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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混、乡村组织与基层治理内卷化[1]——乡村混混的力量表达及后果摘要:混混与乡村组织的交互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理解基层治理样态和困境的新视域。改革开放后三十年,乡村混混逐渐实现从乡村社会“边缘人”向经济精英的转型,而这种转型与乡村组织援引混混等灰色势力参与基层治理存在高度关联。后税费时期,乡村混混与乡村治理组织形成利益同盟,共同占有国家自上而下的惠农政策资源和地方发展成果,导致的后果是混混的实力与国家政策倾斜力度和地方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基层治理合法性丧失,税费改革之后国家资源下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政治效果,基层治理出现内卷化困境[2]。关键词:混混乡村组织基层治理内卷化目前农村研究中,有关混混的讨论按照两条路径进行,一是乡村社会性质层面,陈柏峰通过对两湖地区乡村混混行为逻辑、组织机制以及连接方式等各个方面的阐释,通过混混与村庄生活的互动过程和机制的展演,指出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性质已经不是经典理论模型“熟人社会”所能概括;不同农村区域的相关实践在现象层面可能有所不同,就其所重点研究的两湖平原的情况来看,乡村混混已经在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权力关系和道德秩序机制;乡2村混混的横暴性权力已经成为乡村生活中的一种日常性权力,这使得当前中国农村进入了我们称之为‘灰色化’的社会状态,导致这种乡村社会性质变化的原因除了国家和社会巨大转型之外,从微观上看,乡村混混在其中扮演了最为关键的角色(陈柏峰,2010a)。同时,他还对混混本身的结构与分层进行细致的分析,按照区域比较的视角,分析不同社会基础的地域中,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影响(陈柏峰,2010b)。二是乡村治理层面,罗兴佐认为混混介入农民生活和乡村治理,反映了乡村社会秩序出现混乱,当前乡村治理中出现了新问题(罗兴佐,2008);贺雪峰认为,乡村混混代表了乡村治理的隐性基础,与之相对的显性基础是指影响乡村治理的公开的正式制度和社会关系,两个基础同时构成乡村治理中不可分割的两种力量,二者不容忽视(贺雪峰,2006);董磊明等认为,乡村混混“既不按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那样公然通过严密组织危害社会,他们用灰色的手段谋取利益,深刻影响了农村各种社会关系,支配乡村社会秩序,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一个‘基础’,是当前乡村治理中的软肋”(陈柏峰、董磊明,2009)。杨华试图综合两个层面的研究,通过对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逻辑的展示,论证乡村性质决定了混混群体在与以上各方互动中表现出不同的群体特征、行为逻辑和生命轨迹,同时,乡村混混影响乡村治理的诸多层面,构成乡村治理的非正式基础,亦即揭示乡村治理的隐性基础(杨华,2009)。本文以混混与乡村组织之间互动、博弈的视角,通过对乡村混混3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变迁和发展图示的展示,论证混混的变迁与乡村治理存在着高度相关性,而后税费时期,已经成为经济精英的乡村混混与乡村治理组织形成利益同盟,共同占有国家自上而下的福利政策和地方发展成果,导致的后果是混混的实力与国家政策倾斜力度和地方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基层治理合法性丧失,税费改革之后国家资源下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政治效果,我们把这一困境称为基层治理内卷化。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2010年7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中部农业型地区Y镇为期20天的实地调研[3]。同时,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沿用以贺雪峰为代表的华中乡土派经验本位的研究路径,在长期驻村调查、深入访谈和参与观察的基础上搜集材料,访谈对象涉及乡村干部等精英以及普通农户等村庄各层次村民[4]。