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会议纪要 > 20131126-山东省土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厅长办公会后修改)-周二---dy
1山东省土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区域间土地资源互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规范全省土地指标交易市场,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指标交易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指标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指标。(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占补指标)是指通过按照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来源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面积,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补充耕地面积。(二)存量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指标。存量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指标(以下简称挖潜指标)是指通过建设用地整治等多种方式,将各类闲置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按要求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空间指标。第四条切实加强宏观调控,省人民政府对补充耕地资源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资源实行统一规划、计划管理,鼓励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适当调控区域间土地指标余缺,平抑土地指标交易价格,平衡各类土地指标的使用,防止资源地区垄断。第五条占补指标的交易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家、省批准建设区域性基础设施的业主单位;挖潜指标的交易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为土地指标交易主体。除经国家、省批准建设区域性基础设施的业主单位外,土地指标交易具体工作由交易主体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本办法中转让土地指标方简称“卖方”,受让土地指标方简称“买方”。2第六条山东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作为山东省土地指标交易机构,负责土地指标交易与监管,建立交易平台,拟定交易指导价格,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第七条土地指标交易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二)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确保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变。(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土地指标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四)土地指标交易成交后,不得再次转让、赠与使用。各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原则上使用挖潜指标。第二章交易规则与方式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占补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允许转让给本办法确定的占补指标交易主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挖潜指标,在确保本地区发展用地需要的情况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允许转让给本办法确定的挖潜指标交易主体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跨设区市进行土地指标交易的,必须在省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场所或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在设区市内县(市、区)之间进行土地指标交易的,可以在设区市土地交易场所进行,但交易合同及有关成交文件必须提交省交易中心备案。第十条凡纳入市场交易的占补指标,须为已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占补指标;凡纳入市场交易的挖潜指标,其对应的项目须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终验核准。涉及挖潜指标交易的,卖方须编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冻结方案,买方须根据3卖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冻结方案编制土地使用调整方案。第十一条土地指标交易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方式。土地指标交易具体程序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方式交易的,买方应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第十二条土地指标交易实行交易价格指导制度。省交易中心根据各地补充耕地的成本、存量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成本、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拟订土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山东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布。土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由省交易中心定期组织评估修改。第十三条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转让节余土地指标,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土地指标交易双方须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交易合同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土地指标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结算。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指标交易价款,卖方向买方提供指标交易价款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应土地指标的文件、图件等资料。买方按规定向省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交易平台建设、维护、市场调查统计等。第十六条买方在土地指标交易成功后,应当尽快安排使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第十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指标管理台帐,对依法交易的土地指标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占补指标交易成功后,当年相应调增或调减相关市、县(市、区)的耕地保有量。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依据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冻结方案和土地使用调整方案,相应调增或调减相关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4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八条买方取得挖潜指标后,办理建新区用地手续时,不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做耕地占补平衡。第十九条土地指标交易时,在出价相同的前提下,卖方所在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土地指标交易收益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严格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有。卖方应对所卖指标相对应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切实做好后期管护工作,不得撂荒和改变用途。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土地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买方和卖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省交易中心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指标交易活动。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指标交易价款的,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二条跨设区市进行土地指标交易,未在省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场所或交易网络平台进行以及买卖双方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手段骗取成交的,其成交结果无效,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3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凡已成交的土地指标,发生再次转让或赠与的,一经查明,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冻结、暂停使用。第二十四条卖方未按规定对所卖指标相对应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做好后期管护工作,造成撂荒和改变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在土地指标交易活动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5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20131126-山东省土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厅长办公会后修改)-周二---dy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2707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