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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密协议甲方:法人代表: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资源(技术,图纸,工艺,用户信息,价格,等等)”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相关技术保密条款,并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及销售等平板网架及配套钢结构工程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在合作期间,乙方必须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方案、商品设计、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技术文档、市场价格、用户信息等。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励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以及本协议文本。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品、产品,其著作权、专利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U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第六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U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第七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1.乙方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方案;2.乙方与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5.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6.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7、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非本人及公司同事人为),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8、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9、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10、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保密义务:1)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2)乙方从离职日起二年内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事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方认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11、乙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二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12、乙方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当月取消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不包括违约金)。第九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第十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天津市南开区区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二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乙方(签字、手印):电话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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