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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前言专利和标准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标准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广泛传播,确保了技术之间的互通性和安全。专利为研发提供激励,使得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对其投资能够获得适当的回报。标准[1]通常会涉及到被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保护一项标准中必要技术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patent,SEP)。因此SEPs保护那些对于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基于该标准而市场化的商品来说必不可少的技术。标准支撑了欧洲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特别是数字技术的互通性,这是数字统一市场(DigitalSingleMarket,DSM)的基础。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智能手机以及平板电脑,或者通过诸如长期演进(long-termevolution,LTE)、WiFi或者蓝牙这样的标准化技术与互联网相连的其他设备,所有的这些都被SEPs所保护。没有这些标准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就没有这样的互联互通性[2]。在这个高度互联的时代,互联互通性变得尤其重要。为了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智能住宅设备),也为了能为欧洲企业创造新的商业机会,一系列广泛的新产品需要互联互通。经济的数字化为欧洲产业创造了大量的机会。据预测,到2025年,物联网应用设备的经济潜力在发达国家将会达到9万亿欧元每年[3],这些物联网应用设备将会连接人、家、办公室、工厂、工地、零售场景、城市、交通工具、户外。在接下来的5年,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每年能够为欧洲经济增加超过1100亿欧元的收入[4]。互联的设备和系统一起发挥作用的能力对于经济潜力最大化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标准带来的互联互通性,由物联网带来的潜在收益的40%都会损失掉[5]。没有正式的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就不会有像联网交通工具这样的事物,也不可能有远程诊断、远程手术以及信息交换。标准发展组织(standarddevelopingorganizations,SDOs)中的专利权人为标准的开发提供技术。标准建立之后,SEPs持有人做出(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FRAND)许可承诺,任何潜在的标准使用者都可以获得该标准技术。保障标准技术能够以FRAND的方式获得,对许可实践和奖励专利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只有如此,其才会持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及参与标准化活动。这反过来对构建一个互联互通的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传统信息通信技术之外的新市场主体(家用设备、车联网等的生产者)也需要获得这些标准技术。然而,有证据表明SEPs的许可和获得并非天衣无缝,也可能导致冲突。技术使用者起诉SEPs持有人对低端专利包收取过高的费用以及使用诉讼威胁。SEPs持有人认为技术使用者对其发明创造搭顺风车,没有善意地进行许可谈判[6],故意侵犯其知识产权。在市场主体来自新兴产业领域,其对传统信息通信领域(ICT)的商业并不熟悉的情况下,这种冲突更为严峻。技术使用者和SEPs持有人在谈判过程中的争论和拖延最终会延迟关键标准技术的推广。这会损害欧洲互联互通产业的发展,最终对欧盟经济的竞争力产生不良影响。2016年4月数字统一市场优先标准化研讨会上[7]确定了应当提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的三个主要方面,包括:SEPs披露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标准必要专利估值(所考虑的因素)不清晰,FRAND的定义;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风险。此外,也应当评估开源组织在标准建立中的角色。