2003年4月19日,中兴通讯公布《关于停止公司H股发行上市方案的决议》,这似乎标志着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取得了胜利。但是,2004年12月9日中兴通讯在香港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763,发行价为22港元,中兴通讯成为国内首支在香港发行H股的国内A股上市公司。案例二:胜利股份之争•在2000年通百惠和胜邦企业的胜利股份股权之争中,基金景宏、基金景福、基金景阳和基金泰和分别作为第六、七、八、十大股东,合计持有胜利股份总股本5.53%的股份,在控制权斗争中,各基金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带头提出了反对两轮投票制,并希望发生争执的两个大股东合作,反映了中小投资者共同的心声。基金的介入使得胜利股份之争得以解决,显示出了对公司治理一定的影响力,避免了公司的动荡。•2000年3月31日,随着胜利股份年度股东大会的闭幕,沸沸扬扬的胜利股份之争终于告一段落,结果,持有胜利股份27.6%表决权的“通百惠”公司推举的董事候选人,无一当选。•2006年2月8日,随着胜利股份第二大股东广州市通百惠服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进入拍卖程序,源于2000年初广州通百惠与胜邦集团之间的股权之争有望终结。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是我国首次有证券投资基金介入的股权之争事件。积极股东对公司的治理意义积极效果•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主义推动了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公司制度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了由经理人掌权、不受监督制约的“经理人资本主义”向由投资者控制、监督经理层的“投资商资本主义”的转变,形成两权分离/投资者主导的新模。•机构投资者的提案比个人投资者的提案更容易为董事会所接受。•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带来了所投资股票市场价值的增长。•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改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积极股东对公司的治理意义消极效果•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所可能导致机构投资者滥用权力的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利用其优势地位和内幕信息进行操纵市场,或与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共谋”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有悖于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应有的使命。•由于不同的所有者利益间存在极为复杂的关系,加之信息评估方面的问题,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绩效影响并不明显。•机构投资者的经理人擅长于资本运营,而对所投资公司所在行业的认识不够全面,其积极行为不一定能改善公司治理,甚至可能恶化公司治理。积极股东对中国企业的启示•对于监督那些大的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而言,机构股东的监督本身也许不能解决问题,但通过正式投票活动和私下游说的结合,机构股东的监督可以成为一种并不完美的对公司管理者处置权约束的一部分。•机构股东的监督有时是一种补充,有时是一种替代,有时又会强化其他方法。尽管存在机构投资者滥用权力的风险,但是我们需要将这种风险与监管的潜在收益和当前体制下必然存在的公司管理者的滥用职权之间进行权衡。寻求在一定的监督、一定的机构投资者滥用权力的风险和一定的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滥用职权之间找到一个大致的“最佳”组合。•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在必要的时候以恰当的方式适度参与公司治理将是明智的选择,但应当防止过度参与。晚一班小组成员谢卓秦栋张彦刘萍刘浩宇若有不妥,欢迎指点,谢谢!
本文标题:股东积极治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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