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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讲座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郑天勋目录前言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二、医患之间法律关系三、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四、医疗纠纷分类及相关概念的辨析五、医疗事故的法律分析六、医疗纠纷中的其他重要法律热点问题开篇希波可拉底所说:“医学认识一个病人是什么样的人,比认识是什么病更重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1984年10月10日,李新荣事件。199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新荣医疗事故案的司法解释,解释中写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正是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促成了今天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何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处理医疗纠纷前,要明确的几个问题:welcometousethesePowerPointtemplates,NewContentdesign,10yearsexperience1.这种医疗纠纷是属于医疗过失引起的还是由于患者方面的因素或是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医疗必然结果?2.如果是医疗过失,就要分清属哪种医疗过失,是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疗技术事故?尽管现在对此不做区分,但是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性。3.如果确定这种医疗过失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医疗差错,就要分清是严重医疗差错,还是一般医疗差错?4.这种医疗事故或差错对患者造成的危害程度如何?5.这种医疗过失发生在哪个医疗环节,患者方面的指控对象是否准确,与事实是否有出入?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一)体制与机制方面的问题(二)患者期望值过高的问题(三)患者的经济状况与需求矛盾的问题(四)社会新闻媒体宣传的问题(五)医院自身在医疗服务方面的问题(六)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与指导二、医患之间法律关系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其与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合同(契约)关系。)医患合同具有简略性、格式性、不平等性的特点,这是由医疗服务的自身特点和专业性决定的。医疗契约究竟什么时候成立呢?医患契约中的邀约邀请一般认为当患者把自己的主要症状告诉医生,即为发出邀约,医生在确定该病人属于自己的业务范围以内,以口头明确答应(明示)或实际行动(默示)。医疗合同(契约)的主体即何种人(包括法人)能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医院另一方是患者全行为能力指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做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能力。“脑死亡”主张基础的几种情况一是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二是降低患者本人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三是更多地为社会谋利,在“脑死亡”后患者的身体器官可作为他有治疗的替代器官。三、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1.主体为医患双方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四、医疗纠纷分类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事故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医疗差错严重医疗差错一般医疗差错(通过民事诉讼索赔)非医疗过失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归转(一)医疗事故新旧法规的对比1987年颁布的《医疗是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2009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办法与条例》在医疗事故定义上的明显区别主体不同发生时间不同扩大了过失范围适用的因果关系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非医疗过失纠纷即除医疗纠纷以外的医患纠纷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转归(病员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医疗意外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损害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第二,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五、医疗事故的法律分析医疗事故法律构成要件分析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或导致器官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或导致器官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条例与办法》比较发现的几个问题第一、将重度残疾规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更加科学合理,与我国的其它法律法规相衔接。其次、增加了第四级医疗事故。与民法通则的侵权解决原则接轨。第三、医疗事故第四级分类的用词与医疗事故定义的用词有些不同。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Thankyou!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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