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ahhmlqz浙_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
、|!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学前教育总体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办园条件较差,教养质量较低,学前教育是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建设教育强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根据《浙江省教育强省建设和“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省政府印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是: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到2012年,各乡镇都有一所规范的中心幼儿园,85%以上的中心村有幼儿园(班);幼儿园办园条件和质量全面改善,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的覆盖面达到85%以上;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至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三)坚持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全省各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础差异很大,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因地制宜、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科学规范”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是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指导网络,提高村级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保障农村儿童能接受较好质量的学前教育。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力度,大力整治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杂乱差的现象,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学前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要通过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办学水平,为全省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经验、作出贡献。二、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四)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政府统筹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出台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五)坚持政府履职、多元办园、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发展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幼儿教育的职责,搞好统筹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坚持多元办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幼儿园,坚持“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新增加的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向农村倾斜。坚持并完善学前教育成本由办园主体、幼儿家长、政府合理分担的机制,政府对收费不足以维持运转的规范幼儿园进行适当补助,对新创建的等级幼儿园进行适当的奖励,逐步建立起对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三、实行统筹规划,完善城乡学前教育办园体系(六)乡镇政府要切实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办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要给予必要的帮助。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七)因地制宜办好村幼儿园(班)。村幼儿园(班)原则上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各中心村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幼儿园(班)。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联合举办规范幼儿园(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海岛,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安排教师,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八)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九)加强对幼儿教育资源的统筹管理。继续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加大公办幼儿园骨干示范的辐射作用,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十)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准办幼儿园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十一)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都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十二)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各地要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师生安全的预防。根据幼儿特点和确保安全需要,各类幼儿园招生要坚持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十三)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并实行幼儿园自主聘任、合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十四)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等师范院校在幼儿园教师培养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要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五、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十五)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省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的以奖代补、民办或农村幼儿园升等奖励、低收费规范幼儿园(班)经费补助、幼儿园教师培训等。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办学经费的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十六)规范、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一城市城镇或县(市、区)域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十七)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待遇。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和待遇等政策。各地应为公办幼儿园配备适当数量的事业编制教师,提高各类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建立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在岗幼儿园教师按公开招聘办法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吸引优秀的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幼儿园必须依法为其教师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十八)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公安、教育、建设、规划、卫生、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文标题:ahhmlqz浙_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13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