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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1-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提高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中国交建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事业部、项目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安全、危及社会正常秩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分为行业质量事故和企业质量事故。行业质量事故是指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事故是指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但经公司认定的质量事故。第六条行业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第七条企业质量事故按照公司规定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质量问题分为三个等级:-2-1、轻微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2、一般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3、重大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含)以上,不足30万元。(二)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三)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万元;(四)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五)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第八条行业质量事故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企业质量事故等级由公司认定。第九条作为划分质量事故等级依据之一的经济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船机设备使用费、检验认证费、施工管理费及其他工程直接费用等。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十条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第十一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本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报告,并迅速报告所属子(分)公司,同时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3-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以下质量事故,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须在20小时内向公司总工办上报书面快报(见附件2),并40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公司须分别在24小时、48小时内向中国交建上报书面快报和书面正式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须在1小时内向公司总工办上报书面快报,并在20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公司须分别在2小时、24小时内向中国交建上报书面快报和书面正式报告。发生质量问题,发生单位按照月度质量报表逐级上报到公司总工办。第十三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或工厂(基地)名称、地点、负责人,相关参与单位名称(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二)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产品名称以及现场情况;(三)质量事故发生简要经过,造成损伤破坏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五)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六)向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七)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第十四条质量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汇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第四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4-第十五条质量事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一)行业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企业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单位如下:1、质量问题: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子(分)公司派人参与。2、企业一般质量事故及较大质量事故:由子(分)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派人参与。3、企业重大质量事故及特大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十六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质量事故经过和原因,总结汲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做好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第十七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现场,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公司新闻发布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有关情况。因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成立由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相关部门、事业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发生一般及较大质量事故,所属子(分)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成立由本单位总工程师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5-发生质量问题,项目部应当尽快成立由项目总工程师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为成员的质量问题调查组。第十九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如下:(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二)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三)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四)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方案;(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处理建议;(七)配合政府做好行业质量事故调查;(八)撰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质量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项目概况(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名称、工程进展或交(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管理模式、事故发生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名称、事故相关责任人名称等);(二)事故发生经过;(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6-(五)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及认定情况;(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三条对于一般及较大质量事故,子(分)公司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公司总工办备案。对于质量问题,项目部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所属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质量事故处理必须依法合规,各项手续必须健全。返工、维修等有关处理方案必须经过上级单位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审定、备案后实施。实体或者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进入下一阶段生产。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事故所属子(分)公司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处理情况报告,及时报公司总工办备案。质量问题处理完成后,项目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处理情况报告,及时报所属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物证或者资料的;拒绝、阻碍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公司将按照《中交二航局问责-7-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发生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发生因质量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按照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1各行业质量事故分级标准一、公路工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事故报告: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9-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二、水运工程《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分级标准: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质量问题: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万吨级)、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4人(含24人)以下;-10-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含9
本文标题: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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