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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法治与法治国家第一节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一、法治的概念•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一词至少具有以下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二)“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四)“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二、法治国家的概念•一般来说,“法治国家”目前主要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专指“法治国”(Rechtsstaat)。德文“Rechtsstaat”在英文中称为“law-basedstate”,意指构筑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第二,泛指法治主义国家。•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第二节法治的基础•实现法治国家并不是无条件的,而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为基础。•一、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纵观法治的发展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法治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程度。•二、法治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在国家制度上的典型表现是采取民主政治,核心要求是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民主政治模式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创立的立宪政体,即民主共和政体以及它的变体君主立宪政体。从世界各国来看,民主政治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基础。•三、法治的文化基础:理性文化•1.法治需要特定类型的文化为其文化基础(或“文化生态环境”)。这种特定类型的文化就是理性文化。•2.理性文化是以科学的思想观念及现代的政治道德为内容的文化。就厉行法治来说,科学精神、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平等和自由观念、社会契约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第三节法治的基本理念•一、法律至上•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意味着:•(1)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尊严。•(2)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3)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二、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法律的一般性的含义是:•(1)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它指法律规范设定人的行为的两种模式,把允许、肯定和鼓励的行为概括为权利,把禁止、命令和否定的行为概括为义务。•(2)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述。它指法律规范需用专业性的词汇、概念高度抽象地概括人的行为而使权利和义务成为一般性法律条文,人们按事先公布的法律条文选择行为•(3)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范的全域约束力;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范的逻辑适用,即“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和“类似情况反复适用”。保证生效之法律的普适性。•三、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四、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裁判的或裁判结果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五、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要发挥这一作用,人们确信法律不会频繁变动、朝令夕改是一个必须的条件。•六、法律必须清晰明了•法律的清晰明了体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语言。(2)法律内容。•七、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法律具有统一性的含义是: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则不能自相矛盾。•八、法律普遍得到遵守•法律得到遵守是法治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普遍原则。如果允许有人超越法律,那么就一定会允许有人毁掉法律,这时候立法已没有实际意义;如果相同情况在司法上可以有不同的对待,那么就意味着不同情况也可以实行同等对待,这时候,法律平等连最后的修饰也没有了。•九、审判独立•审判独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院的审判权独立。其次是法官裁判案件的独立。•十、诉讼应当易行•诉讼应当易行是法谚“有权利必有救济”的体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1)以成文法形式所设定的权利还只是纸面上的权利。•(2)诉讼应该有效率。第四节现代中国的法治实践•1.现代性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及其实践引入中国乃是晚清时的事情。•2.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这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抉择、理性的胜利。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
本文标题:第二十六章法治与法治国家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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