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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一、单项选择题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不属于教师的行为范畴。18.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学生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由于体育课教师在学生进行危险动作时应在旁指导保护,而题干中张老师在学生单杠练习过程中离开,也并未停止学生的练习,所以张老师构成了不作为侵权。19.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20.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D【解析】教师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体罚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22.D【解析】题干中教师的行为是对学生进行体罚,属于教师违法(侵权)行为。23.D【解析】教师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违法侵权,教师应该对生病的学生加以适当的救护,救护不力就属于不作为违法侵权。24.A【解析】题干描述的是教师侵犯学生的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25.C【解析】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26.A【解析】教师拥有多项权利,教师向学校提出建议是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体现。二、材料分析题1.【参考答案】该班主任没有履行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帮助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另外,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看,该班主任也没有做到关爱学生。对于教师的这种行为,《教师法》明确规定:“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或者是品德不良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该班主任的错误做法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构成对学生人格权的侵犯,是极其恶劣的,应给予停职处分。2.【参考答案】(1)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教师提出了“尽职尽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要求;《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教师的任职条件做了以下规定:“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依据这些规定,本案中的几位小学教师在以下两个方面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一是该小学的几位教师没有忠于职责,没有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二是该小学的几位教师不尊重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使学生身心发展受到不良影响。(2)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该小学的教师,多次在上课时间打麻将,违反了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失职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可以给予如下几种处分的一种或几种:①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受开除以下的行政处分以后,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可按一定期限解除处分。②可以根据《教师法》的规定,解聘这几位教师中的主要责任人。③如果经教育坚持不改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或吊销证书等方式。3.【参考答案】韩老师的做法违背了教师对学生进行正确思想教育的义务。任何一位教师都应该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1)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爱国守法”。具体来说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4)根据这些规定,在思想方面对教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教师自身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该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5)在本案中,教师韩某违反了这些规定。他自己不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能够提高觉悟,对党的政策不理解,这已经不符合国家对教师的要求,同时,他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散布不满言论,违背了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对学生进行正面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教师韩某不但没有起到教师应起的表率作用,反而起了反面作用。这将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会激起学生对党和国家政策的不满。应该说教师韩某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韩某片面认为自己享有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见解的权利,其实,教学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而是法律限定范围内的自由。教师韩某在课堂上散布对党和国家政策不满的言论,有损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不属于教学自由所允许的范围。所以,韩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4.【参考答案】段老师无故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某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因此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5.【参考答案】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根据上述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在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参考答案】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的同时,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本案例中,薛某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某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7.【参考答案
本文标题: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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