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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共玉公路D3标项目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上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精神,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好地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特制定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工作。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上级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第四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的规章制度,遵守公司、公司党支部的制度、议事规则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应按规定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二)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党支部会为公司的集体决策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人数,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要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对“三重一大”决策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效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进行充分的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四)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应自主表达意见,公司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听取企业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五)坚持与效益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要始终围绕公司中心工作,要在依法依规、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努力确保公司组织经营架构高效运转,坚持决策与效益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措施的贯彻落实事项;2.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3.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5.公司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6.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7.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1.公司部门经理助理岗位及以上干部(包括部门代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2.向上级公司推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领导班子成员等属于公司管理干部的;3.公司管理干部的内部竞聘和社会招聘方案;4.公司后备干部的管理;5.涉及公司管理干部的重要奖惩;6.公司领导、公司管理干部在各类社会团体、非常设机构兼任职务;7.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1.年度投资计划;2.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要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不包含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采购);3.单项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4.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能会产生重大商务纠纷的项目处理方案;5.应该向集团和上级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项目;6.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1.年度资金融资计划;2、超过单项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非经营性资金使用;3.对外捐赠、赞助;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第三章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是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其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提议程序(一)上述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公司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能提议;(三)由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提议;(四)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贯彻国家有关部门政策需要联合提议;(五)根据其它需要提议。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报送和审核程序(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提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所需的报告、资料和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二)根据总经理批示,由提出该事项的部门准备材料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第九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程序:(一)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二)应当以会议的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三)公司党支部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作用。(四)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五)人事行政部负责做好总经理办公会的会务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应送未到会公司领导阅。第十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执行程序(一)决策的执行,公司领导或公司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执行部门负有直接责任;。(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执行决议的具体意见,确保决议得到全面执行。(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四)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决策不能继续执行的,执行部门要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第四章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党支部会议是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公司党支部会议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或由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其他领导主持。第十三条重要人事任免的提议、考核、审议程序(一)提请党支部会议审议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二)属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提议,或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提议;也可由公司各职能部室提出建议。(三)公司人事行政部按照上级规定和公司干部管理规定,负责任免事项的前期考察工作,并向公司党支部提交重要人事任免的各项材料。(四)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五)重要人事任免材料交公司党支部领导后,按照公司党支部领导的指示,提交公司党支部会议审议,或进行重新考察,或作调整。第十四条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程序(一)重要人事任免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二)党支部会议召开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党政主要领导对有关任免事项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党支部会议召开时,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逐个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讨论重要人事任免,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四)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在多数与会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形成最终结论性意见。(五)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六)重要人事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所涉及人员应当回避。(七)党支部会议记录应送未到会党支部成员阅。人事行政部负责党支部会的会议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重要人事任免的执行程序(一)公司党支部委员负责公司新提任干部的工作谈话,党支部书记负责公司新提任干部的任前廉洁谈话,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落实工作。(二)公司人事行政部应定期开展公司管理干部考核工作,对发生违纪违规错误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向公司党支部提出调整的建议。(三)通过组织考核、述职述廉、群众评议等方法,了解干部的选拔、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不断改进和创新干部选拔工作,防止用人失误和“带病上岗”。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七条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公司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十九条企业相关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第二十条要加强决策的考核评价工作,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上级单位颁布有关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新规定,以上级单位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本文标题:三重一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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