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降低职业危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上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施工队伍。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管理原则(一)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到位;(三)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导协调机构,其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二)编制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三)按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开展员工的“三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其他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实施。第八条项目部设备物资部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运转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新购置设备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第九条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厂队协助安全环保部对分包商人员的入场(厂)、转岗前、换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第十条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五安全培训工作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管理,并对各施工队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四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项目部每年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项目经理签发。第十二条教育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教育方式和培训时间。第十三条项目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应在年度安全教育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便于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调整,适时进行动态管理。第五章培训对象和内容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对象: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2、其他新从业人员(简称“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员工和岗位(包括新进场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新进场人员;3、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5、其他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季节性临时工);6、特种作业人员。第十五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三类人员”的每年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2、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3、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4、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第十七条“安管人员”取证培训由公司负责联系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第十八条项目部应根据对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一、厂(公司)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开展,内容包括:1、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2、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5、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及告知。6、安全技术措施中的相关要求。7、典型事故案例。二、车间(项目)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施工队组织开展,内容包括:1、本工程施工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操作技能及标准;4、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6、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本项目(工段、队)安全状况及规章制度;9、有关事故案例;10、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开展,内容包括:1、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2、施工范围所使用工、器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3、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4、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5、有关事故案例;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工区、作业队)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条项目部必须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后,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其他人员季节性临时工教育培训应根据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执行。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十二)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时间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离开本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证逾期未审核,按照作废处理。第二十五条项目部按照《云南省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指南》2.2.2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一校、一会”制度。“一校”即一线工人业余学校,项目部设置一个工人业余学校,配备黑板、桌、椅、音响器材等必要的教学设施,由项目经理担任校长,对开课次数和上课内容负总责;项目总工负责课程安排和具体教务并授课;专职安全员任教员,或外聘专家授课。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行培训,每名工人每月培训不少于1次,每次“一校”教育后应将授课教案、学员签到单等档案进行归档备查。“一会”即安全交底班前会,要求每天上班前,班组长必须召开“班前会”,根据工人作业环境着重向班组人员介绍当天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布置安全防护措施现场落实工作。每次“一会”后,应将班前会照片、主要交底内容都等档案进行归档备查。第六章培训方式和培训学时第二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第二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有“三类人员”培训、进场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岗前)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教育形式。第二十八条“三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从事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初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技术业务培训,初次接受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其他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三十条项目部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上岗。第三十一条项目部新入场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其中厂级(标段项目部)、车间级(施工队)不少于15学时,班组级不于2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工区、作业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十三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准上岗,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应保证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记录归档。第七章员工日常性安全教育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坚持全过程安全教育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符合国家要求的日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项目部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化,其中包括:(一)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脱产专业学习(如:三类人员、特种作业取证类);(二)利用宣传栏(橱窗)、图片展板、LED显示屏、讲座、演讲、报告会、安全知识考试、视频、音频、微信、创新网站等方式宣传教育;(三)“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活动;(四)班前安全会,生产过程中现场观摩、培训(如: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等);(五)建立安全体验区、安全教育培训体验馆等;(六)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第三十八条日常安全教育内容:(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三)结合公司或电建股份公司内部单位的事故案例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五)开展查隐患、纠违活动;(六)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七)其他安全活动。第八章培训档案第三十八
本文标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147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