因此,本方案对欧盟的SEPs确立更加清晰、平衡和合理的政策,以对物联网的发展做出贡献,在此背景下,发挥欧盟的领导角色。在特定的标准组织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法律和知识产权政策问题又是如此的复杂,对这些组织提供有效的指引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该领域许可平台的构建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并未被实施者所接受。考虑到目前SEPs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实施者会有所犹豫,在这种背景下其达成交易的动力也不足。此外,5G和IoT(物联网)的标准化问题是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全球市场上,欧洲的相关产业在诸多领域享有领先地位。委员会注意到在全球背景下欧洲标准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8]。因此,委员会认为亟需确立若干主要原则,建立平衡、顺畅、可预测性的SEPs框架。主要原则包含两个目标:为贡献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回报,刺激标准中顶尖技术的研发;保证标准技术在公平准入的基础上顺畅、广泛的推广。一项平衡且成功的SEPs许可政策应当体现欧洲新兴公司的利益并服务于欧盟所有公民,使公民能够获得基于最优标准技术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此次讨论涉及了SEPs许可谈判中所有主体的责任,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促成该框架的实施。其目的并不在于宣告一部法律,对于CJEU解释欧盟法律亦不存在任何偏见。该方案不限制委员会对于欧盟规则在竞争领域的适用,特别是《欧盟运行条约》101条和102条。1增加SEPs披露的透明度有关SEPs是否存在、范围、相关性的信息,对于公平的许可谈判,对于潜在的标准使用者确定披露的SEPs的范围以及必要的授权合作伙伴至关重要。然而,目前使用者能获取到的SEPs信息都源于标准制定组织(SDO)维持的那些缺乏透明度的声明数据库。这种情况使得授权谈判以及对SEPs风险的预期在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中尤其难以控制。声明的主要目的,典型的就是在FRAND条件下进行许可的声明,是为了确保SDO和所有第三方能够保证该技术能够被使用者获得。SDO数据库中的每一项标准,都涵盖了成千上万的SEPs,而且还有一直增长的趋势[9]。这些声明建立在专利持有人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有关声明专利的必要性并没有经过审查,在标准适用的过程中这些都需要改进。此外,利益相关者认为在具体的许可谈判过程中,许可方也未能通过更加准确的信息来证实其请求。在物联网(IoT)领域,没有SEPs许可经验的新玩家不断进入互联互通市场,这种情况尤其不令人满意。因此,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下述措施来改进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信息。1.1提高记录在SDO数据库中的信息的质量和可访问性委员会认为,SDO应该在其数据库中提供详细信息,以支持SEPs许可框架。虽然SDO数据库收集了大量的声明数据[10],但它们通常不对利益相关主体提供友好的可访问性,并且缺乏必要的质量特征。因此,委员会认为,应当改进数据库的质量和可访问性[11]。首先,数据应该可以通过友好的界面轻松访问,无论是专利持有人、实施者还是第三方。基于相关标准化项目的所有声明信息都应该是可搜索的,可能需要将历史数据转换成当前的格式。质量处理过程应该消除重复和明显的错误。最后,应该提供可以访问专利局的数据库链接,可以查询包括专利状态、所有权和转让的信息。有关改进数据库的工作需要结合现行SDO政策中规定的声明义务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不完整的声明[12]。1.2开发一个信息工具以协助许可谈判委员会注意到,目前SDO的声明体系支持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并没有面向未来的SEPs许可。然而,显而易见,将现行做法、声明的目的和数据库进行扩展,创造新的透明度工具,这些工具在不失其主要作用的情况下,可以极大地促进许可谈判。在该语境下,有必要考虑比例原则。应当避免对利益相关者赋予过重的负担,应当记住一点,在具体的许可谈判中,专利持有人必须向SEPs使用者证实,为什么专利持有者的专利包中的专利对标准是必需的,或者这些专利是怎样被侵犯的[13]。因此,委员会认为,对控制成本的提议可以大大降低许可谈判过程中的总体交易成本以及侵权风险,有利于双方谈判[14]。