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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资料编号[1988]厅秘字第52号@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88]厅秘字第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制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二处于朝向南偏东可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诠建筑全部居室窗的一半第四条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四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第2页@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资料编号[1988]厅秘字第52号@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间距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第十一条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十三条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二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第3页@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资料编号[1988]厅秘字第52号@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第十四条由同一个建设单位建筑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建设单位已向被遮阳光的住房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本章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的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
本文标题: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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