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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将于2010年执行期满,2011-2015年将开始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下简称“十二五”编限)工作,现随文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二五”编限工作既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和进一步深化,也关系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的建立和现代林业建设目标的实现,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核工作。要成立以厅(局)领导为组长的编限领导小组,充分保障“十二五”编限工作条件和所需经费。对非林业系统的“十二五”编限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主动指导,确保编限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二、要结合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确定编限单位。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广大林农和非林业系统编制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提供技术服务,做好指导、沟通、协调工作。三、认真执行《方案》。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方案》,严格审查森林资源基础数据、测算参数、测算方法,确保“十二五”编限工作规范、合理、科学。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森林采伐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增加森林总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实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多年实践证明,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为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以及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对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持续经营、采育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经营,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和生态区位,科学确定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分项限额。(二)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采伐方式、年龄和强度,合理测算年采伐量。(三)坚持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原则。对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上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四)坚持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按消耗结构设置分项限额。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限额。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包括低产(效)林改造,以及因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三、编制范围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农民因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四、编制单位(一)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为单位编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团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含区、市、旗,下同)为单位编制,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主体,可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部队、农场、厂矿、股份公司等编限单位的确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三)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分别编限单位单列。五、测算数据要求(一)2006年(含2006年,下同)以后完成“二类调查”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其数据可直接用于“十二五”期间合理年采伐量测算。(二)2001-2005年期间进行“二类调查”的经营单位,必须做补充调查,根据历年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8年底。(三)2001年以后未进行过“二类调查”的重点林业县、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必须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使用最新的森林资源数据测算合理年采伐量。(四)其他少林单位,要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采用数据更新的办法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8年底。(五)经营单位“二类调查”、补充资源调查及更新资源数据等,必须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六、有关技术参数(一)采伐年龄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其中,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2、用材林主伐年龄,国有林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非国有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规定。(二)出材率国有林必须依据近五年的实际出材水平测算,非国有林由编限单位自主测算。(三)其他参数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合理年采伐量测算(一)测算方法使用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年采伐量。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且经理期包含“十二五”的编限单位,可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使用模拟测算法确定合理年采伐量。其他编限单位,应使用“二类调查”资源数据或更新后的资源数据,统一采用模拟测算法测算。(二)测算要求伐区准备作业用材,根据“十一五”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测算,纳入采伐限额。长江、黄河中上游以及东北、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分起源测算采伐限额。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的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必须科学合理,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论证后方可使用;所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必须经编限单位同意,自下而上汇总平衡后上报。八、建议指标依据森林资源现状和森林经营方案测算,确定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分析本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基础上,对编限单位测算年合理采伐量进行宏观指导,测算数据汇总后,必须组织论证。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测算本省合理年采伐量控制数,对于编限单位采伐量汇总数超过控制数的,要向国家林业局说明理由。九、编报程序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平衡,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并抄送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负责汇总、平衡,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并抄送国家林业局。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由其省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国家林业局驻在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十、编制成果(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和资源统计表,一式5份和电子数据磁盘。(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报告,包括根据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十二五”期间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措施和意见。以上成果务必于2010年3月31日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林业局初审,2010年6月30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国务院。
本文标题:“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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