一、从积累名气到积累资本——乡村混混的变迁图示近几年的基层调研过程中,乡村混混群体因其自身发生的巨大变化而闯入我们的视野。总的看来,混混从八十年代乡村社会的“边缘人”一跃成为有名的经济精英,从当初被排斥到社会主流之外,发展为逐渐被基层社会接纳甚至标榜的对象,在基层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实现这种变化的过程如何?本文从混混群体发展的时间序列中,将其成长历程归纳为名气积累和资本积累两个阶段。(一)名气积累阶段八十年代初期,混混开始在乡村社会出现,数量日渐增多。可以4说,这种混混多发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相连的,正如陈柏峰(2010a)所说的,有限的社会流动、革命理想主义的退潮和村庄集体对农民控制力的下降给农村带来了新的秩序景象。乡村越轨行为日渐增多,其中既有对过于压抑人性的集体统一秩序的反抗,也有革命理想主义退潮后的无所适从,还有基于个人利益的零星犯罪。在村民眼中,这一时期的混混主要特点是:经济条件差;好勇斗狠、兄弟多、户族大[5];身体强壮;单打独斗,没有形成组织;主要干些偷鸡摸狗、打架斗殴之事。而其积累名气的一个很重要手段就是以打架斗殴为主的身体暴力。打架闹事的主要时间一般是选择村里放电影、集市等公共场所,同时打架在混混之间进行,“普通老百姓都躲着他们,打不起来,他们也就没有伸张的机会”(书记语)。案例一:李某,弟兄六个,排行老四,当地人多称“李四”。六兄弟中,老大长期做生意为人比较圆滑,虽没有老三和老四那么狠,但小便宜也经常占。因为家里兄弟多,经济条件不好,李三和李四小学毕业后就没再读书,整日在村里面混,小偷小摸是常有的事,像当时部队服装很时兴,李三和李四看到谁家外面晒了军靴军服,拿了就跑。除了拿东西,李三和李四也动手打架。有一次,李四怀疑同村王某把他的狗给毒死了,过几天在村里碰到王某时,二话没说,直接把砍刀劈到王某头上,李某头被砍开了花,送到医院抢救才没送命。我自己13岁那年就经常在集市上看见李四拿着剪刀追着人打。也正是通过这种公开化的身体暴力实现了名气积累,被村民贴上了“不敢惹”、“狠人”、“赖皮孩子”的标签。但是这一时期的混混,5往往单打独斗,并没有形成组织。村民怕他们,一般不和这种人有什么往来,即便是混混的亲戚,也因其在村庄中形象差而拒绝往来。可以说,此时混混的名气是通过打架斗殴这种违反村庄道德规范的形式积累的,村民对他们评价也就相当负面,是乡村社会中的“边缘人”。随着名气越来越大,混混不满足与只在村庄中发展,开始将目光放在乡镇甚至市区。上文中的李三和李四,最早在村里好勇斗狠,到二十岁左右,开始到市里面跟一些“大哥”混,村民不清楚他们在市里做了什么,但是经常犯事,在派出所的档案里有他们这一时期先后四次被抓的记录。但他们并没有犯什么大罪,进进出出好几次。在市里这段时间,李三和李四不再是单打独斗的愣头青了,他们已经和村庄外部的黑灰势力联系起来,形成相对有组织的权威秩序机制和分赃体系。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展开,混混的命运在这种全国性的打黑除恶活动中出现分化。到九十年代中期,那些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早期在村庄中好勇斗狠的边缘人,年龄大多在30岁左右,在一系列国家政策等外部结构性和自身家庭等因素影响下,在经过各种淘汰机制的筛选后,混混群体出现裂变、分化和定型。有的混混被打伤打残,丧失再通过身体暴力获取名气和利益的能力,从此落魄一生;有的混混,在结婚后,迫于家庭压力,金盆洗手从此退出“江湖”;有的混混,在各种综合治理过程中被抓进监狱,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不会为害一方;有的混混,在躲过清洗的狂潮后,继续靠着那股狠劲,成为黑社会老大,但是这部分人已6经离开乡村社会;有的混混,靠着自己早期积累的名气,获取灰色收入,实现资本积累,成为地方上有名的经济精英,该部分成为当前乡村混混的主体。(二)资本积累阶段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那些仍在乡村活动的混混,不再像以往那样崇尚身体暴力,靠暴力积累名气,而是利用原来的名气开始了资本积累,迅速成为乡村社会有名的经济精英。混混的第一桶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依靠体制内精英,主要是村干部,搞到一笔贷款;二是通过赌博、作假敲诈等灰色手段弄到一笔钱,因害怕在外引起事端,回乡发展。