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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伤物推断和损伤机理分析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洪仕君副教授掌握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的目的和意义;了解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伤物推断和损伤机理分析法医学鉴定的方法。一、致伤物的推断与认定1、致伤物推断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及其他有关情况,对致伤物的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分析推断的过程。2、致伤物认定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将其与可疑致伤物进行比较,从而对可疑致伤物是否为该损伤的致伤物进行推断和认定的过程。3、根据损伤形态推断致伤物损伤的形态特征是推断致伤物的重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致伤物,可使损伤具有不同的形态特征。在各种条件相类似的情况下,用同一致伤物的某一部分打击所造成的多个损伤具有相同的形态学特征,此即相同损伤的可重视性。这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的理论基础。二、钝器伤的致伤物推断钝器所致损伤类型:可表现为体表皮肤完整,无开放创口。有时仅在皮肤表面形成特定形状的损伤;损伤严重时,通过体表可伤及内脏;钝器伤有时也可有创口形成,其创的特征是创缘和创壁常不整齐,两侧创壁之间可有组织间桥。常见的钝器损伤如擦伤、挫伤、挫裂创、闭合性骨折、闭合性内脏挫裂伤等都具有由钝性暴力造成的形态学损伤特征。1、擦伤:典型的擦伤呈条状、片状或条片状,有时能反映出致伤物与人体接触面的特征,容易反映致伤物特征(尤其压痕、压擦痕和撞痕)。2、挫伤:挫伤的形态学改变为皮下出血或皮内血管破裂出血,流出的血液聚集在皮肤之内或之下。在皮下组织疏松且血管丰富的部位,出血量多且范围广,往往不能反映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特征。有些特殊形态的挫伤有助于推断致伤物,如体表平行条状挫伤、带状或线条状皮肤挫伤、印痕样损伤、圆形或弧形挫伤等。3、挫裂创:在形成时由钝性暴力的挫压作用,所以在创缘处或创的周围常可伴有擦伤和挫伤,容易反映致伤物特征(尤其有异物时)。4、闭合性骨折:不易反映致伤物特征。5、闭合性内脏挫裂伤:不易反映致伤物特征。三、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法医学鉴定司法部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法医学鉴定》2010年。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一方面可以解决损伤成因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对交通事故涉案者的责任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鉴定内容除了传统的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项目以外,还有部分案件涉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鉴定。对于成伤复杂、损伤形态多样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致伤方式推断,更是办案交警部门对涉案各车辆、人员的事故责任进行准确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1.1案例资料收集本司法鉴定中心2008~2010年受理的交通警察部门委托进行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案例28例,均为我鉴定中心出具了明确鉴定意见的案例。1.2研究方法收集被鉴定人的的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损伤程度等。分析涉案人员的损伤程度、死亡与交通行为方式的关系,统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类型,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法和手段等指标。采用统计学方法进行统计分析。2结果2.1一般情况涉案人员性别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男性50例女性7例9~80岁平均27.4岁夜间发生19例(67.86%)白天发生9例(32.14%)共收集28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案人员共计57人。事故道路类型城市市区道路10例(35.7%)城市郊区道路1例(3.6%)省级道路10例(35.7%)高速公路7例(25%)涉案人员年龄本组资料中涉及酒后驾车9例(32.1%),无证驾驶1例(3.6%),盗抢机动车1例(3.6%)。2.2交通事故类型本组资料的交通事故类型分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5例(17.8%),轿车与自行车事故1例(3.6%),机动车单方事故7例(25.0%);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11例(39.3%),其中机动车类型又包括:重型货车与摩托车事故5例(45.45%),重型货车与小型客车事故5例(45.45%),重型货车与重型货车事故1例(9.1%)。机动车与行人事故4例(14.3%)。表1.交通事故类型2.3涉案人员损伤情况57名涉案人员中,死亡27人,损伤29人,无伤害1人。29名受伤人员的损伤程度:轻微伤10例(34.5%),轻伤8例(27.6%),重伤11例(37.9%)。表2.涉案人员损伤程度与交通行为方式情况2.4死亡涉案人员交通行为方式情况57名涉案人员中死亡27人。表3.死亡涉案人员与交通行为方式情况2.5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将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分为汽车驾车人和乘车人认定、摩托车驾车人和乘车人认定、电动自行车驾车人和乘车人认定、自行车推行和骑行状态认定、摩托车推行和骑行状态认定、行人横过公路方向六类。表4.涉案者交通行为鉴定认定的类型2.6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包括: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尸表检验、肇事车车辆痕迹检验、法医物证DNA检验以及现场人体模拟实验。其中29例伤者和1例无伤害者均进行了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27例死者均进行了尸表检验,涉案的肇事车均进行了车辆痕迹检验,进行DNA检验的有6例(21.4%),未进行DNA检验的22例(78.6%)。7例(25.0%)进行了现场人体模拟实验。3讨论3.1一般情况本组资料涉案人员共57人,男性50人,女性7人。男性远多于女性。7例女性涉案者中,1人为两轮摩托车乘车人,3人为小型轿车乘车人,1人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1人为自行车骑车人。其中3名小型轿车乘车人均为车辆实际驾驶人的妻子,且该3名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均为饮酒后驾驶车辆。还有1人为无损伤者,她并不是案件的直接涉案人员,而是事后赶到交通事故现场,为其酒后驾车的丈夫“顶包”。涉案人员平均年龄27.4岁,以青年人居多。涉及酒后驾车9例。由此提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女性涉案人员自认是驾驶员,且与车上人员为亲属关系,而其亲属为饮酒后的案例,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和法医鉴定人应高度怀疑存在需要进行驾车人认定的情形。在进行相关的法医学检验时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详细的检验、记录,全面收集案件相关资料,已备下一步的交通行为方式认定所需。本组资料交通事故的道路类型包括城市市区道路、城市郊区道路、省级道路、高速公路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以夜间居多,共计19例(67.86%)。各种道路状况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可能涉及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认定。