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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S·普瑞格〈德〉瞿强[1]摘要: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模式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从而为国际比较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本文在介绍德国公司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分析其特殊的双层委员会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并考察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关键词:德国;公司治理(Germany,CorporateGovernance)一、引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在英文中“CorporateGovernance”这个词本身也是最近二十几年才出现的。该领域的研究边界迄今还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美国的学者与德国的学者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集中讨论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后者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企业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对企业管理的影响。[2]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金融体制的区别,探讨这种差异无疑具有较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通常,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被描绘成两种对立的模式。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上(market-basedsystem),投资者“用脚投票”和随时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是主要的企业控制机制,使得公司管理者需要随时保持警惕,但同时也不利于他们进行长期决策;相反,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之上(bank-basedsystem),不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提供融资,而且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控制作用,这种体制据说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长期发展。当然,这些看法不是没有争论的。公司治理结构起初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越来越多地与公司财务的研究相结合,因为公司的管理制度框架必然会影响其投融资决策和外部资金供应者的收益。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对于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金融体制目前可以看作是类似德国的“银行主导”的体制,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呈现出向英美“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过渡的迹象。迄今的研究借鉴主要来自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模式[3]。本文认为从另一个角度,即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应有其参考价值。本文首先介绍德国公司的法律形式,然后分析德国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最后分析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二、德国公司的法律结构如前所述,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讨论集中在保证管理者行为符合所有者利益,但是这种情形只出现在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的情况下,因此这种讨论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看,德国的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独资(Einzelfirma)和公司(Gesellschaft)。后者从广义上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这两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共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和私人公司(GesellschaftmitbeschrnkterHaftung,GmbH);合伙公司主要也有两种类型,一般合伙公司(OffeneHandelsgesellschaft,OHG)和有限合伙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与公司的规模没有直接关系,既有大规模的GmbH,也有小规模的AG。如果我们单纯从委托-代理的角度考察公司治理结构,那么注意力自然要集中在所以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因此,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AGs)是分析的重点,因为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中,所有权与管理权较为一致。但是,由于德国的AGs主要是大型企业,这种分析可能导致误判。1996年德国共有3900家AGs,占企业总产出的20%左右。图表一简要总结了德国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对比重。从中可以看出,居于主要地位的是AGs,GmbH和KG。AGs尽管重要,但并非处于支配地位。以下,我们为简便起见,以AGs为代表来展开分析。AG的法律结构:AG的权力机构有三个,即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board),监事会(supervisoryboard)和股东大会(thegeneralmeeting)。三者的职权可以简单列表如下:三、德国公司的管理结构与股权结构(一)双层委员会结构(two-tierboardsystem):德国公司法中一个特殊之处是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分离,这种双层委员会结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这种法律结构适用于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责任公司[4]。管委会由内部高级管理层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验管理,监事会由外部人士构成,主要任务是任命、监督管委会。两个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交叉任职。(1)监事会任务:监事会的任务主要是管理委员会的任命和解雇,以及对管委会的监督,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根据公司的章程,一些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例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融资项目,以及对管委会业绩的评估等。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核心,他在监事会中拥有决定性投票权(tie-breakingvote)。监事会主席与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以及外部审计单位联系密切,因而相对于其他成员具有信息优势,也有实际的影响力。规模:根据德国的公司法,公司理事会的人数依公司规模而定,最少3人,最多21人,平均10-13人左右。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不能超过10家),平均为2-3家。任命与收入:监事会的任命由股东大会做出,管委会对监事会形成的影响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定。任期通常为4-5年。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通常相当低。