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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2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3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2年7月11日4
本文标题: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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