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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鉴于甲方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甲方为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事宜,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一、竞业限制的定义1、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2、对于竞争对手和从业范围,相关的法规规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3、补充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承担项目(专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在攻关研究过程中不得调动到其他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离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不得从事与攻关内容相关的技术工作。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年。二、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义务(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乙方同类的业务;(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乙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甲方不得到与乙方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为其提供各项服务;(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乙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甲方不得自办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2、乙方义务(1)从甲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期限,乙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2)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金额为甲方离开乙方单位前一年的在职岗位薪资的100%,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3)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季度分期支付,由乙方通过银行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上,如甲方拒绝领取,乙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三、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额为甲方在职岗位的年收入的2倍(即岗位工资×12个月×2倍);2、因甲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3、因乙方拒绝支付甲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给甲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1、甲方所掌握的乙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甲方对乙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拒绝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乙方不足额支付该笔补偿费,视为拒绝支付);3、乙方提前解雇员工;4、乙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产生。五、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司法机关裁决。六、合同效力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3、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七、其他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八、立合约人签字、盖章:甲方(签字):身份证号码: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授权代表人(签章):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本文标题:员工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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