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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情况说明: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制定本标准。2.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21项,其中关键项目74项(条款号前加“*”),一般项目147项。检查项目分布(关键项/检查项):机构与人员5/16;厂房与设施17/53;设备13/28;物料10/23;卫生1/19;验证8/13;文件3/10;生产管理8/29;质量管理6/18;产品销售与收回1/6;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1/3;自检1/3。3.兽药GMP检查验收应以申请验收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4.评定方式:评定结果分为“N”、“Yˉ”和“Y”3档。凡某项目得分在75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Y”;凡某项目得分在50-75分之间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Yˉ”;凡某项目得分在5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N”。汇总评定结果时,关键项目的“Yˉ”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Yˉ”相当于1个“N”,不足3个“Yˉ”的折合为1个“N”。5.通过分别计算关键项目不符合项数、关键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率作出最终评定结论,并在验收报告中用文字说明。―2―6.结果评定关键项目一般项目不符合率不符合项数基本符合项数0≤4≤15%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作出“推荐”结论0﹥4≤15%未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作出“不推荐”结论≥1﹥15%*一般项目不符合率=一般项目不符合数/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100%―3―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序号章节条款内容结果*001机构与人员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设置应合理,岗位职责应明确。002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及其数量应与生产相适应。003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经验。*004兽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含中药制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中医药专业学历或经过中药专业知识的培训。*005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并不得互相兼职。006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本岗位技术培训。007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具有中药鉴别技能。008从事兽药生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本岗位培训。009企业应制定年度的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要求、方式和内容,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内容。010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011从事兽药生产的各类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和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效果应达到要求,培训记录应归档。012人员的现场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013企业负责人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4―序号章节条款内容结果014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上岗。*015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相关知识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省级以上兽药监察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质量检验人员的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016质量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应书面报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备案。017厂房与设施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企业生产环境应整洁,其空气、场地、水质等应符合要求。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018散剂车间与粉剂、预混剂车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由具有医药工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019对易吸潮、有微生物限度检验要求的产品,其生产的暴露工序应具有相应的水分控制和环境控制的设施设备。*020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进入各生产区时,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021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从投料到分装应具备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工艺。*022生产车间内干湿功能区相对分离,并配备适宜的温湿度控制系统,严格控制温湿度。*023散剂生产车间工艺设计应从中药材拣选、清洗、干燥、粉碎等前处理工序开始,并根据中药材前处理、炮制、提取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功能间(区)。024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和相邻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025生产车间内不同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工艺的需要;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026进入生产区和生产区内的物料传递路线和传递方式应合理。027生产操作区不得放置与生产无关的设施、物料。028生产操作区和物料贮存区不得有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主要通道的现象。029生产车间确需设置电梯时,物料进出电梯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030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031企业应具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5―序号章节条款内容结果032厂房地面、天棚、墙壁等内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033生产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034生产车间内设置的卫生工具清洗、存放地点应合理,不应对产品和生产环境造成污染。035净选药材的厂房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036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达到门窗密闭,并有捕尘、排湿、排风、降温等设施。037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038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039中药材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尘、排风等设施。*040粉剂、散剂、预混剂产品工艺流程需对原辅料做预处理(如干燥、粉碎、逐级混合等)或具有特殊生产工艺(如中药提取等)的,其设备设施应与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系统进行无缝连接。中药粉碎等区域应设置独立除尘、捕尘等防止粉尘扩散的防爆设施。*041生产区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便于生产操作和安置设备。单个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04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043生产车间应设置独立的中央除尘系统,在粉尘产生点配备单独的有效除尘装置,称量、投料等操作应在单独除尘控制间中进行。*044生产区域粉尘浓度应达到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045物料进入生产车间前应进行清洁处理,并设置清洁外包装的房间,具有清洁处理的设施。046生产车间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合理,并易于清洁。047生产车间和厂房内的照度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内应设有应急照明设施。―6―序号章节条款内容结果048生产车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0~65%。049空调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清洁、消毒、维修、保养并作记录。*050生产车间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051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中药材粗粉碎等特殊品种除外),并根据不同的生产功能设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052生产车间内设置的水池、地漏不得对兽药产生污染。053人员和物料进入生产车间应具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054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区应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055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送风系统不得利用回风。056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与相邻房间保持相对负压。057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应保证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产品生产工艺要求。058仓储区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储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应符合有关要求。059仓储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应适用于物料及产品的分类、分批有序存放。*060中药材仓库应独立设置,其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配置相应的防潮、通风、防霉等设施。*061散装大宗辅料应在料仓等具有防潮、防霉、防鼠、防虫、防鸟等功能的密闭空间内贮存,并具有自动称量、出料和输送装置系统。062仓储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应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应分库保存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并有易于识别的标记。*063生产中涉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时应设置相应的危险品仓库。毒、易制毒、麻、精神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064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应符合要求。065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物料储存要求,应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7―序号章节条款内容结果066仓库设置的取样或称量操作间的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环境一致;取样或称量应具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067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观察室等,其面积、设施应符合要求,布局应合理。068应根据需要对各类检验室的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069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安置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具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070设备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以及从投料到分装实施全过程自动化、密闭式、产品电子追溯管理需要。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从投料到分装应具备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的设备设施。071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能够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072散剂车间应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中药材拣选、清洗、干燥、粉碎等前处理设备;中药材需要炮制、提取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073根据产品工艺要求,应配置适宜的计算机投料控制系统,投料精度误差控制在1%以内。*074粉剂、预混剂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称量、混合、分装设备。*075粉剂的最终混合设备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其混合均匀度的变异系数不大于3%。*076中药提取物制成的散剂的最终混合设备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散剂不小于3立方米。*077预混剂的最终混合设备容积不小于5立方米,其混合均匀度的变异系数不大于5%。*078干燥混合等主要设备应具备在线记录或打印功能。相关区域要有安全报警设施。*079分装工序应根据产品特性,配置符合各类制剂装量控制要求的自动上料、分装、密封等自动化联动设备,并配置装量监控装置,监控装置应对装量不符合要求的包装具有自动识别或筛选剔除功能。―8―序号章节条款内容结果*080生产车间应配备电子追溯码(二维码)自动采集数据管理系统、能识别错码废码自动剔除、储存功能以及数据管理中心系统的设备。*081混合、干燥、粉碎、暂存、主要输送管道等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内表层应使用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具有较强抗腐蚀性能的不锈钢材质,并有材质证明性材料。082生产车间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无颗粒性等物质脱落。083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应整洁、易清洗消毒、且不易产生脱落物。084与药物(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085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对兽药或容器不应造成污染。086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道内容物名称、流向。087根据设施、设备等不同情况,配置相适应的在线清洗系统(设施)和干燥设施,应能保证清洗后的药物残留对下批产品的影响控制在5ppm以下。*088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其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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