1.2.1更多最新和准确的声明声明一般都发生在标准化进程的初期,通常情况下标准发布之后也不会重新审核。然而,在最终标准方案达成一致之时,在标准制定中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会随之而改变[15]。然而,大多数声明都涉及专利申请,其内容在专利授权过程中会发生变化,在标准被采用之后,最终授权的专利其专利权利要求会大有不同[16]。因此,权利人应在最终标准被采纳(及其后的重大修订)之时以及作出最终的专利授权决定时,再次审查其声明的相关性。声明还应包括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专利风险。专利持有人至少应该参考标准中与SEPs有关的部分,以及与专利族之间的关系。声明还应该清楚地提供声明SEPs的所有者/许可方的联系人。最后,应该注意到大部分诉讼都是围绕关键技术的SEPs专利进行的[17]。相关信息对于所有利益相关的被许可人都是有用的,并且在限定未来诉讼的可能性上有重要作用。因此,SDO应当为专利持有人,为技术使用者公布参考案例和最终决定,无论是消极或者积极的,以及有关声明SEPs(包括必要性以及专利效力),提供可能性和激励。企业通常只对某个专利包中某些有价值的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专利持有者和专利使用者在这些公布的决定中基于各自的立场都应该获利,此方法中的相关义务是有限制的。1.2.2必要性检查有证据表明,存在广泛且过度声明的风险,并有力地证明了SEPs的可靠性[18]。利益相关者认为,有记录的声明在与被许可方的谈判中产生了实质性的作用[19]。这种方案给善意的许可人设置了过高的负担,尤其是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检查许可谈判中大量SEPs必要性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因此,需要对SEPs的必要性做更高程度的审查。这将需要由一个具有技术能力和市场识别能力的独立的第三方在合适的时间点进行详细审查。或虽如此,将这种更高程度的审查引入SEPs需要与成本进行平衡[20]。然而,通过一个增量的方式,权利人或潜在专利使用者要求进行审查的时候,对审查的深度进行调整,并将审查限制在某个专利族的某件专利以及样本上,可以确保这一措施的成本收益相平衡[21]。1.2.3实施工具虽然提高透明度有明显的好处,但相关负担仍需保持平衡。因此,实施方案可以逐渐扩展,可以只适用于新的和关键的标准,例如5G。第一步,可以激励利益相关者以提高SEPs的透明度,例如通过对其宣布的SEPs专利包是否符合透明度标准进行认证。这个认证可以晚于授权谈判和诉讼。此外,最近,委员会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SDO可能会考虑投入(适当的)费用,来确定在标准发布和专利授权后的SEPs声明,以便激励SEPs持有人修改和维护相关声明[22]。在检查SEPs必要性时,专利局自然而然地成为利用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的最佳选择[23]。委员会将进一步分析其可行性,以确保有效和适当的解决办法,这取决于这个项目的输出,可以由一个独立的欧洲机构来处理SEPs必要性的评估工作。委员会:-呼吁SDO紧急确保其数据库符合上述质量要求,并将与SDO合作以促进这一进程;-呼吁SDO将目前的声明系统转换为提供更多关于SEPs的最新和准确信息的工具,并将与SDO合作,以促进这项工作;-考虑到声明的SEPs应该接受其对标准的可靠性的审查,并将在选定的技术中为SEPs启动一个试点项目,以促进引入适当的审查机制。2用于SEPs的FRAND授权条款的一般性原则委员会认为,通过善意的谈判,各方最好能对公平的许可条件和公平的费率达成共识。目前,由于FRAND的含义不清,存在不同的解释,使得授权受到阻碍。在估价原则上的争论尤其激烈。欧洲的标准化程序和物联网领域,针对FRAND许可的不同观点和诉讼风险延迟了新技术的应用。因此,委员会认为,建立一套关于FRAND概念的框架是必要且有益的,以便提供更稳定的许可环境,在谈判中引导各方,减少诉讼。下面列出的指导要素是根据公共协商的结果而制定的[24],分析最佳的实例[25],研究结果[26]和国家判例法[27]。委员会鼓励各利益相关方与委员会进行沟通,以进一步澄清和解释实践的最佳方法。委员会将监督已取得的进展,并根据需要对FRAND许可采取补充行动。2.1授权原则正如欧洲法院已经确认的那样,以FRAND条款授予许可的承诺给第三方(潜在的被许可人)以预期,SEPs的所有者实际上将按照那样的条款授予许可[28]。双方必须愿意进行善意的谈判,以建立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条件。签署SEPs许可协议的各方善意进行谈判,以确定最适合其具体情况的FRAND条款。出于效率的考虑,双方合理的许可费预期以及实施者为促进标准的广泛传播而
本文标题:《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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