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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级部门一般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资金。第二章结余资金分类第三条结余资金按科目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一)基本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行经费结余。(二)项目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教学建设经费、队伍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大型修缮经费、科研经费以及为完成学校中心任务而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结余。第四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来源渠道分为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横向科研项目结余和校内自筹项目结余。(一)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其他财政专项经费结余等。(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是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三)校内自筹项目结余是指由学校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为完成某一特定的工作任务,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第五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性质分为净结余和未完工专项结余。(一)净结余是指:1.项目已完成且已过规定使用期限形成的结余;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3.超过预算批复或合同、文件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结余;4.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形成的结余;5.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二)未完工专项结余是指:1.项目两年未执行,经批准需要推迟执行形成的结余。2.项目已执行,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形成的结余;3.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冲销的预付款项。第三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结余资金数额的审核确认、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资金的上报以及校内结余资金处理的初审工作。第七条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是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具体职责划分为:(一)研究生院负责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二)人事处负责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三)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四)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平台建设等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五)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以上专项之外的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六)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及大型修缮项目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七)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执行部门管理。第八条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九条学院的基本支出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机关及教辅部门的基本支出结余全部由学校收回用于平衡预算。第十条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拨款项目净结余资金财政暂时未收回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其净结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第十二条校内自筹项目结余,属于净结余资金的,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下年度支出预算。属于未完工专项结余资金的,学校可根据项目结余的情况适当调整该项目或该项目的主管部门下年度的项目支出预算。第四章结余资金确认第十三条基本支出结余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结余额进行结转或收回。第十四条项目支出结余由计划财务处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向项目经费主管部门通报项目结余情况。第十五条各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项目的经费结余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汇总结果于当年12月20日前交计划财务处。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根据汇总结果,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10万以上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处理意见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规定年限按自然年计算,截止时间为每年年底学校报账截止日。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经第14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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