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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北大出版社第四版)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经济法体系: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经济法的制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5)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6)经济守法:国家协调受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7)经济执法:国家协调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8)经济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法案件的活动。9)经济法主体: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10)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11)经济法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人格):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12)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13)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14)经营者: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15)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16)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17)社会中间层主体:指独立或者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其中介作用的主体。18)市场交易中介主体: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19)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20)经济职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利。21)宏观决策执行权:国家经济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的划分中央和敌法经济管理职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利。21)市场管理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利。22)经济监督权: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利。23)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的经济组织。24)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特定国家的立法对该国的企业进行分类时所确认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25)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26)合伙企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7)公司: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8)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兴办的,其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29)股份制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30)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2)合作社企业:按照合作社组织方式依法设立并运行的经济组织。33)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34)股份合作企业: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35)私营企业: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经济法名词解释(北大出版社第四版)36)联营企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名是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或者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3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企业;39)外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产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40)港澳台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者按照中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举办的企业。41)企业法: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2)企业法律体系: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关于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3)企业的设立:企业的创办人为使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的能力,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经济上和组织上的法律行为。44)企业设立登记:指企业的设立人提出企业登记的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确认其法律上的资格。45)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46)企业的终止:依据设立的企业因企业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注销登记后,企业在法律上主体资格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47)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48)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49)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5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51)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52)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53)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54)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5)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56)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7)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58)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59)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62)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63)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64)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名词解释(北大出版社第四版)6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66)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67)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68)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37)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69)行业中介组织:依法设立,由同一行业或者拘役同一特性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一定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70)专业服务中介组织(专业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38)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41)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2)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4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45)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46)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47)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48)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49)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50)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法名词解释(北大出版社第四版)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5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5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53)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54)保障安全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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