而夜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目击证人较少和驾车人的侥幸心理作用,使得需要进行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认定的情况增多。3.2交通事故类型与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认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最多(39.3%)机动车单方事故(25.0%)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17.8%)机动车与行人事故(14.3%)轿车与自行车事故(3.6%)涉及电动自行车驾车人认定的案例均为车上2人均死亡或者1人死亡、另1人存活的情形机动车单方事故中,涉及驾车人认定的案例均为涉嫌饮酒后驾驶车辆,尤其是伴有车上人员有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形在今后遇到类似案情的交通事故案件,要及时提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以便及时明确案件涉案人员的交通行为方式,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奠定基础。提示3.3涉案人员损伤和死亡后果与交通方式的关系涉案人员的损伤程度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者均有,且例数较接近,损伤程度和是否需要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涉及电动自行车和两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均易导致严重的损伤后果(重伤和死亡)。本组资料中上述人员共有10例死亡(占死亡人数的37%),8例重伤(占重伤人数的36.4%)。在涉案人员死亡的情况中,轿车驾车人仅为1例,而轿车乘车人为11例,分析原因可能与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有预见性,故有机会采取相应的躲避措施有关。由此提示,在轿车肇事案件中,如果车上人员1人受伤,1人死亡,而伤者指认死者为驾车人,则需要收集更充分的证据来分析其证言的可靠性。3.4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类型本组资料中以对汽车驾车人和乘车人认定的最多,占57.1%,其次是电动自行车驾车人和乘车人认定,占17.8%。再次是行人横过公路方向,占14.3%。电动自行车驾车人和乘车人认定的案例比例较高,与本组资料统计的事故发生地昆明市的交通状况有关。目前,昆明市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估计有100余万辆,其中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50余万辆,加上一些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电动自行车的事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昆明市共发生交通事故46227起,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10211起(占总数的22%);2010年的比例则为25%。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势在必行。采用培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制推广电动自行车法定保险,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和违法处罚力度等措施是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的必要手段。3.5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往的经验是通过法医学检验发现活体或尸体的特征性损伤,分析其致伤物,从而进行其交通方式推断。有研究表明,通过对摩托车交通事故中司乘人员的损伤特征及车辆痕迹的检验结果比对,分析事故过程中摩托车司乘人员的运动过程及致伤方式,对于推断摩托车司乘人员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价值。有作者总结了一些不同交通事故案例的损伤特征,包括两轮摩托车、自行车、不同类型汽车的方向盘等,为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部分研究涉及计算机仿真技术等新的技术和方法在此类案件中的应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0年4月7日发布了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认定》(SF/ZJD0101001-2010),对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司法鉴定进行了规范。根据该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在进行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时,必须进行的检验包括: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或尸表检验、肇事车车辆痕迹检验。实践结果证明,在鉴定实践中,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的体表损伤形态特征、痕迹分布,分析其致伤物和致伤方式,结合车辆痕迹检验结果,得出符合某种交通行为方式或者不符合某种交通行为方式的判断,同时结合具体案件的相关情况分析重建交通事故过程,是进行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基本思路。部分有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医物证DNA检验、现场人体模拟实验和计算机仿真技术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进一步确定分析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最终解决案件的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问题。参考文献[1]邹冬华,陈忆九,陈建国,等.致伤方式推断在道路交通事故再现研究及责任认定中的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7,4:11-15[2]昆明信息港.昆明电动车管理再次听证,限速15公里争议最大[EB/OL].[2011-04-29].[3]赵丽萍,洪仕君,闫文,等.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认定1例[J].法医学杂志.2007,23(5):395-396[4]洪仕君,赵丽萍,张志祥,等.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认定2例[J].法医学杂志.2009,25(2):153-154[5]邹冬华,陈忆九,陈建国,等.交通事故中摩托车司乘人员致伤方式分析[J].法医学杂志,2007,23(2):134-136[6]来剑戈,梅冰松,张弢,等.两轮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损伤特点的观察[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18(3):139-141[7]张弢,王繁泷,梅冰松,等.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研究与应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18(1):21-22[8]李水德.80例两类汽车方向盘致驾驶员损伤的比较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7,22(3):196-197[9]郭磊,金先龙,张晓云,等.基于计算机仿真的摩托车乘员驾乘关系认定研究[J].振动与冲击,2008,27(7):106-108鉴定案例2007年03月14日01时15分,云D.20966号十通STQ1140货运汽车在昆石高速公路K63+8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肖XX(男,24岁)当场死亡,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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