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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主讲人:广州·黄鹤二0一五年五月郑春杰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主要业务领域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婚姻继承法等,目前专注于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企业股权继任与纠纷解决,信托设立与海外信托,遗嘱与遗赠,移民与资产过境,财富税收成本转移,境内外婚姻争议解决。撰写有《企业上市应防范婚变风险》、《家族企业掌门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范企业传承风险》、《遗嘱信托可以破除‘富不过三代’魔咒》等实务文章。著有律师实务书籍《亿万富翁的传承计划》。目前我国财富积累与增值的速度越来越快,高净值人群追求利益趋于理性化,财富安全与保障已经被摆在首要位置。高端客户需要专业人士为其提供优质的私人财富管理服务,满足其复杂多样的需求。目录一、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介绍CONTENTS二、夫妻财产的管理三、对子女扶持资产的管理四、企业财富的管理五、两个传承案例的比较六、财富管理传承的工具七、结语01PART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介绍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家事业务传统业务企业业务涉外业务婚前协议、离婚诉讼、继承纠纷、遗嘱见证、分家产等。企业家家事纠纷引发股权分割(上市期间直接造成公司停滞,甚至因丧失商业机会造成被吞并的风险,比如土豆网);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的财富传承。移民、留学、投资置业的越来越普遍,产生大量的婚姻、继承、资产安置方面的法律需求。一、家事业务的细分领域巨额资产处置、税务保险筹划、私人信托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涉及客户名下或者不是客户名下巨额资产安置、非常敏感的财富传承安排。主要法律领域证券法信托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二、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私人财富管理指为高端客户提供包括资产管理、投资、信托、遗产安排、房地产、子女教育等一整套解决资产投资安置的方案,以满足客户复杂的多样的需求。家族企业的传承包括家族企业的接班人选任、家族企业的股权比例安排等等。提供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私人银行公司: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大额保单的设计02PART夫妻财产的管理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定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的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劳动投入)另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属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所有为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理财)(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数额/(70-入伍时年龄)X夫妻年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婚姻法》第17条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时间)(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身相关)(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意思自治)(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属)(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专用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生活用品。2、必须是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例如:个人的衣物、化妆品、钱包提包等。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身)三、夫妻财产约定《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书面形式。法律赋与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平时生活费用的支出比例;未来子女的教育费用;未来可能出现债权债务;赠与关系。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自由灵活注意事项:违背公序良俗词不达意李亚鹏与王菲2013年9月份,李亚鹏与王菲在新疆离婚的消息震惊整个娱乐圈。李亚鹏接受采访的时候说,两人的财产都是独立的,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而孩子由他抚养。由此可知,两人进行了夫妻财产约定。鲁伯特·默多克与邓文迪结婚前,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2002年和2004年签订过“婚后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已经成为婚姻一方当事人保护自己财产的重要武器,为离婚财产争议建立起了一道“防火墙”。保险人身保险逐步被人们视为家庭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之相应,在夫妻离婚时,实践中人身保险涉及的财产分割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中人身保险有关问题,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制订司法解释予以规范。A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人身专属性。B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应得到尊重,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C将夫妻一方所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受益人配偶伤害被保险人)D即使夫妻双方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中均被指定为受益人,也仍应将其各自所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各方个人财产。(保险法保护受益顺序及份额)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取得保险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人身保险合同不因离婚而必然终止或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主动变更、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人身保险合同不能进行离婚财产分割(保险金、现金价值、保险费)2、离婚时尚在保险期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保险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构成对对方共同财产权的侵害——非维持夫妻(包括未成年子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内效力夫妻一方不能以对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而只能向侵害其权利之对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对外效力3、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问题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二、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利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附后)等法律文书。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六、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的保险费。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提供给执行法院。七、保险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保险机构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罚款、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司法建议纪律处分)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15年3月6日03PART对子女扶持资产的管理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股权赠与婚前赠与婚后赠与婚前,父母将股权赠与子女,并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则该股权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父母将自己的股权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时,担心将来子女离婚时被子女的配偶分走一半股权或者一半股权价值。怎么防范这种风险呢?防范措拖:父母和自己的子女或者子女小两口签订一个赠与合同,在该赠与合同中载明该股权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不赠与子女的配偶。(见证、公证后股权变更,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产赠与:婚前赠与风险:(1)子女婚后私自将房屋变卖、抵押;(2)子女婚后私自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名字策略:(1)房产可以考虑登记在父母名下(2)在产权比例协议书上,约定子女与父母共有(3)房屋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在婚前支付完毕(4)最好婚前办理产权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法律规定核心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9)。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1-5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3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5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十种情形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6-10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十种情形案例回放出资购房无证据公婆一审遭败诉老朱夫妻卖掉了原有住房,打算以200多万元购买一套住房。经协商,全家决定以儿媳小华的名义贷款买房。老朱夫妻交了定金及首付款60多万元。婚后,小两口感情不和,小华起诉离婚并带走了新领取的房产证。老朱夫妇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讼争房屋产权证变更在自己名下。儿媳小华辩称,讼争房是其个人婚前购买,不同意公婆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老朱夫妻不能提供购房的首付款是老两口支付的直接证据,也不能提供假借名义购房的其他证据。因此,老朱夫妻假借儿媳小
本文标题:私人财富的管理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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