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1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法務議事部法務議事部楊志文楊志文9797年年1212月月從公司治理論董事利益迴避制度從公司治理論董事利益迴避制度2董事利益衝突交易-合作夥伴取得董事公司成長歷程自利本性損害公司不完全放任,也不完全禁止->如何將公司治理之精神落實於規範中3資訊的揭露與清晰透明的資訊利益關係人的角色公允對待股東股東權益與重要所有權功能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構之基礎公司治理原則OECD公司治理原則董事會的責任4公司治理原則董事會的責任-強化董事會職能董事會應確保其自身得以對公司事務有客觀而獨立的判斷,包含指定足夠的獨立董事,以處理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議案監督及管理董事會成員的利益衝突議題,防免濫用公司資產或關係人交易5民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等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等SoftLaw規範架構法規命令法律6法源位階與拘束力自律規範公司規章上市規章行政規則法規命令憲法法律法源位階契約關係法院不受拘束具體明確之特定授權不逾越授權範圍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立法者原意相符法院原則須遵循-非國會保留事項構成要件具體明確法律效果可預見法院須遵循內容之要求對法院之拘束力特定事項應於法律位階交代清楚並非所有事項都可規定於法規命令27相關規範-法律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第14條之5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第14條之3證券交易法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第223條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權數。第178、180、206條公司法8相關規範-法規命令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第16條應提董事會討論第7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應予迴避。第6、9條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第5條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第4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董事之獨立性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9利益衝突之董事會議事程序?在場列席公司法第223條以監察人為代表不得代理代理行使投票權不得加入表決行使投票權不得加入表決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者決議門檻過半數以上出席-可包括應迴避及毋庸迴避之董事開會門檻須對董事全體為之-不因其是否有應迴避之原因而異開會通知董事長擔任,或依代理或由董事長指定會議主席專屬董事長召集權人10不得加入表決?•可否在場列席?–公司法:「不得加入表決」–董事會議事辦法:「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增加法律上所無之限制?法源位階?•應否明示並載明迴避於議事錄?–在場列席但不加入表決–議案期間離席–請假不出席–遲到、早退–明示迴避並載明議事錄–表明有利益衝突存在?11資訊揭露•資訊揭露之兩難-現制非義務如事後經濟情勢變更,載明議事錄反易遭質疑無利益董事利益衝突之種類?方式、範圍、內容?如何算是完整?利益衝突董事揭露無主觀認知,不知者無責無利益董事隱匿重要資訊?利益衝突董事未揭露12自身利害關係?•董事自身3•親屬關係?•財務往來?•職業關係?•法人董事?•控制關係?•非傳統職稱或關係?313監察人行使職權公司法第223條:「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會議多數決全體共同,缺一不可任一無,僅得依董事會決議辦理決策權依會議多數決授權一人代表全體共同,缺一不可任一代表權監察人之職權14利益衝突之效力效力未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未以監察人為代表得撤銷意思表示-撤銷交易、回復原狀-有損害時董事須賠償無值得信賴的保護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契約仍屬有效-有損害時董事須賠償值得信賴的保護交易對外效力實質認定有違常規交易內容有效董事非為自己或他人對外意思表示無效利益衝突者加入表決董事會決議效力違反規範之要求行為15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董事已知悉其關係人係當事人或有財務上重大利益董事已知悉且被認為其對於系爭交易具有財務上重大利益董事係交易之一方當事人定義僅適用交易及交易提案範圍Bright-Line原則-明確定義、刪除模糊而無實益之用語藉由規範內容的具體明確,可提升商業活動之效率16董事利益衝突交易之定義內容1.提出至董事會-相關行為時2.未提出至董事會-履約時判斷之基準時點1.有投票或其他得直接或間接選任或解任其決策單位多數成員之權力(章程規定、與董事或股東間的協議)2.承擔主要的風險或報酬控制或受控制1.交易的一方當事人,或2.已知悉該交易,且董事對之有重大財務利益,或3.董事的關係人是交易的一方當事人,或4.已知悉董事的關係人對系爭交易具有重大財務利益。利益衝突董事公司或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商業實體作為契約當事人公司作為交易當事人公司或公司所控制之實體為當事人之雙方或多方的安排交易及交易提案17董事利益衝突交易之定義內容1.該董事所涉利益衝突的種類2.所有已知悉,客觀合理認為將重大影響決定之相關事實應履行之揭露1.合理及必要性-提昇公司商業利益2.完整揭露3.整體觀察-交易價格及條款內容4.例行性交易-交易條件須符常規交易公平1.配偶2.親屬3.共同生活之人4.可控制之實體5.可控制之非公司或商業組織之機構6.受僱人控制之實體關係人財務上-直接及間接-客觀認定-主觀知悉非財務-情感×財務利益是否重大18效力規定•不符合定義者,法院不應審理實質內容•履行安全港程序之董事毋須負擔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倒置–董事舉證已經履行安全港程序,原告必須舉證程序或實質內容有瑕疵,例如非合格董事、資訊未完整揭露、誠信原則、調查義務419沙賓法案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PublicCompanyAccountingReformandInvestorProtectionActof2002與主要股東間發生交易即時揭露之適用會計師事務所僱用公司特定高階離職者,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司財報之查核工作利益衝突之擴大禁止公司為董事提供授信特定事項之禁止20結語與建議•董事會決議-合法有效最重要•規範及法院審理重心–利益衝突者迴避->無利益衝突者審查–實體是否公平->程序是否履行•現行法制應更具體明確化->提升效率•適度保留閉鎖型公司之自治性•公司治理誰來當家–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財政部21現行法制具體明確化•定義具體明確化-利害關係人等構成要件•有利益衝突-推定有害公司利益•資訊提供-揭露義務及調查義務•遵循程序規定–推定交易公平及舉證責任倒置•法源位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明定於法律22教育宣導、專家參與及董監結構•教育宣導•專家參與–列席諮詢–律師躋身為董事會成員•改善董監結構–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董監事人數–親屬關係–法人控制關係<->法人董事之難題23簡報完畢敬敬請請指指教教
本文标题:董事利益冲突交易-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20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