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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管理学院李伟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商标的概念,掌握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程序以及商标保护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教学重点:商标保护及对侵权行为的保护。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分析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1、概念: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商业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同类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2、特征: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特定标记。商标由附注在一定经营对象上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的交叉保护与冲突。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案原告:冯雏音等8人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案情简介】冯雏音等8原告系被继承人张乐平(1993年9月去世)的配偶和子女。张乐平系我国颇有名望的漫画家。张乐平自1936年3月出版其漫画集《三毛第一集》起,至1995年10月再版《三毛流浪记》止,先后出版(或再版)各类“三毛”漫画集达33次,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只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1996年2月,上海市版权处对张乐平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予以登记。199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上附有“三毛”漫画形象的产品商标,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此外,被告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在此期间,被告共印刷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现尚有库存34030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被告目前只在“精纺呢绒”上使用“三毛”牌注册商标。原告诉称:“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的著作权为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冯雏音等8原告作为张乐平的继承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企业形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请求:(1)确定被告侵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3)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辩称:“‘三毛’注册商标系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被告与设计者没有就其使用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该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该作者所有,因此,即使侵权也应由该作者承担责任。并且,其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告无异议后使用的,因此,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况且,大脑袋长着三根毛、圆鼻子的三毛形象并非张乐平笔下漫画所特有的形象。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人财产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应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作品;(2)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江苏三毛集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另行作出公正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商标与其他标记的联系、区别1、商标与商号:商标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而商号则是用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的标志。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是文字、图形的组合;商号则只能是文字。商号依《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可获得商号权;商标依《商标法》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商标具有显著性;商号则不要求2、商标与装潢:使用目的不同。构图设计不同。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形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而装潢则不受此限制。商标是商标权人专有的;而装潢不具有专有性。3、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4、商标与商务标语:5、商标与通用标记:6、商标与特殊标志:三、商标的作用:识别功能保证品质广告宣传标示来源四、商标的分类1、按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记号商标:2、按商标使用者的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3、按商标的功能、用途或作用分类: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第二节: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调整对象: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审查原则自愿原则(例外情况)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三、我国商标法制度的沿革:1982年8月23日人大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商标使用的管理案上诉人:某市卷烟厂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案情简介】某市卷烟厂于1992年6月研制成功一种烤烟型过滤嘴烟。为了解消费者对此烟的接受程度,该厂决定试销。于是,在卷烟厂的门市部便进行销售,并获利润3万元。该厂为此烟设计了一个“康乐”牌商标。在销售过程中,被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经调查,这种烟的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烟厂2000元的罚款。烟厂对此处理不服,认为自己生产的卷烟虽未使用注册商标,但并未正式出厂,也未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工商局处理太重。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情况属实,维持了工商局对该厂的罚款决定。第三节:商标权一、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二、内容: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三、商标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四、商标权的主体: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外国人。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内容规定商标注册审核审核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程序初步审定公告异议等待核准注册五、商标权的客体: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3、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混同,不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4、商标必须不是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第四节:商标注册一、商标注册原则:注册原则──确权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原则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二、商标注册的申请1、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代理:2、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商标注册申请书》:送交商标图样:证明文件:按规定缴纳规费: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1、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3.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四、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和终止:1、期限、续展:期限:10年续展:期满前6个月,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续展期10年2、变更:文字、图像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注册人地址的变更其他事项3、转让、继承:1)转让条件:转让方的转让必须是完全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双方须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公告,合同才正式生效。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2)继承:A:个体工商户B:企业被合并、兼并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使用许可形式:许可使用合同: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甲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乙体育用品公司【案情简介】1991年,甲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中间人牵线搭桥,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在其生产的保龄球上使用“康乐”商标,使用期限为3年,在3年期内甲公司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康乐”商标;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3万元。同时,合同还规定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监督权,以及乙公司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经商标局备案,双方履行合同。在质检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保龄球的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严重不符,达不到公司注册的“康乐”商标的标准。许多消费者也纷纷向甲公司表示不满。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高产品质量,乙公司表示一定采取措施将生产的产品质量提高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半年后,乙公司生产的“康乐”牌保龄球的质量仍然未达到标准。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乙公司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终止合同。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决终止合同,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乙公司所生产的“康乐”牌保龄球的质量问题由自己负责解决。5、注册商标的终止:1)注册注册的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5年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2)注销:商标注册人消灭有效期届满自愿放弃第五节:商标使用管理一、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注册标记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三、商标侵权行为形式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他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第六节:驰名商标及其保护一、驰名商标的概念:1、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2、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有争议。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认定标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国内外同行业评价商标使用区域与范围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意识强弱禁止以商标的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侵犯禁止以其他标记的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侵犯2、认定方式:主动认定被动认定三、驰名商标的保护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3、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5、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狗不理”饮食公司状告狗不理商标侵权案原告:天津狗不理饮食(集团)公司被告一:天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第五代传人高渊被告二: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案情简介】“狗不理”原是“狗不理包子铺”的创始人高贵友的乳名,意谓连狗都不理的孩子好养活,一定能长命百岁。狗不理包子铺的包子一开始就在配方、投料、加工方法、操作工艺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以致于连清宫的御膳房也不解其迷,多次派专人到天津购买,使“狗不理包
本文标题: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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