靠村干部贷款,一方面是双方有着较好的私人关系,另一个很重要方面是当时在十四条不准之后,税费收取越来越困难,在各种按照村庄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行使的非正式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之后,村干部开始诉诸于混混的暴力手段征收税费,也就是说,混混对于村干部有了利用的价值,而要能够实现这种价值,村干部必须让渡一些现实利益,以村集体名义给混混贷款就是其中之一。有了第一桶金之后,混混开始寻找投资方向和机会。在此过程中,混混资本积累的手段主要有威胁,即凭借早期积累下的名气恐吓,使别人不敢竞争;耍赖,也就是一种类似于钉子户的行为逻辑,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软硬不吃;强占,就是没有理由的霸占,先占为己有,成为既定事实,然后再去处理相关利益关系。下面是上文“李三”三次承包水库的案例。案例二:1995年左右的时候,Y村村干部由于要应付上级的税7费任务,想额外地多搞些钱,于是对外发包赵湾水库,公开招标,李四不知暗地里用了什么威胁手段,前任的承包不敢来投标了,最后一共有五伙人来投标,李三和李四是其中一伙,其他四伙人在投标纸上分别写的是1000元、1200元、1300元、1500元,李四在纸上写的是“最高价格上加100元”,最后李三和李四得到了赵湾水库的承包权,但其他四伙人不愿意了,闹到乡里去,李四最后软硬兼施地说,“你们这四伙人不要和我争了!每伙人我给你们500元!”最后这事就不了了之了。案例三:2000年,秧底冲村民小组准备兴修水利,组里自己打个小水库方便灌溉,当时村民小组一时凑不齐那么多钱,就说,“谁出钱打这个水库,就可以不出钱承包这个水库5年,5年后,村民小组收回水库,再重新往外承包。”当时李四出钱打了水库。5年后,小组长找李四要回水库,说这是小组的财产,李四立刻破口大骂,“日你妈,谁说是你们的,是我出钱打的!”还说,“让你们用水就不错了,还敢发包出去!”案例四:2004年,赵湾水库要重新开始对外承包了,到了招标的时候,村民杨怀国出价最高,1年1.2万元,包10年,杨怀国本应立即接手水库,可是李四说水库里的鱼还没有打完,其实按合同规定,在承包期到期前半年就应该把水库里的鱼打完,面对李四的无理要求,村干部让了一步,说再给其三个月时间,但在这三个月时间内,李四又往水库里放了一些鱼苗,然后李四对杨怀国说,必须赔他一些鱼苗钱,杨怀国想了一下,反正自己以后也要往里面投鱼苗,就初步8同意了,没想到李四狮子大开口,说必须赔10万元,这几乎赶上了承包水库的费用,杨怀国没有答应。不仅杨怀国,村里面其他人也根本出不起这个价钱,于是水库就空了半年没有人去承包,村干部找李四协调,村干部说便宜一些1年1万元让你承包算了,但李四还是不同意,最后村里没办法,以4300元一年的原价承包给了李四10年。(资料来源于耿羽调查报告)从上述三个水库承包案例中,第一次水库承包是混混通过威胁方式,“不要跟我争了”,其潜台词是“如果再争我就没那么多耐心了”;第二次是强占的形式,利用水库维修的机会先占下来,成为既定事实;第三次水库承包是通过赤裸裸的耍赖,钉子户的行为逻辑清晰可见[6]。除了水库承包,混混实现资本积累的方式还有巧妙利用国家政策,钻政策空子谋取利益。在Y镇,主要表现在通过各种手段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和粮食补贴。而随着Y镇小城镇开发的加速,上述通过水库承包、套取政策补贴在混混利益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小,混混的利益重心开始转移到小城镇建设上来。混混参与小城镇建设,主要通过帮助政府和开发商征地、摆平钉子户等方法拿“回扣”,同时随着自身实力增强,在乡镇政府提供的种种宽松条件下,自己成为开发商。而之前在村庄中承包的水库、林地等固定资产,成为混混在外面发展的稳定后防,一旦在外面投资失败,可以回村靠水库等可观的收益继续积蓄力量。二、从相互疏离走向利益联盟——混混与乡村治理组织的互动图9示基层调查经验表明,混混的发展壮大与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治理组织的角色变化有着莫大的关系。税费改革之后,基层组织财政收入大减,而面临的处理钉子户、“维稳”等行政压力却有增无减。行政压力的剧增无疑增加了财政需求,为了满足日常运转,基层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财源,自利性凸显。在面对处理钉子户、无理上访等治理任务时,基层组织由于缺乏合法的治理手段,不
本文标题:混混乡村组织与基层治理内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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