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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沟乡野外施工单位森林防火合同甲方:武沟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白新荣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为了促进野外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控制森林火灾,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甘肃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武沟实际,特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武沟乡境内施工(包括采石、采矿、筑路、建房、石油勘探、架设输电线路等各种施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合同。2、各施工单位均实行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制,每年与施工所在地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任务。3、施工单位要把森林防火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落实主抓的领导和机构,配备森林防火专兼职人员,负责与所属施工点签订合同,加强对施工人员森林防火的管理等日常工作。4、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所属施工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牌,制订森林防火的相关制度。5、全乡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在持续干热的高火险时段,由乡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6、森林防火期内,及其附近禁止施工单位和个人野外吸烟、取暖、野炊、烧烤食物、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所有非生产性用火。7、施工单位对本施工区内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制止和教育。不听劝阻的,施工单位可报请当地政府及其林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8、森林防火期内,施工单位确需野外施工用火,须报经施工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在指定的地点、时段、范围内用火,并由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进行爆破、勘探、焊接施工等活动的,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开辟防火带,做好灭火准备工作。9、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10、施工单位应制订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扑火队伍,做到组织落实并加强训练。对施工区及其附近发生的森林火警火灾,施工单位要及早组织扑救并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力争把森林火情控制在初发阶段。11、施工单位对本施工区发生的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当地乡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全力做好对森林火灾的扑救。12、各施工单位应购置必须的森林防火设备设施,定期对所属各施工点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及时整治森林火灾隐患,建立森林防火领导值班制度,多方防范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13、凡因扑救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森林火灾,所产生的各种扑火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火因不明的,由起火肇事施工单位承担;并根据受灾危害的后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令限期赔偿森林资源损失和更新造林,追究相关人员的肇事责任和施工单位的领导责任。14、施工单位负责配合林业公安和地方公安人员对本施工区林火案件的查办,不得阻挠对本施工区林火案件的查处。15、施工单位实施本办法,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情况,由所在乡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负责对督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第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有效。第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局存一份。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鉴证单位:武沟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2011年月日
本文标题:野外施工单位森林防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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