资料显示,43%的监事会中包括一名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其他有:其他公司退休的管理人员(13%),投资者或股东(61%),商业银行(70%),政府官员(13%),企业代表(96%)。[5]监事会成员的背景大致如下:非金融性公司(27.4%),银行与保险公司(9.7%),政治家与公务员(4.3%),其他股东代表(9.9%),外部工会成员(13.5%),其他劳动者代表(35.2%)。[6]仔细分析一下新成员的提名过程,可以加深我们对监事会的了解。在这方面缺乏可靠的资料,但是人们普遍的映像是监事会与管委会之间过于密切的联系对监事会的集中权力行使有负面影响。这种联系反映在CEOs和监事会的主席对监事会新委员的挑选上,以及一个习惯性做法,即退休的CEO进入监事会,而且通常担任监事会的主席。私人关系是使得人们怀疑监事会成员是否愿意代替股东进行监督的另一种情况。各个公司之间的私人联系在德国非常普遍。同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或管委会中任职。个人联系集中反映在股东代表权上,在各种组织中尤其突出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德国公司法的要求,监事会每季度应该、或者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议程是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很多公司中,监事会的议程和会议文件是由管理委员会准备的,因此后者可以借此影响监事会的工作。关于监事会的激励机制,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它代表谁的利益。与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同,几乎所有的监事会成员都认为他们是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的报酬从3,000DM到107,300DM不等,年均34,000DM。至于监事报酬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缺乏可靠的统计资料,有研究认为两者具有较弱的正相关关系(Schmidt,1997,p.67,74)。监事持有的股权或许是对其监督功能的一个补充,但是这一方面同样缺乏可靠的数据资料。(2)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任命、报酬由监事会决定,任期通常为5年,可以连任。德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管理委员会“有权管理公司”,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管委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第二,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利益,例如雇员、企业贷款者、以及一般公众的利益。[7]管委会的规模通常为4-7人,年薪大约为730,000,上下波动幅度较大。与美国相相比,管理人员的报酬较低。奖励与业绩有关,股票期权的方式近年来刚刚出现,重要性尚不大。TeWildt研究发现(TeWildt,1996),德国公司管理层变动的频率与经营业绩有关,尽管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的公司管理者更关心员工的利益,但是与通常的认识不同,这种相关性与美国所谓以市场为主的体制下,管理者变动率与业绩之间的相关性,基本相同。(二)德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从企业控制所角度看,考察德国国内AGs的所有者结构比较关键。在选择数据时应当小心,因为存在着很多看似相同,实则差别很大的数据。下面一组数据显示了德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长期变化趋势。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德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个人持股的比重传统上一直较小,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持股比重(1996年占20.9%)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1996年占37.4%)很大。因此,为了考察德国公司的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分析非金融企业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相互关系。在考察德国企业部门所相互联系时,康采恩(Konzerne,企业集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其形式多样,康采恩缺乏官方统计,但是我们集中考察上市的AGs时发现,96.6%(数量)和98.83%(资本)属于康采恩的一部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企业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企业部门内部的这种等级式的联系。就金融部门而言,1994年,德国前100家大公司中,Allianz(20),DeutschBank(11),DresdnerBank(14)分别是最大的股东。在股票总市值中,Allianz和DeutschBank分别占4.87%和3.43%。大的金融机构在德国的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网络中,通过资本纽带,居于核心地位。(Prigge,1997,p.971)。从企业控制的角度看,公司股权的集中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8]所有者持有的股份规模大小与企业的控制权有很大关系。从国际比较来看,德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非常高,在中小企业中尤其如此。1990年德国所有AGs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的公司高达85%,而这一比例在法国和英国分别为79%和16%(Nibler,1995,p.5)。此外,由于普遍存在的相互持股,公司的直接所有者不等于最终所有者,这使得对德国股权结构的分析异常复杂。尽管在德国实行的基本上也是“一股一票”的原则,但是一些因素使得股权结构与投票权结构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一些公司(主要是公益性公司)中,一些股权拥有多重投票权;一些公司(尤其是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对大股东的投票权规定了上限;一些不可转让的记名股票,使得管理者拥有更多的企业控制权;还有一些股份(如attributedshares)并不是由实际行使控制权的人所拥有。在股东大会上,持有投票权的股东通常可以有如下的选择:直接参加股东大会;委托别人代理(给出或不给出直接的意见);放弃投票权。很多小股东通常并不直接参加股东大会。在德国,银行往往是“自然”的代理人。这种安排使得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权结构与所有权结构相差很大,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尤其如此。1997年在DAX上市的公司中,行使投票权的股份平均为63.5%(Prigge,p.981)。四、银行与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通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着眼于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面临着相同的管理任务,但是目标不一样,这涉及到股权与债务的区别。股东的利益来自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剥削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债权人)。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公司中影响过大会风险回避程度,同样不利于资源使用。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freecashhypothesis)研究了债务人对公司治理的间接介入关系:固定的债务偿还减少了管理者可以支配的现金流,从而减轻了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这种思路可以扩展用于分析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例如公司雇员等)。因此,公司治理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在研究不同的资金来源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时,首先需要注意
本文标题: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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