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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消防设计要求1.消防车道外侧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2.扑救作业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在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2)应能够承重载重型消防车辆通行和扑救作业;(3)建筑高度50m一下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8m,建筑高度50m以上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15m,并应保证消防车从消防车道顺畅进入消防扑救场地;(4)场地的设置间隔距离不应超过30m;(5)扑救场地距离建筑物外外檐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6)住宅小区消防车道宜结合人行通道设置,并采取防止民用车辆进入消防车道的措施。3.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可设置在负1层,并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2)设置在负1层消防控制室距离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不应大于5m,该疏散楼梯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共用。4.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的,其泵房门直通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1且应设置醒目标识。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淹措施。二、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要求1.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消防设备等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若墙上必须开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2.公共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操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房间严格分隔。3.开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的其他电梯应达到消防电梯的防火要求(停靠层数、集水坑的相关要求除外)。4.强弱电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建筑高度100m以下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酒店的布草井应开设在独立的布草间内,布草间按防火间隔的要求分隔,隔墙、楼板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小时,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防火分区内的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时,可以按照汽车库防火分区设置,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楼板进行分隔,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应按照规范要求独立设置防火分区。7.避难层楼板应增加非燃材料隔热层,避难层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外墙耐火极限应达到3小时,外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三、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安全疏散消防设计要求1.每层大于6户的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及楼梯间不应纵向布置,即不能通过一个前室门到达两个楼梯间入口。同事,部分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当每层不大于6户,且三合一前室纵向布置时,前室门左右各2m范围内的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通向疏散楼梯剪得通道宽度不能小于楼梯间的疏散宽度。3.底部为商业的公共建筑,其上部非商业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四、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消防设计要求1.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消防设计(1)采用区域消防系统的建筑群,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在满足消防系统用水量要求的前提下,应保证每栋建筑各消防系统的每个供水区域至少设置一套消防水泵接合器。(2)单体建筑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60m。(3)同一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分散设置,在同一位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不应超过2套。(4)采用玻璃幕墙的超高层建筑,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距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当采用墙壁式接合器时应在其上部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遮挡措施或在间距不小于30m的位置设置第二处水泵接合器。(5)可燃物较多的高层建筑宜设泡沫车专用水泵接合器。2.消防水箱的消防设计(1)高层建筑高位水箱容积按照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个系统前10分钟用水量计算,超高层建筑不小于60m³。(2)采用传输串联的消防给水系统,传输水箱应储存15分钟的消防用水量,且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³。传输水箱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且应设置溢流管接入消防水池。3.餐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4.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超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中危险11级。6.当高层建筑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减少。7.高层公共建筑(除居民住宅)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喷淋立管不应少于2条。8.超高层建筑的喷淋系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设置喷头的房间,宜在窗口部位增设喷头,喷头距窗口的距离可以参照钢制卷帘水保护喷头的设置距离。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复式汽车库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托板位置,仓库货架内及宽度超过1.2m的排管下部外,禁止使用集热板。采用格栅类吊顶时,喷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提高到规范规定的喷水强度的1.5倍。五、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消防设计要求1.住宅建筑当采用三合一前室时,两部楼梯间及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系统。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六、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消防设计要求1.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内下列场所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1)疏散走道:(2)观众厅(3)一类高层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等;(4)超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等。2.视觉连续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和疏散线路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灯外,应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使其间距不大于5m,在转角区,不应大于1.5m。(2)当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地面上时,应采取耐受外界研磨的措施。3.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走道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2)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七、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消防电源及消防设备设计要求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在满足双电源的情况下,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为自备电源。2.超高层公共建筑在满足双电源的情况下,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为自备电源。3.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设于具有配电干线出线的一级配电装置处。4.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内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分别小于90分钟和120分钟,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50分钟,超出现行规范的连续供电时间可由发电机组保证。5.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备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80分钟。
本文标题:整理规范-高层及超高层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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