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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荣霖: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制理结构问题,中央文件写了不少,现实里边差距不小。知识更新,不是简单地贯彻什么精神,主要掌握公司法人制理结构规范性的知识和规则,这个十分重要。至于做得到做不到,怎么做?我认为,要创造条件,只要改革思路对了,可以少走弯路,走了弯路效果不好,回过头来再整顿不好。对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取得了共识,这个最主要。怎么做,思路最主要,所以对公司法人制理结构是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问题要认清,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开以后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何解决好利益关系,表面看是公司的组织制度问题,实际上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是什么?是政企不分。这虽是老生常谈,但政企不分是国企的重要问题,如果回避政企分开,是搞不好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搞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前提是政企分开,不分开,根本无法建立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二条,所有者与经营者要分开。所有者与经营者要分开与政企分开有一定的关系,但还不是一回事。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开,是指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与公司法人要分开,这个问题国内企业的差距很大。深圳这个问题已基本解决,北京市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三,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开以后,会存在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重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信息不交换,就是所有者不接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导致公司的信息,所有者不知道,如果经营者采取隐瞒、歪曲来欺骗所有者。所有者不知道,怎样保证所有者与公司的沟通,公司与所有者追求的目标不同,所有者追求的目标是投资回报率,而经营者追求的目标,是个人报酬的扩大化和盈利资本的升值。两者的目标不同,会发生脱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把两者的利益挂起来。前提就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开,不分就说不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也有讲治理结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开。而国有企业的法人不是真正的法人,我叫他“名誉法人”。因为,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所有者与经营者不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领导机构,公司不存在领导班子,随着观念的、制度的转变,国有企业存在的观念和制度的差距,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国企最大的不适应一是观念、二是制度,表面反映的不适应是国企的技术落后,产品更新换代慢、库存积压等,但这是表面现象,深层次的原因是观念、制度落后。因此,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首先是观念的转变。过去国有企业的提法:什么领导机构、什么领导班子,用这些词来看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那是换汤不换药。现在转变观念还是不容易的,有习惯势力。公司制只能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是叫公司组织机构,解决组织问题。中国公司法组织机构有60多个条款,占公司法条文的4分之一多,可见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四中全会公报中有这句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叫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法人结构是我们日常经济生活中的说法,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法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是没有公司领导机构这个词的,这不是用语问题,而是表达了一种思维方式。所以,我们不能把国企的领导机构、领导班子的观念搬到公司里边来。另外,还要明确一下,只有公司才能法人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是不存在的。因为,国有企业存在领导班子的提法。此外,也有的企业不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个人独资企业,他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不分,所有者是老板,经营者也是他。所以,法律不要求独资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还有乡镇企业也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什么是乡镇企业,很难说清,有人说由乡镇政府管的叫乡镇企业。总之,他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不清晰。因此,无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所以,法人治理结构这个词只能用在公司制的企业,其它的企业不存在。因此企业的高层领导一定要在概念上提高一步,这不是用语问题,是界定了什么叫法人制理结构。所以,企业高层领导要不断地接受新观念、新思维,概念不能混乱,概念的混乱可能导致思维的混乱、制度的混乱、做法的混乱。我们要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制企业和其它企业的区别在那里?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不伦不类的企业,既不是法人企业也不是自然人企业。因为,他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不分,承担无限责任,没有责任制度,说国企领导者是法人,但又不具备法人的特征,很矛盾。因此,核心问题是要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子。下面就如何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讲一下。首先,为什么要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是什么?这些问题十分重要。怎样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依据公司法和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规定。按公司法的规定,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主要的要建立法人的组织机构。股东机构是指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按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叫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叫股东代表大会,名称虽不同,但实质上一样,都是股东会。那么股东机构的性质是什么?股东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监督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是无主管企业。第二个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是他的性质。不象国有企业有主管部门、隶属部门,使得国有企业的概念延续到公司里边来。这不能带到21世纪来,不能迁就这些落后的东西,不规范的东西。如果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么我们的改革就没有意义。