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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学习2010年4月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申报表填报思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采用的是以间接法为基础的表样设计,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在编制时,以利润表为起点,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具体步骤是: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思路2.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3.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4.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申报表的填报顺序填写主表的某行数据时,首先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以此类推。主附表对应关系对照表如下:主表之附表:附1收入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附2成本费用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主表14/15行;附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主表24行。申报表的填报顺序附表之附表:附5税收优惠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6境外所得抵免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对应主表应纳税或抵免税额(税)、减免税或抵免税额(税);附7以公允价值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8广告费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9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10减值准备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11股权投资所得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收入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确认收入的条件确认收入的时间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产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新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只有涉及补价(高于25%)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确定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国税函828号—处置资产处理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免税收入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法七条: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包括补贴收入财税字[199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税法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出口退税是否要交所得税企业出口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退税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7]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凡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获得消费税退税款,凡按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了“应收帐款”处理的,所获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支出的确定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国税函〔2008〕159号)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支出的具体规定之一母子公司提供服务(国税发[2008]86号)关联方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国税函〔2009〕777号)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国税函〔2009〕312号)工资薪金支出(国税函[2009]3号)佣金、手续费支出(财税〔2009〕29号)支出的具体规定之二公益性捐赠(财税[2008]160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税〔2009〕85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财税〔2009〕72号)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浙财税政字〔2009〕15号、财税[2009]27号)支出的具体规定之三财产损失(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长期持有,按所持股份的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要在被投资企业做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股息收入;会计规定:在会计期末按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数额确定投资收益或损失。国税函[2008]264号不得扣除的支出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二部分对外支付相关所得税政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汇发[2008]64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外支付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注: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外国公司支付运费时,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外国公司发票、提单(或副本)和提单清单,以及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提单(或副本)退扣缴义务人留存,银行留存合同或协议(或复印件)、外国公司发票以及提单清单三年备查。(国税发[2002]107号)(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国税发[2008]122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外支付不需提供税务证明不等于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涉税收入—必须先进行所得税申报,再根据支付额度是否达到3万美金决定是否需开具证明。非涉税收入--根据支付额度是否达到3万美金决定是否需开具证明。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以下所得的企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2、利息;3、租金;4、特许权使用费;5、转让财产所得;6、其他所得。指定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管理基本规定1、境内外所得确认:劳务发生地。2、纳税地点:机构、场所所在地。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管理征收方式:(国税发[2010]19号)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管理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的劳务收入。(国税发[2010]19号)承包
本文标题: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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