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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三、认定依据(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三)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主要依据当时学校发放工资花名册、学校工作人员花名册、会议签到簿、大队或生产队工分登记册、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教案,并由3名公职人员出具的证言和原任教学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负责性证明及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四)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四、补贴标准及计发时间(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二)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即2012年10月。五、工作步骤(一)学习宣传、制定方案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我省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并要迅速将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政策精神传达下去。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审核认定办法,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审核认定办法,须报经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二)调查摸底、个人申请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实质的基础上,澄清本地原民办教师底数,接受原民办教师个人申请。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4),并收集个人需提交的相关原始材料、证件及单位、个人的证明证言等物证、人证。需到县档案局、教体局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查阅。原民办教师要到原任教乡镇(街道)申报。(三)初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审核认定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供或查阅到的原始材料进行评判、审核,并出具初审结果。乡镇(街道)的初审结果要在本人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要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审核认定初审结果公示期满后,各乡镇(街道)将初审结果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3)、承诺书(一式三份,附件4)、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7)、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件、有关档案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经县审核认定后,结果要在县、乡、村及原任教地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周。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五)补贴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审核认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落实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数额,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足额拨付给人社部门。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省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财政筹措,共同负担。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发放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财政部门应保障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二)严明工作纪律,明确部门分工县教体局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县人社、财政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将省、市、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县人社局;县人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关于此项工作的政策,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于把握不准的情况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可擅作主张。确保整个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5月31日以前完成。(三)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当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1月28日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5、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
本文标题:民办教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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