正因为不规范,存在问题,所以要改革,要发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作用,要解决以下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要做到股东多元化,只有股东多元化才能发挥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作用。比较起来这方面的差距还很大。目前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很多,他是国有独资企业的翻版,把某某厂改为某某公司就算完成改制了,根本不是,是走过场,换汤不换药。所以,国有独资公司是不规范的公司。他不可能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因为,他的股东单一化。那么,如何做到股东多元化,或叫股权、产权的多元化,国企改为独资公司的还要进行二次改制。计划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走过场的经济,而市场经济是讲求实效的经济,两者的区别很大。香港人说;你们内地总是做过的事回过头来再整顿,做的事不是要解决问题,而是做给别人看的。如果在美国或香港没有实效的事他们是绝不做的,我们的一些企业大量的工作是在官场上应付,一到市场他就漏馅,我们搞工作要以市场做标准,增强市场竞争力,把功夫下在其他方面,给上级看,是无实际意义的。所以,计划经济的最大弊端是走过场经济,是形式主义的经济。第二个问题,股权分散化。现在来看光多元化还不行,还要分散化。比如我们的上市公司,三分之一还不理想,效益很差,有些上市公司的问题在哪里,表面上看是投资效益不高,实际是一股独大,到了今天我们还过分强调国有控股公司,这不科学,我们在进行统计工作时,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并列,也反映了这一问题。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占到百分之七十、八十、九十,小股东怎么发挥作用,维护权益。所以,上市公司要减轻国有股的比重,是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股权分散化,才能真正地发挥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作用,如果一股独大,一股独占是不可能的。第三点,要处理好股东之间的关系,维护股东之间的平等关系,在法律框架内,股东之间的权力、利益、地位是平等的。美国的公司在股东地位上强调两条,第一条,不允许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不允许大股东操纵股市来侵犯小股东利益。为此,规定了董事会选举中的投票方式,某公司选九个董事,按一股一票,如果是一百股,这一百票不允许投在一个董事身上,要分散到九个人身上,这样就照顾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也可以把他要选的董事选上来,避免大股东操纵选举。第二条,强调外国股东的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一般情况下,他强调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是平等的。具体到中国,如何做到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最重要的是克服所有制的观念,如果认为国有股代表国家利益,就会消弱个人利益,个人股份,就不能达到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我认为,不能牺牲个人股东的利益,要做到地位平等。最重要的是克服所有制的观念,还有本地股和外地股的问题,如河南的郑百文,五万多股东有四万多是当地的,形成一种势力,维护当地股东的利益,这样的公司是不规范的,股东之间如何维护平等地位,要靠法律来解决,要从观念上、制度上解决。实际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对国家有利,对个人股东也有利。公司不垮台,对全体股东都有好处。第四个问题,要明确国有股股东是谁。现在股东机构要发挥作用,最主要就是国有股股东不到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到位,使股东会、股东大会不能发挥作用,谁都要插一手,谁都可以说代表国家股东。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涉及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个综合工程。我们可以就明确国有股出资人这个专题探索一下,抓住这一问题,可以带动很多问题的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不可能规范,我主张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制定国有资产法,加快国有资产法的制定,规范国有股股东是谁?规范股东的行为,这样才能明确国有股股东,否则谁都可以说代表国有股股东,而且振振有词,代表国家利益呀!第五个问题,规范股权的种类。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股东有两类:一类普通股东;另一类特殊股东。他们的法律界定是不同的。但是我们的股东分类有缺陷,比如分为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社会法人股、企业内部职工股,还有A股、B股、H股等,分类不规范。第六个问题,股东与公司法人的产权关系。总体说,是要执行股东的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进行分离的产权制度,是发挥股东机构作用的关键,股东机构是维护股东的权益,那么,股东权益有那些:首先是股东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进行分离的产权制度。从股东机构来说是维护股东所有权和股东利益的,股东的利益是什么?一是投票权,投票权又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投票选举董事的权力。第二,是投票表决公司重大问题的权力。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不等于脱离,不等于分家,分离是所有者不直接干预经营者行为,但不等于不过问。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由于计划经济爱走两个极端,要么直接干预,结果一抓就死;要么分离搞活撒手不管,结果一放就乱;在这两者之间找不到一个有效的结合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新型的权力机构。第二个是知情权,股东投资是要有回报的,他不是老做好事,他要要求资金回报,这是天经地义的权力。第三个权力是转移权,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把所投资金转移,如果不能转移,他的钱就变为死钱了,就没有投资积极性。怎么转移要看是那一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内部转移,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可以按法律规定在证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市场进行转移,必须使股东有转移权。前一段时间我们搞了职工持股,由于不能转移,无法流动,现在已经搞不下去了。股权必须能转移,股东入股是自愿的,转移是自由的,不能强迫,不能搞摊派,因为入股是有风险的,所以不能强迫搞职工股,入股意味着风险和利益共存,市场经济讲究个人承担责任。如果搞职工股,只讲利益不讲风险,市场经济是搞不起来的。第四个权力是认股权,如果公司发行新股票,应该由原先的股东优先认股。因为公司是老股东出资创办的,联系到国有股的减持,也不能随便减,这是遗留下来的包袱,国家想减有时也不好减,国有股怎么定价,这也是难点。第五是知情权,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情报、设计。所以公司法人不能隐瞒情况,股东有权知道与股东利益有关的一切情况。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维护股东五个方面的权力不受侵犯,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法人财产经营权表现在那里。第一个方面,公司拥有独立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力。首先是政企分开,这还不是最主要的,公司是法人,法人就是独立的,因此,公司具有独立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力。有人问:产权是股东的还是公司的?我认为股东拥有原始产权,公司拥有派生产权。现代的公司更重要,早期人们讲,这个公司是某某股东的公司,现在人们讲,这是某某公司的股东,公司搞好了股东就好了,公司搞不好,股东也得不到好处。不是股东不重要,只是为了纠正股东在公司之上的偏面看法,实际上公司也有超越股东的权力,我们不应把二者对立起来。公司实际上不存在一把手、二把手的问题,不能把政府机关的行政职责套用到公司,分什么一把手、二把手。所以,股东是重要的,公司法人也是重要的,股东所有权是重要的,公司法人财产治理权也是重要的。对此,我们不争论谁更重要,
本文标题: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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