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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00股票简称:长江电力公告编号:2010-010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8,196,538,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0亿股的74.514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曹广晶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二、提案审议情况1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议案》。为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资金运营效率,同意公司注册并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亿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内容如下:(一)批准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按下列条件向主管机构申请注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1、在中国境内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0亿元;2、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3、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补充运营资金。(二)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取得主管机构批准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公司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品种、具体条款、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金额及发行次数,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表决结果:同意8,196,533,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5,000股,弃权0股。2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现行章程第五条原条款: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邮政编码:100032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邮政编码:1000382、现行章程第六条原条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12,085,457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000,000元。3、现行章程第十二条原条款:公司的经营宗旨:保障相关社会公共利益,诚信经营、规范治理,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电力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修改为:公司的经营宗旨:诚实守信,规范透明,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电力生产经营,保障相关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4、现行章程第十三条原条款:3公司的发展目标:通过收购三峡工程陆续投产的发电机组和其他发电资产,逐步形成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现代化大型清洁能源公司。修改为:公司的发展目标:以大型水电运营为主要业务,通过开发经营和投资并购优质发电资产,逐步打造成为国际一流的大型清洁能源公司。5、现行章程第十九条原条款: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412,085,457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53,000万股。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成立时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如下:发起人名称股份数额(万股)持股比例(%)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494,935.0089.5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6,590.003.0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16,590.003.0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6,590.003.0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530.001.0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2,765.000.5合计553,000.00100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000,000,000股,成立时向发4起人发行553,000万股。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成立时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如下:发起人名称股份数额(万股)持股比例(%)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494,935.0089.5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6,590.003.0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16,590.003.0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6,590.003.0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530.001.0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2,765.000.5合计553,000.00100表决结果:同意8,196,321,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4%,反对0股,弃权216,500股。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和赵怀亮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5四、备查文件目录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6
本文标题:长江电力X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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