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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综合 > 拒绝校园暴力,抵制校园欺凌(1)
欺凌者类型典型欺凌者1.霸道和冲动,倾向使用暴力欺压他人。2.比较自我中心,对受害同学缺少同情心。3.得到部分朋辈的认同。4.行为上比起其他同学突出。被动欺凌者1.看见欺凌者的暴力行为得逞,于是协助及附和欺凌者,有些则借此保护自己,免受欺凌。2.看见欺凌者欺凌同学后,则嘲笑受害者无用。受害者类型1.性格内向、害羞、怕事。2.在同学间不受重视,只有很少朋友,在学校中十分孤单。3.缺乏与朋辈相处的社交技巧,容易引起同学不满和反感。4.有身体障碍者、有智力障碍者。5.沉默、表达能力不佳者。6.性格或行为上有异于他人。欺凌行为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2.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严重的甚至引发凶杀、群殴等危险系数更高的侵害行为。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4.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5.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6.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7.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8.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9.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10.画侮辱画。11.网上欺凌(Cyberbullying),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案例一:被害人冯某某(女,在校学生,16周岁)拒绝与王某某(24岁,社会无业人员)继续交往,王某某遂纠集郭某(17周岁,在校学生)、陈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董某等8人(均未满16周岁)共计11人,对冯某某实施殴打和侮辱,致冯某某受轻微伤。期间,陈某某、吴某某还使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摄像,后传播至互联网,并在微信、百度贴吧、微博等社交软件上转发,3日之内该视频点击量达29.2万次,评论419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微信上发现暴力欺凌视频后,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在案发10余天内固定了相关证据,对王某某等3人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对参与该案件因未达到法定年龄的8名未成年在校学生进行了训诫。案例二: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王某某(17周岁)因女友妹妹被某中学学生薛某某欺负,遂叫同学孟某某(16周岁)、刘某某、杨某某(均15周岁)三人前往该中学,与薛某某叫来的金某某等人互相殴打,王某某持匕首捅刺对方,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案例三: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涛与本校初一学生王平因琐事在校园内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在一起,王平滑倒在校园一水滩处,李涛朝王平左腰部猛踏两脚,致王平当即昏迷,后在送往卫生院途中死亡。经鉴定,王平系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胰腺损伤,胰液外溢,刺激腹腔神经丛,引起反射性休克死亡。李涛最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法律法规《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文标题:拒绝校园暴力,抵制校园欺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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