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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政法学院法律系吴玉萍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概念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该项发明创造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本质特征。广义条件(1)属于《专利法》第2条规定的发明创造(2)不属于《专利法》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对象(3)不属于《专利法》5条规定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4)发明、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外观设计符合23条规定条件狭义条件上述第(4)项本章内容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第二节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新颖性二、创造性三、实用性一、新颖性(一)新颖性的基本含义(二)新颖性判定标准(三)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情形(四)不丧失新颖性情形(一)新颖性的基本含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存在抵触申请(二)新颖性判定标准新颖性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国内外外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2、新颖性判断的公开标准3、新颖性判断的地域标准4、抵触申请5、单独对比原则1、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各国规定(1)以申请日为标准绝大多数国家采用(2)以完成日为标准美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我国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2、新颖性判断的公开标准(1)公开的内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充分公开披露的技术内容清楚、完整、详细,并能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据所公开的内容就能够实施(2)公开的对象“公众”——非特定的人处于公众可知晓状态不要求实际知晓(3)公开的方式出版物无地理位置、语言、获得方式、时间、数量、是否被阅读、申请人是否知道等限制使用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其他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3、新颖性判断的地域标准新颖性标准立法全球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国际新颖性标准)——全世界范围没有公开新颖性要求高,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本国新颖性标准(相对新颖性标准)——只要求在本国范围内没有被公开新颖性标准较低,多为发展中国家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出版物公开采用全球新颖性标准——使用和其他方式公开采用本国新颖性标准操作性较强我国新颖性标准混合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2008年《专利法》)4、抵触申请概念在申请日以前,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技术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效力不属于现有技术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5、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与几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进行比较不得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三)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情形不具备新颖性(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需要具体分析(3)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4)数值和数值范围(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四)不丧失新颖性情形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的下列情形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申请人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六个月(宽限期)效力前述公开不破坏该申请人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前述公开使同样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他人的同样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宽限期不同于优先权他人在先申请的,取得在先申请人的地位二、创造性(一)创造性概念(二)创造性的审查(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一)创造性的概念《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不能可以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二)创造性的审查1、基本原则具备新颖性基础上审查参照现有技术仅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允许把相关的几份对比文件组合在一起进行对比判断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3、显著的进步(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2)提供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现有技术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1、开拓性发明(具备创造性)2、组合发明3、选择发明4、转用发明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6、要素变更的发明上述2-6需要具体判断7、判断创造性考虑的其他因素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商业上获得成功三、实用性(一)实用性的含义(二)审查原则(三)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一)实用性的含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方法发明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积极的社会效果积极的技术效果积极的经济效果(二)审查原则先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进行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否实施以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准实用性与是如何创造、是否已实施无关(三)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不具有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构件本身可能不具备实用性4、不能产生积极效果5、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6、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7、无积极效果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第二节外观设计授权条件《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新颖性二、富有美感三、实用性四、明显区别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不存在抵触申请适用优惠保护期二、富有美感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使产品的外表能给人以美的享受。三、实用性适合工业上的应用能在工业生产制造成批量地生产四、明显区别于现有设计或其特征组合外观设计相同被比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同一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被比设计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在先设计的相应要素相同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只对相同或者相近类别的产品进行判断1、判断基准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2、相同和近似判断原则可以看出差别,但不显著产生误认、混同3、单独对比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结合起来进行对比4、直接观察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5、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对象不考虑产品内部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本文标题:第11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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