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第二章
广州白云技师学院报名电话020-36095280-80392012会计证考试,2012会计证,2012会计培训班?2012会计从业证答疑2012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培训tel:020-36095280-8039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点击进入学习主要内容《支付结算法概述》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票据结算《支付结算法概述》一.支付结算: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货币、银行及信用;“融”:与货币流通有关的经济活动。支付结算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国家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的重要手段。《支付结算法概述》支付结算活动的范围:货币发行或回笼;吸收存款或贷款;现金流通与支付结算票据贴现或融资租赁金银、外汇、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二.支付结算法:是调整支付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支付结算活动和支付结算监管关系各种银行之间的关系和银行与存款户之间的关系从体系上包括:《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支付结算法》的重点内容《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银行帐户管理》的法律规定《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三.我国的支付结算构成体系: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工商行、农行、建行、招行、浦发行、深发行、交行、中行……政策银行国发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非银行支付结算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支付结算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以中央银为核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相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支付结算机构并存,分工协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非银行支付结算机构个人和单位发行国债兑付国债吸纳存款开设帐户交纳存款准备金发行货币;经理国库;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支付结算监督开设帐户、存款、取款、结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帐户管理、办理票据贴现、内外结算、监督现金管理第一节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一.《现金管理》的五条基本原则:1.开户单位必须按规定收支、使用现金和接受开户银行监督;2.鼓励采取转帐方式结算,减少现金使用;3.转帐结算应当通过银行;4.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进行监督和稽核;5.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主管机关)开户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结算机构)开户单位和个人监督稽核监督管理执行现金管理情况收支、使用现金情况既是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又是开户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依法收支、使用现金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基本规定?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规定:p.148—1491.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一般规定:八个方面可以使用现金单位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但受结算起点(1000元)的限制。第八方面“其他支出”包括: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2.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特殊规定:p.1491.“现金”和“转帐结算凭证”:两者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不得拒收转帐结算凭证、不得因收现金而给优惠。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实现“限额”、“核定”管理。限额标准:3~5天零星开支(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15天);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申请后由开户银行核定。3.现金交存银行:做到: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5.“提取大额现金”实行登记备案:包括视同大额现金支付的规定(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6.对“坐支”行为的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坐支”;◆特殊情况下: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批、核定,事后报告。4.《现金帐目》:做到:遂笔遂日记帐,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七个不准、一个禁止)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开户银行依法作出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可并处警告或罚款;3.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现金支付或贷款。开户单位不服处罚,10日内有权向开户银行同级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30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本“办法”的制定者、实施日期、制定原因及适用范围:p.161存款人: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在中国境内经中央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p.162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自然人姓名开立(实名制),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的账户。以单位名称开立,包括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两者是否相同?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账户(非单纯存、取款)交纳水电费办理各种票据的结算(付出或收进资金)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p.161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4.信息保密原则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办理开户手续向人民银行备案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户银行审查通过(银行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归档)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发生,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和不得申请撤销的规定p.162—163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涵义及用途:(二)哪些个人可以申请?p.166(四)申请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申请途径申请开立申请确立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p.163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账户分类用途申请开立人应出具的证明文件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向银行借款;其他结算现金只存不取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现金支取有限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定期限内的临时需要。注册资金在验资期内只收不付。其他可以收付现金。设立临时机构人;异地临时经营者;申请注册验资者。存款人(单位)存款人(单位)存款人(单位)p.163p.164p.165p.166六.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新《办法》突破了原《办法》关于单位银行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实行属地管理”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具体规定(四种情况)1.异地经营(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异地借款和有其他结算:3.异地回笼资金、异地支付营销开支:4.异地短期的临时经营:可以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五.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行为》的处罚(一)对存款人违法行为的处罚:1.存款人开立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行为违法:◆三种违法行为:p.167(1)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2)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法:◆六种违法行为:p.168(1)对第六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2)对第一~五种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3万元罚款;3.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开户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1.银行开立银行帐户行为违法:◆两种违法行为:p.168(1)对法人(银行)的处罚:给予警告,并处5万~30万元罚款;(2)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给予纪律处分;(3)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银行核准开立帐户权;责令该银行停业或吊销该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银行使用银行帐户行为违法:◆六种违法行为:p.168(1)对法人(银行)的处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3万元罚款;(2)对个人的处罚:给予纪律处分;(3)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银行开立帐户核准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支付结算(票据结算)法律规定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涵义:p.1521.是通过银行给付货币、清算资金的行为;2.作出行为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人,行为的内容主要主体之间货币资金的结算;3.行为的方式(种类)票据结算: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银行在支付结算中的作用(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存款人对存款资金具有支配自主权(“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1.结算收付双方都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方必须在银行结算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2.结算收付双方都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3.遵守结算金额起点规定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效)。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按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也可以使用繁体)。不得自造简化字。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例:零另0贰弍角毛×××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票据出票日期应使用大写填写,用小写填写出票日期的,银行不予受理。
本文标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第二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594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