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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研究姓名:向国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民商法学指导教师:李先波20070401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研究作者:向国文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雷爱丽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2009本文主要围绕董事对其以公司名义为经营决策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中心进行探讨。在借鉴国内外有关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分析,对董事和公司债权人的概念、法律地位、董事的义务、董事责任及董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论证,并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br 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br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董事和公司债权人的界定及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董事和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是董事和公司债权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对此作出论述。br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现实意义以及理论基础,从而为阐述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作出铺垫。br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并分析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及该民事责任构成的要件。在比较两大法系中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性质的不同,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而得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基础上的。br 第四部分论述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主要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义务的违反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内容的不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2.学位论文李建红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研究2006在公司法早期中,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认识不同,但都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当债权人的利益因董事的行为遭到损害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董事承担责任,这显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英美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中却几乎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学者目前对董事责任的探讨多集中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上,而对董事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责任则关注较少。本文想通过对外国法律有关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比较研究,检讨中国现行法有关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完善我国董事责任制度,加强对董事行为的规制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结构上说,全文除了导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失去平衡,为了恢复这种被打破了的平衡关系,公司法设置了一系列制度,但这些保护手段并非积极和强有力。而且民法保护公司债权利益的方法也存在很多的不足。英美法系的代理原理和大陆法系的机关理论的相互借鉴与吸收,使得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学理论上得以可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司债权人也存在诸多需要加强保护的原因。董事公司对债权人负有义务,是产生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基础。第二部分,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性质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英美国家、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立法、判例与学说的考察,对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性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两大法系国家均规定的董事与公司一起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董事承担责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为特别法定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性质是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之上的过失侵权责任。两大法系对责任性质的认识不同的原因是由于其法律传统和对于注意义务研究程度不同。第三部分,研究了不同法系国家中董事对债权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追究与免除。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公司法上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从法律实施和法律技术的要求而言,任何责任的追究都应基于一定的要件。对责任性质的认识不同是造成对责任构成要件不同的根本原因。本部分也对英美国家、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的立法、判例与学说的进行了详细的考察。责任的追究是为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受偿而采取的一些特殊措施,同时为了公司的健康、稳定的经营发展,还要考虑如何救济董事的责任。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立法保护公司债权人之不足,指出了有必要在我国设立董事对于公司之债权人责任制度,阐明了建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最后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建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3.期刊论文周海燕董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法理探索-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3)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使董事权力迅速膨胀,在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来自董事权力的极大威胁.而现有法律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周详,使公司债权人难以避免董事违法行为的损害.本文主要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认为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董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4.学位论文夏勇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2005本文共分为六部分,依次为: 前言部分论述了本文得写作动机、选题意义 第一部分:在对《日本商法典》266条之3评述的基础之上,将董事对于公司债权人得侵害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并得出无论是对于直接侵害还是对于间接侵害,董事对公司债权人都不应当直接承担责任,其完全可以通过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途径予以解决的结论。 第二部分:对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唯一规定的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类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进行了分析。以董事不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为基础,本文认为证券虚假陈述的性质应当界定为法律规定的特殊责任。基于此本文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 第三部分:由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间接损害,往往是公司财产进入非正常状态无法清偿公司债务时造成的。本部首先论述了在公司进入支付不能状态时,董事怠于申请破产的义务和责任。此外,本文认为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追究和免除也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追究应当增加公司债权人的介入机制,对公司对董事债务的免除也应当规定严格的免除条件,以此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部分:首先对于两大法系董事的类型进行了概述,其后根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侵害类型的特点不同,对于不同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董事的具体类型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对于我国民法和公司法的法律规定的弊病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学者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和公司法修改草案论述了我国立法应采纳的完善之策。5.学位论文韩晓荔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2008现代公司中,所有与经营分离,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得以确立,董事的权力日益膨胀。在现实生活中,董事往往利用职权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公司董事被严格的界定为公司的机关,认为是公司的自我,董事的行为被完全看作是公司自己的行为,因此,当公司董事从事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时,由公司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无须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这种传统的观点助长了董事滥用公司职权,任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谋取私利。因此,要求董事就职务侵害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的呼声越来越多,英美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中却几乎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学者目前对董事责任的探讨多集中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上,而对董事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责任则关注较少。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频频因董事行为遭到损害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因此,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在占有尽可能丰富资料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有关董事对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介绍,重点讨论了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对我国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br 第一部分首先对公司董事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详细的论述了董事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的法理。br 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障碍,然后介绍了其解决办法。英美法系在判例上对“公司的利益”进行了扩充的解释,认为公司的利益应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等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董事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如果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在大陆法系,日本、韩国在公司法中直接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债权人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r 第三部分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性质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英美国家、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立法、判例与学说的考察,对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性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为特别法定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性质是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之上的过失侵权责任。两大法系对责任性质的认识不同的原因是由于其法律传统和对于注意义务研究程度不同。然后研究了不同法系国家中董事对债权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追究与免除。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公司法上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从法律实施和法律技术的要求而言,任何责任的追究都应基于一定的要件。对责任性质的认识不同是造成对责任构成要件不同的根本原因。br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立法保护公司债权人之不足,指出了有必要在我国设立董事对于公司之债权人责任制度,阐明了建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最后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建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6.学位论文马莉论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冲突与平衡2007本文在广泛收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冲突与平衡的相关资料基础之上,从规范控制权行使出发,重点探讨股东不当行使控制力和董事未尽信义义务之法律责任和制度完善。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的产生及表现。有限责任制度实质上是将投资风险部分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突出表现在: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在风险承担上和投资收益上存在矛盾对立,由于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公司股东对债权人利益之侵害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清算重组这三个环节之中。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之原因。首先,分析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的法律地位,揭示出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控制权力的分配存在客观上的不平衡。其次,初步阐述了股东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公司的利益是包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能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而公司董事必须对公司利益负责而不仅仅是对公司股东利益负责。这部分的论述奠定了后文讨论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之平衡的理论基础。要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必须以公司整体利益为核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重点,以规制公司股东和董事对公司之不当控制行为为手段。再次,从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主体来看,公司管理层之董事居于核心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种种侵犯行为得以实施之关键在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二是董事未尽信义义务,后文对我国立法的完善主要从此两方面展开论述。本文第三部分探讨了平衡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的途径。首先是从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法论述了解决二者冲突之一般方法,但由于在特定情况下一般方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有限,因此,此部分重点研究了董事责任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董事责任制度的内涵、法理及实质分析,指出董事在公司设立、运营各阶段未尽信义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以派生诉讼来要求董事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涵义、理论依据及其适用的四大条件,指出其适用的原则。虽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具有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约束和重要补充的作用,但必须坚持谨慎使用的原则。第四部分本文探讨了我国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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